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权力下放与加强监管的关系
“放管结合”的一个关键是处理好权力下放与加强监管的关系,取消或下放政府的权力并不能放弃政府的监管责任。权力清单把下放的权力和应该依法保留的权力列举出来,但对于监管的职责和权力,还没有十分明确。
表现之一,权力下放后,对下级政府权力清单中列举的一些监管权力和职责,由于不具备履行监管职能的条件,影响到政府向监管职能的转变。例如,一些县市存在比较普遍性的问题是,由于设备、资源、中介服务、专业技术等基础条件缺乏而出现下放的权力与加强监管之间“承接不好”的矛盾。尤其是那些以技术为支撑、专业性较强的权力事项,像质监、检测等项目,下放之后,因下级政府缺乏设备、资源、技术等基础条件,出现“放管不能结合”的问题。
表现之二,权力清单上已经依法列举出了职能部门的监管与处罚权力,但监管的职责仍未履行。例如,有些地方政府的环保部门,经常行使的是行政许可权力,而行政处罚类的权力却很少行使。这从侧面说明,环保部门还没有完全从行使审批权力转向有效履行监管职能,没有对企业违法违规污染环境的行为加强监管和处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和权力边界没有划分清楚。
所以,改革的思路是明确区分审批权力和监管权力。像环保部门和工商部门、安监部门、消防部门之间,在整个监管流程中的监管权力与职责,必须进一步依法明确划分。上下级政府条线部门之间的监管责任与权力边界也需划分。对社会组织的登记审批权力和对社会组织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管的权力,就涉及上下级政府的民政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划分,否则,不仅无法增强合法社会组织的发展活力,也无法很好地预防和惩罚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
进一步解决“重审批、轻监管”问题,出台事中和事后监管制度,加强对权力清单中的监管权力和责任的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能,确保履行监管职能所需要的人力、财力、机构、技术等方面的条件配备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