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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治理视域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公共文化服务建设问题。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制度设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强调,建设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共建共享,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培育和规范文化类社会组织,大力推进文化志愿服务。“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扩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作为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的重要载体,其对于城乡差距的缩小、区域发展的均衡、社会成员发展机会的平等以及社会福祉的持续提高,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与传统管理视阈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不同,现代治理视阈下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涵更加广泛,主体更加多元、内容更加丰富、模式也更加多样。与此同时,随着人们价值选择的个性化和利益诉求的多样化,以及精神需求的高端化,我们面临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即如何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的诸多研讨中,对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进行评价研究,是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内容的基础和前提。这项研究既有利于应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问题,也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另外,作为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供给方,地方政府自身也存在很多问题,对其进行评价研究,也可使其更清楚地认识自身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的“短板”和存在的问题,进而有助于地方政府不断改善和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如何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能力”这个主题进行深入的研讨。

公共文化服务:从“文化权利”到“文化治理”的理念升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文化权利”问题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1997年10月27日,我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文化权利的主要法律文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于2001年2月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年7月正式生效。之后,党的十六大明确了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重要性。2006年9月,《“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首次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务”的概念;此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文件和领导讲话中,成为文化建设的“流行语”和核心理念。公共文化服务是我国政府为了实现、维护和发展公民文化权利而提出的,是政府向民众提供的“文化福利”,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需要强调的是,公共文化服务建设的推进,需要在政府职能转型、文化改革、创新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中完成。

公共文化服务作为政府向民众提供的“文化福利”,是在以社会性和非营利性为准则的基础上,向社会提供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活动。公共文化服务在运行过程中,具有两重属性:一是公共产品属性,二是公民权利属性。作为公共产品,它不同于一般性的公共产品或公共福利。它不仅具有经济学意义上公共产品的普遍属性,还由于自身的文化特性,会呈现出“精神性、政治性、竞争性、再生产性”的特点。作为公民权利,它是政府保护公民文化生活参与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和文化产权保护等基本文化权利的举措。正是由于这两种属性的存在,传统意义上,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由政府来提供,政府成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直接供给者,公民往往只能被动地接收政府的安排,从而缺少表达文化需求的机制和民主参与的环节,而且政府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也十分有限。另外,权利是个体社会实践的产物,文化权利更不例外,离开了一定的社会规范,个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因此,若没有一定的公共意识和公民精神规约,只强调公民权利,权利就会异化为工具性使用,造成权利与责任的失衡。当前,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出现的主体单一、数量有限和权利工具性等问题,促使政府开始寻求解决公共文化服务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的其他途径,此时更应凸显“文化治理”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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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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