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对电子证据是否具备关联性进行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客观存在的,因为证据是案件事实发生、发展和消灭所形成的言词证据或者实物证据。案件事实的产生、发展和消失的过程或结果,或被记录下来而形成书证,或被人感知而形成证人证言,或被摄录而形成视听资料,或留下实物痕迹而成为物证,或使用网络电脑而形成电子证据(比如非法侵入电脑系统所留下侵入的“痕迹”形成了电子证据),所以有关联性的证据能够揭示或证明案件事实的真相。根据关联性规则,无关联性的电子证据则应予排除适用。
其次是对电子数据是否具备真实性的审查。事实上,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关联性也体现了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和真实性规则是指证据的内容、存在形式或表现载体具有真实性而没有被伪造或增删。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一般可以从操作人员、操作程序、信息系统三者的可靠性方面进行质证和判断。例如,在审查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时,可以审查数据电文是否由合法操作人员生成、储存、传递,是否经未被授权者侵入、篡改;数据电文是否严格按照操作程序来生成、储存、传递,有无违规改动、删除;用以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是否稳定、可靠,是否容易招致非法侵入等。对不能识别是否改动的电子证据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难以识别是否改动的电子证据须由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具体问题的判断上还需对技术方法进行相应的审查。例如,数字签名比单纯在文件上输入自己的姓名要可靠些,经过加密的数据电文比未经加密的数据电文更难以被他人篡改等。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应当是质证和判断的重要内容。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通常采取司法鉴定、当事人自认、推定、其他证据佐证或补强等方法。其中,推定应用得比较普遍。根据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具有可靠性,或者根据电子数据系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或者根据电子数据系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生成并保管的,可以推定该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
再次,也要审查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和合法性规则要求证据在形式、收集等方面应当符合法律强行规范或禁止规范。比如,根据《电子签名法》第5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是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会从否定的角度,排除非法证据的可采性。这一点在民诉法和刑诉法上都有相关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通常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电子证据的生成、传送、接收、存储、收集和保全是否合法。比如,以侵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基本权利(如隐私权)、以非法侵入网络或他人计算机系统(如植入病毒等)、以非法搜查或扣押等方式或方法获取的电子数据,为非法证据。根据法律规定,为维护公共安全,在银行、道路、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安置的监视电子仪器所形成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为维护珍贵文物等在博物馆或收藏处安置的监视电子仪器所拍摄的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对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通常做出如下认定:一是在正常业务中制作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通常大于为诉讼目的制作的电子数据;二是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大于未公证的电子数据;三是不利方储存的对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最大,第三方(如中间商或网络服务商)储存的次之,有利方储存的对己有利的证明力最小。应当注意的是,电子数据真实往往不等于交易真实。比如,针对电子商务平台上非平台自营的商品,平台往往按照销售额或订单量向供货商返利,同一IP地址短时间内生成大量订单,这些订单真实与否,直接决定销售额度,只有在线下实际配送成功的交易,才能成为结算依据。因此,有关互联网或电子商务法律案件中,往往既要收集和运用来源于互联网的电子证据,还得收集和运用其他种类证据,才能查明案件事实。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
【注:本文系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基地重大项目“我国民事非讼程序法理与立法研究”(15JJD820010)系列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①邵明:《正当程序中的实现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法理之现代阐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
②刘品新:《网络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责编/潘丽莉 宋睿宸(见习)
美编/王梦雅(见习)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