八国联军驻地的中国民众,1900年
黑格尔他在《历史哲学》中谈到,中国从来没有历史。什么意思?不是说中国没有《二十四史》,而是说中国所谓几千年的历史,都是物理时间的流逝,社会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整个庞大帝国里面,只有一个人拥有自我意识,也就是只有皇上拥有自我意识。
黑格尔说的是否符合中国历史,暂且放一边。我们要搞清楚的是他究竟什么意思?什么叫“只有一个人拥有自我意识”,其他人都没有自我意识?其他人的身份,其他人的意识,都是通过皇上而获得的,其他人无法独立知道自己想要什么。
或者我们切换到另一个例子,比如在贾府,那些小丫鬟就没有独立的自我意识,她的意识都是通过宝二爷、通过琏二奶奶他们获得的,那么小丫鬟就没有进入历史。
黑格尔说的是,在中国这几千年的历史当中,只有一个人拥有自我意识的情况下,整个民族没有自我意识,那么这个民族就没有历史。不是说没有物理时间流逝,而是你怎么变,这个社会、这个帝国还是老样子,不会有新的玩意儿出现,所以你就没有历史。
一个真正健康运转的宪政秩序,是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
我之所以要花这么大精力讲这个,就在于我想要为接下来讨论的中国制宪史、中国宪政史提供一个基本的思想背景。中国宪政史就是我们的作为法典的宪法、以及宪政实践,它们的不断发展、不断转型的过程。
这个过程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我们看到的作为法典的宪法,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天坛宪草》再到往后一系列法典性的东西。再一个要素,是这些法典性的东西底下所对应的“质料因”,也就是所对应的中国人民。
假如按照西方古典意义上的宪法,即按照结构意义上的Constitution来说,中国一直就有Constitution,因为每一个帝国每一个共同体都会有它内在的结构。否则,这个共同体不可能稳定,不可能存续。只要稳定存续,就一定有一个内在的Constitution,但是这些Constitution都没有进入到法典化的表达。
在传统结构意义上的Constitution里或者说其帝国结构里,人和人不是平等的,人和人是等级性的,每个人所负担的伦理责任,所负担的道义责任,所拥有的义务等等全都是不一样的。
比如古代人有上下高低之分,有上等人,有下等人。
上等人相应的道德要求就特别高,你是否能做到是另一回事,但是会对你提出一个特别高的标准。假如你作为上等人,你做不到的话,你自己都觉得过意不去,觉得害臊。
而下等人自然各种特权比较少,但相应的,对他的道德要求就很低。人和人之间是不一样的,对人和人的道德要求的水准也是不一样的。
但是,现代法典意义上的Constitution,认为人和人都是平等的,人和人之间是没有区别的。那么就意味着,它跟古典意义上的Constitution所要求的质料因是完全不一样的。
古典意义上的Constitution里面,下等人可以完全不进入历史,可以完全不拥有自我意识,这个社会仍然可以很正常地运转。就像我们说的贾府里面宝二爷、琏二奶奶、贾母这几个,他们有自我意识,小丫鬟们没有自我意识,贾府才能正常运转。
但是,现代法典意义上的Constitution,因为假设了人和人之间彻底平等,这就要求每个人都得有自我意识,每个人都进入到历史,此时才谈得上与法典意义上的Constitution相匹配的“质料因”。
我们过去谈中国宪政史,很多时候都是在谈作为形式因的成文宪法法典的变化,然后这个军阀或者党国怎么乱搞,不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是,假如我们想更完整地谈宪政史,同时还必须得把“质料因”这个层面纳入。
西方可以不去谈这个东西,是因为在建立法典意义的Constitution的时候,它的“质料因”,它的民众已经普遍进入历史了,而中国不是这样。我们可以大致接受黑格尔的说法,一直到1900年八国联军打进来,中国的民众都还没有进入历史。
我们经常看到老照片,八国联军来了,大清老百姓帮着八国联军搭梯子,好翻过城墙进入北京城。看到这种照片的时候,很多人用很现代的视角评论“政府背弃老百姓的时候,老百姓也会放弃政府”。这个说法是非常现代的,是我们用今天的观点去评论古人。但在那会儿,老百姓还没有进入历史的情况下,他对这事儿完全没概念。
再比如陈独秀,可以说是最早进入历史的一批人之一。在八国联军进北京之后,《辛丑条约》都签了,赔款也都赔了,到那会儿,他才意识到,哦!原来我们不是世界,我们只是世界中的一小块而已,而世界在不断地欺负我们!由此可见,当时社会普遍的精神状态是什么。
昨天雷颐老师谈到了清末的“士绅立宪派”,毫无疑问士绅立宪派这帮人已经进入历史了,形成了很强的自我意识,努力推动社会进步——说得准确点儿,他们在努力追求自己的利益。
这里我要插一句,我从来不认为,一个真正最后可以健康运转的宪政秩序,是因为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宪政、追求国家民族复兴、追求富强等等而可以达致的。
如果每个人都在努力追求这些东西,这个社会多半会运转很糟糕,因为人们眼中只有大词而无法落实在具体的规则当中来行事的话,则宪政玩不转的,而在具体的规则中行事,则一定会呈现为对于各种具体的个人利益的追求。
能够健康运转的宪政,一定是每个人都在追求自己的正当利益;追求自己正当利益的这些人,经过努力,最终以某种方式聚合为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聚合过程可能是一种自生秩序过程,也可能是别的什么过程,都不一定。
但宪政过程脱不开利益主体对其正当利益的追求这一点的。所以我说士绅立宪派努力去推动宪法,推动晚清立宪,实际上是在努力追求自身利益。
不要用什么道德高调来绑架这些人,也不要因为其行动的动力起点是私利便认为他们有局限性;这样认识只会遮蔽历史,也会让我们对当下的问题无法获得正确的理解。晚清士绅立宪派已经拥有自我意识,于是他们进入历史了。
河南灾荒中的民众,1942年
但这些士绅立宪派,在当时四万万人口中究竟占了多少?
实际上是一个很小很小的比例,而且主要集中在口岸城市,非常小的一个比例。可以说,当时的这个国家或者说这个民族,作为整体而言,仍未进入历史,只是已经有一股精英开始进入历史了。
在这种情况之下,它的“形式因”假如是表达了一套很完整、很复杂的现代法典的话,严格来说和它的“质料因”是完全不匹配的。因为假如表达为一套很完备的西方意义上的现代法典,前提是这个社会的个体普遍进入历史,普遍开始拥有了自我意识,普遍摆脱了周期循环的纯粹的生物性生存。
但是,我们看一下电影《1942》里的老百姓,他们在逃荒啊!当然很苦啊!非常之苦!但是仔细想一下,政治不正确地、从外星人视角来看的话,会感觉这群悲苦的逃荒的人,多半和非洲角马没什么区别,没有进入历史的自我意识,只是在追求一种生物性的生存。
那么,这样一种“质料因”和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典那种形式因,完全不匹配,它真的能带来一个好的宪政吗?这一点,说实话我是非常质疑的!好的宪政一定是“形式因”和“质料因”相匹配,假如它们分离的话,这事儿玩不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