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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州省9地市(州)经济社会公平度的测评及排名(2)

“公平”是以“善治”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所要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20次提到“公平”一词,充分说明公平在现代治理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新年贺词中明确指出,“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4月28日,在庆祝“五一”国际劳动节暨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指出,“在前进的道路上,我们要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而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中,也对“机会公平”“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等有所论述。在稍早之前发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则进一步地提出“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实际出发,把握发展新特征,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当前,测度中国县市经济社会公平度现状,总结县市地区在公平发展方面的成功经验,发现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了解和改善中国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以及推进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更加公平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而处于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县市(区)之间的地市(州)一级,在区域经济调控、要素资源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城乡发展统筹等方面有着异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对其经济社会公平度的研究和评价同样不容忽视、不可或缺。

贵州省地处西南腹地,与重庆、四川、云南、广西接壤,是西南交通枢纽。辖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铜仁市、毕节市、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高原山地居多,矿产能源储量大,水力资源丰富,但由于高原地势的自然环境限制、农业用地不断缩小,以及人口增长过快与经济结构升级缓慢之间的矛盾等原因,贵州省成为了我国贫困问题较为突出的省份之一。

面对经济总量小和人均水平低、贫困人口多、城乡差距大、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传统矛盾与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突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积极推动扶贫开发各项工作,让人民更多更公平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

2016年1月26日,时任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孙志刚在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贵州已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尤其在精准扶贫领域取得了巨大成绩:制定实施“33668”行动计划、大扶贫战略行动意见、“1+10”、“特惠贷”等政策文件,取消重点生态功能区10个贫困县GDP考核,易地扶贫搬迁66万人,实现35个贫困县、744个贫困乡镇摘帽,促使贫困发生率下降到14.3%,为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以及提升经济社会公平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人民论坛测评中心在以县市为测度单位的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指标进行修正和完善,建立了中国地方经济社会公平度评价体系。现根据2015年贵州统计年鉴等提供的公开统计数据,对贵州省9地市(州)的经济社会公平度进行了测评、排名、比较和进一步分析。我们寄希望于通过这种系统性的研究,对贵州各地市(州)的主要做法、有效经验进行探索,并为贵州各地市(州)今后促进经济社会公平度进一步提升,提供参考和借鉴。

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依据与数据的选取

在构建经济社会公平度测评理论模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了全面性、敏感性、可比性、可操作性和动态性五个基本原则,以用最适宜的指标来客观评价公平程度为导向,以我国地市(州)一级目前所处的实际发展阶段和经济社会状况为根本前提,最终选择了阿玛蒂亚•森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公平分配理论作为依据,搭建了功能公平、可行能力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三个维度,确定了底线公平、机会公平和分配公平三个一级指标。而在指标数据选取方面,则是充分建立在数据的可获取性基础之上。现将具体指标选取的理论依据以及所选择的指标数据说明如下。

底线公平

早期与公平有关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多以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低保参保率来衡量底线公平。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不同的看法,其具体原因如下:第一,福利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有关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过分追求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的应保尽保率,会削弱这部分人口中很多人的劳动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滋生“等、靠、要”的消极思想;第二,类似“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道理,长期来看,与其给予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基本的生活保障,倒不如加快完善相关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让这些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劳动和努力来摆脱贫困。由此,我们没有选择最低生活水平以下人口应保尽保率,转而将贫困率确定为衡量底线公平的一项核心指标。在此基础上,结合数据的可得性,最终选取以一个地市(州)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参保人数占该地市(州)年末(常住)总人数的比重来近似衡量这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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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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