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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文化治理:融合与创新(5)

核心提示: 互联网让世界互联互通,构建了文化沟通的桥梁。它将各国家、各民族的文化都聚集在一起,并展现在全球互联网参与者的面前。网民在消费和体验不同文化的过程中逐渐加深对其他文化的认同度,进而逐步将不同类型的文化与自身文化相融合。互联网的参与者对不同文化的态度不是排斥而是好奇接受,进一步加深了文化的融合之势,诸如代际文化、传统文化、现代与后现代文化、东西方文化、高雅文化与草根文化等,它们之间不断地相互了解,减少了文化代沟,促进了文化交流和进步。

互联网文化治理的实施路径

走自治和法治结合的道路

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观念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人心,而“自治”制度也没有发展成熟,缺乏有效的治理是网络文化问题不断放大的原因。尽管文化治理的核心是多主体、民主化,弱化政府管理,强调市场协调、人民自治,但这一切都要以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前提。设立关于互联网文化的基本法,是互联网文化发展的保障性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以基本法为核心,在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监管过程中才能够做到有法可依,进而逐步构建完整的法律体系。面对复杂多变的互联网环境,单纯依靠法律和一些普适性的政策进行监管存在严重的监管滞后问题。对此,在具体政策的制定中,应该做到整体性政策和针对性政策、统一性政策和差异性政策、长期性政策和阶段性政策的协调配合,赋予政策一定的自主空间,这有助于处理一些突发性、新生性的互联网文化问题。在监管的基层,更要建立灵活的规章制度,这既是切实可行的管理规范,也是执行管理工作的必要保障,更是法制体系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 “法治”建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治”职能,二者协调互动,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才能水到渠成。

政府从主管转变为主导

互联网促进了文化领域的开放和共享,但伴随开放共享而产生互联网文化问题也侵蚀着我们的精神文化生活。对于互联网文化的管理有利于和谐的文化氛围的形成,但也存在阻碍创新发展的问题。面对互联网文化治理中是管理还是开放的问题,应该认识到无论管理还是开放其宗旨都是实现互联网文化的健康发展,这也正是互联网文化治理的目标和要求。如此,管理和开放就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而是共同服务于保障文化安全和实现建设文化强国战略目标的不同手段。在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根据不同阶段不同要求适当地调整管理和开放的程度,做到“该管管、该放放”。

治理的本质是权力的引导而非管制,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更应如此。首先,监管和立法的滞后使其跟不上互联网技术和形态的发展变化,使得管理本身就难以实现;其次,对于网络谣言、网络道德等软性问题,强制性的管理难以实现良好的疏解效果,反而容易造成“抽刀断水水更流”的局面;第三,条块分割带来的管理职责不明的问题,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已严重制约我国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第四,在全球治理之中,强制性的官方话语反而不如非官方组织或个人,后者更能起到良好的传播效果。所以,对于互联网文化治理,政府应当将自己从纷繁复杂的管理工作中释放出来,站在国家文化发展的全局高度,更客观地为市场体系的建设服务,发挥主导作用推动企业、行业组织、公民等民间自治力量参与互联网文化治理。

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

互联网文化治理是一个由多部门协调分工合作的系统工程,政府除了对管理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之外,还应当制定适当的奖惩机制和保障措施,推进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的自发有序运行,提升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治理的自觉性。建立健全互联网文化市场体系,首先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公平的文化市场竞争环境和完备的市场服务体系,为自由市场创造条件,也为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随时服务的准备。在此基础上,将资源配置的权力交给市场,让文化产品的价值通过市场供需自我调节。在一个良好运行的市场机制中,市场会在资源的配置上实现优胜劣汰,负面消极的内容是不可能在长期均衡中占据主流的;市场还能在行业秩序上进行规范,对于伴随互联网创新而生的产权问题、利益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博弈实现各方利益的均衡,还可以通过市场的手段解决一些政府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制度上具有灵活性。但应特别注意的是,要建立包括市场诚信体系、市场监管体系、市场配套服务体系和行业协会自律管理体系等在内的市场支撑体系,以弥补市场自身配置的不足,预防和应对市场失灵。

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

网络舆论是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文化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社会民情真实的反映和表达。网络舆论是一把双刃剑,消极的舆论会给国家、政府、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带来负面影响,而正面的舆论不仅有助于核心价值观的引导和扩散,还能使中国的文化参与到全球治理之中。因此,要正确看待网络舆论,发挥网络舆论的积极作用,同时避免负面舆论的产生和扩散。首先,可以通过议程设置,发挥意见领袖作用,对一些前置性的话题做出引导和控制,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网民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负面舆论做好应对准备,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防止谣言、虚假信息、极端言论、毁谤等信息的传播。其次,已经产生的网络舆论很难被直接消除,强制的管理反而会进一步激发社会矛盾,这就要充分运用治理理念以文化人,以积极的舆论来化解矛盾冲突。最后,要发挥网络活动各参与主体的自治职能,做到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通过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树立网络文化参与者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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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互联网   时代   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