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治理”:集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建公共文化服务
文化治理,指的是由确定文化发展方向的公共部门与私营机构、非营利团体组成的复杂网络,治理主体包括来自公共部门、私营企业、非营利团体等各种性质的机构和个人。文化治理的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与公民的合作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文化治理的视阈看,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主体主要由公共部门和社会力量两大部分组成。在我国,公共文化服务所依靠的公共部门主要是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它们构成了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骨干”;社会力量主要包括私营企业、非营利的文化类社会组织、社区和社区组织、文化志愿者(又叫文化义工)以及公民个人。
公共文化服务全部由政府部门供给是“文化权利”视角下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特点,主体多元则是“文化治理”的主要特点。“文化权利”视角下的公共文化服务,强调政府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唯一供给者,政府习惯性地承担起全部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责任,并且更多地不是从民众意愿出发来供给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相比而言,“文化治理”下的公共文化服务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地分给企业、文化类社会组织、社区和社区组织、文化志愿者以及公民自身来共同承担。公共文化服务供给理念的转换,使政府在公共文化服务的供给过程中由直接提供者转变为间接引导者,更多的承担起文化事业建设的宏观政策制定、调控引导责任,并对各合作主体之间的合作事宜进行有效管理。“文化治理”下的公共文化服务鼓励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进行多主体参与和合作,通过主体之间的合作来促进公民表达文化需求以及与政府间的互动。
“文化治理”视域下的社会整合与资源分配
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中涉及社会整合与资源分配,以及这些过程的象征化、美学化和合理化,所有这些均是“文化治理”的命题。所以,公共文化服务既是文化治理的一种形式,又是文化治理的一项内容。
首先,通过公共文化服务,可以达到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在此过程中,公共文化服务是政府文化职能转变的一种表征,是现代政府治理和国家治理在文化领域的体现;文化职能的实现既可以为公民提供文化性公共产品与服务,又可通过多主体间的合作培育公民理性、公共精神,建构文化认同。其次,公共文化服务中有关权力关系的议题,主要体现在政府(供给者)和公民(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上。公共文化服务促进了两者间的互动和关系改善,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增强了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实现了政治整合;另一方面,公共文化服务培育了公民的公共理性,让更多的公民学会协商与合作,实现了社会整合。由此,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在互动与合作中得到改善。第三,公共文化服务可以更好地促进政府与公民间关于文化需求表达的互动。公民可借助参与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形式和频率,将其需求偏好告知公共部门,政府可依据公民的文化需求偏好不断调整文化设施的建设、文化活动的供给和文化资金的投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最后,公共文化服务也有赖于政府体系内部的资源整合和功能协调,促进政府治理结构的转变,形成合作、共赢的政府治理结构。这就需要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等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此达到政府体系内的文化资源的分配、整合和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