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荀人性论的理论偏颇与融合方案
孟荀皆谈人性,却对何为人性缺乏共识。孟子的“性善论”仅看到善端,却无从解释“恶”的来源;荀子“性恶论”仅看到人的自然本性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却无从解释“善”的现象。孟子“性善论”认为人天生具有“恻隐”“羞恶”“恭敬”“是非”四种善端,却缺乏有力论证,仅强调此乃人之所以为人而不为兽之根本。荀子将“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的生物欲求解读为人性恶之表现,更是讲不通。孟荀人性论用于治国安邦都有积极意义,然亦可造成弊端。孟子“性善论”倡导仁政施治,在维护统治者根本利益的同时,也兼顾百姓的利益,有利社会和谐。然其认为人性本善,重视道德内省自悟,而忽视礼仪法度,将天下为治的希望寄托于明君圣主的自我觉悟,必然导致制度设置缺乏监督和约束。荀子“性恶论”认为人性本恶,主张以礼仪教化和法制规范“化性起伪”,然对物欲之“恶”横加堵截,过度防范,不仅造成彼此猜忌,缺乏人文关怀,且容易走向极端,最终激化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而走向灭亡。
万物都有自我保存和自我显示的天性或本能,都愿生而不愿死,都欲繁衍后代、维护组群,此为万物具有自我保存本能的表现。所以人性当为个体性、族群性和宇宙性的复合体,既有善因亦有恶端,是善与恶的交融。社会发展进程既是人类个体之性不断得以满足的过程,也是族群之性和宇宙之性得到表现和体认的过程。为此,对于孟荀的人性论,我们应当继承历代先贤批判继承、融通致用的务实态度,既要承认人性中的合理欲求,也要体认人性的复杂多样,在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进民众道德自律的同时,也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在自律内省与法律规制的良性互动中,实现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北大学;邯郸市委党校)
【注释】
①杨伯峻:《孟子译注》,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
责编/周素丽 王妍卓(见习)
美编/宋扬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