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的社会主义理论,弥久不衰,经历了法国巴黎公社、苏联社会主义之后,到目前为止仍被占据世界1/4人口的国家作为指导思想。社会主义制度在最初阶段并不成熟,经过了一系列不断完善的过程才有了现在的成果。现阶段,中国在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让社会主义不断发展进步,并形成自己独特的社会主义发展体系,但无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发展,都是以马克思主义重要理论作为实践方针。马克思主义最深刻的内涵即是把社会主义发展方向进行解释,并形成了一套更有实际意义的社会主义发展理论体系,在此观点中,社会主义的发展不是一成不变的,也不是固步自封、裹足不前的理论体系,而是发展着的科学的社会主义。这些为社会主义在后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理论探索空间和发展空间。
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同时也对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起到指引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后,经过多次的探索和实验,并没有武断地百分之百实行生产资料的公有制;而是面对国内发展的不平衡状态,始终贯彻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主体,同时完善多种生产方式共存的经济制度。在分配方式上,按劳分配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由马克思恩格斯所确立的科学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不仅遵循着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且根据本国国情,创设出一系列的规则和制度,并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因此,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升华和科学总结的基础上,目的在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自信。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政治基础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如人民代表的选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均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崇尚之举。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心中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担任人大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再通过选举、决定的形式,推选出我国各级行政职能部门。人民的选举权得到真正发挥,自己当家作主的愿望得以实现。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我国有八个民主党派,他们都是我党的亲密战友,都在积极为国家发展献计献策,行使参政议政的监督职能,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和国家治理形式等提出批评和建议。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调动起社会各阶层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是目前最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各阶层广泛参与民主政治的民主形式。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治保障。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考虑中国现实国情和实际需要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该适应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母法,体现党和人民的意志,协同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及程序法等在内的子法,涵盖了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多个层次。
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除以上三种制度之外,还涉及到一些少数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和乡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与中国最高权力制度、政治协商团体制度和我国的基本法律体系共同构成具有特色的政治制度,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也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民主、公正和法治等内容的重要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集中体现了民主的有关内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载体。人民群众通过这些制度,实现了当家作主的权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制度则是对公正和法治的回应,涵盖了民主、公正和法治的有关内容,符合中国的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