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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公平:理论述评与政策启示(2)

核心提示: 每个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即参与机会的平等。这不意味着政府必须保证给予每个人一份他希望得到的工作,而应该是国家平等地为每一个有工作愿望和能力的人创造工作机会。

就业不公的具体表现及影响就业公平的重要因素

就业歧视

对于社会就业方面,不公平通常表现为对劳动的歧视。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是指那些具有相同能力、教育、培训和经历并且最终表现出相同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由于一些非经济的个人特征引起的在就业、职业选择、职位晋升、工资水平、接受培训等方面受到的不公正的待遇。这里所指的非经济个人特征,主要指种族、性别、肤色、年龄、家庭背景、民族传统、宗教、身体素质和原有国籍等先天因素。国际劳工组织在《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和建议书》中给“歧视”下了一个较规范的定义:任何根据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所作的区别、排斥或优惠;其结果是取消或有损于在就业或职业上的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从而构成歧视。

参与机会不公。当今,无论国际劳动就业领域还是我国,都还大量存在着多种形式的就业歧视现象。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是最常见的就业机会准入方面的歧视。具体表现为在招录的过程中,雇主对于男性应聘者的兴趣明显大于女性应聘者。并且,在职位构成的金字塔中,几乎在所有国家很多行业职位中,越是具有较高的地位、收入和责任的职位上,女性职员所占的比例就越低。在中国,户籍和地域的差别是非常重要的身份特征,因此户籍和地域的歧视在中国劳动就业领域是十分普遍存在的现象。而户籍这种形式的身份歧视,在国际上并不常见,具有独特性和复杂性。

发展机会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才竞争也更加激烈,现如今用人单位对于学历和工作经验的限制也愈加严格。因此,目前很大一部分岗位,具备一定的学历水平即可胜任的劳动者,被招聘单位硬性的学历水平要求拒之门外。再者,基于上述身份特征、学历水平的不同而导致的编制内与编制外、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等差别,会在工资待遇、补助、津贴、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发展机会方面有所体现。

市场与公权力——功效及其限度

西方经济学家对就业歧视问题的研究,已形成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即劳动力歧视经济学。劳动力歧视经济学的研究是建立在“经济人”假设的基础上,即认为雇主本质上是一种“经济人”,在劳动力的挑选与使用上,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其中,美国法官波斯纳的代表作《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思考最具有典型意义。

波斯纳在其论述当中第一次全面地运用经济学方法对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进行了分析。波斯纳认为,在就业领域,任何公权力的介入都应当充分考虑其有效性,判断一个行为或制度是否合理的很重要的依据,在于其是否有效率。而市场在公平就业问题上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效率,并未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久的情感和价值的尊重,这会在宏观上造成人们的心理落差,直接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与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因此,公权力的介入对于公平就业问题的解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弥补作用。

有鉴于此,必须从市场的不完善与管制本身的缺陷和局限性来对公权力的介入加以考量,将其维持在必要的限度内。这要求公权力的介入必须考虑两个基本因素,即必要性和有效性。必要性主要解决是否需要公权力介入的问题,有效性则主要解决公权力介入的度和方式问题。

而公权力的介入也有缺陷与局限性。如波斯纳的分析,在有的国家,为了防止就业歧视,政府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雇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特殊人群(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等)。但是因为这些被特殊照顾而雇用的人并不见得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成本增加并降低企业效率,转而通过产品和服务提价的方式带给消费者更为沉重的负担。因此,只有当面对不可避免的、市场无法解决的公平就业问题,涉及到对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的取舍时,公权力才可以介入就业领域。但即使如此,公权力的介入仍应当进行系统的成本效用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采取适当的方法,保证能够产生足够的效益。至少那些从公权力的介入中获得利益的人,其增加的利益必须足以补偿因此受到损失的人的利益。由此将公权力介入的成本和效益控制在一个合理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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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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