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治理方式问题
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给文化治理的事前引导、过程监督和事后追责都带来了很大的困难。首先,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导致文化治理主体难以对未来的形势做出明确的预判,对于互联网产品创新难以把握管理的尺度,过度的管理会阻碍创新,而自由放任又存在巨大的隐患。其次,过程监督的手段更新速度跟不上互联网技术进步的速度,很多问题难以被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监管滞后。最后,有些问题在发现的时候已经成为“过去式”,无法调查取证甚至无法找到责任单位,追责工作往往无疾而终。
目前,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在对网络文化进行治理过程中不仅治理节奏跟不上互联网变革速度,作为治理依据的政策法规滞后更是制约着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为适应互联网时代快速变革的要求,近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适应各类互联网文化治理要求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和修订。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一次性对66部行政法规进行了修订,其中新增和修订了许多涉及互联网文化的条款,足见我国对互联网文化治理的重视。然而,互联网发展快、变形多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政策制定的滞后在所难免。一方面,“过期”的政策难以解决新生的互联网文化治理难题;另一方面,针对性政策的缺失使得监管工作不能合理合法的开展。政策的制定已经如此艰难,法律的制定更是无从下手,立法的影响力和要走的程序远大于政策制定,其实现的阻力也更大。
网络市场规范问题
随着“互联网+”行动计划的提出和互联网产业融合之势的形成,不仅传统的内容产业积极向互联网拓展,实体经济跟互联网的融合程度也逐步加强。产业融合创造出新的经济形式和价值,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带来了新的治理难题。在同内容产业的融合之中,IPTV、OTT、P2P、云存储等技术平台作为资源整合方,它们在获取内容时不直接对版权方构成侵犯,但是却为用户提供可以绕过其他收费环节的渠道,将流量引到自己的页面,从而使收费平台难以盈利。这种技术创新产生的侵权行为明显的破坏了互联网商业秩序,但却因创新融合游离于传统的治理体系之外。而在同实体经济的融合之中,质量保障、虚假宣传、维权服务、互联网金融安全等一系列实体经济中所遇到的问题都因互联网而进一步放大化和复杂化。以大数据、LBS为代表的先进技术在用户定向方面发挥出靶向优势的同时也带来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旦信息的拥有者被恶意攻破,其造成的个人隐私泄露和基于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产生难以预计的后果。
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在治理上涉及到多部门管理,造成管理的针对性不强、管理中重复和漏洞并存的问题。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网络信息传播的调控,基本上是沿用传统媒体的监管方式,实行分工合作、各负其责的监管模式,容易产生权责不明、管理主动性不强、资源浪费多、管理效率低、管理合力难以形成等问题。多部门管理如何使各主管部门间实现协调统一是互联网融合趋势下文化治理的制度难题,它影响着网络文化市场秩序能否良好构建,是决定互联网文化能否健康发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