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开展,所带来的不仅是网络投融资额的屡创新高,还有日益严重的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经历了飞速的发展,近几年更是处于创新的爆发期。然而,面对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更多地停留在对传统金融服务的管制上,相对银行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的严格监管,针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监管还不能完全起到对此类业务的严格规范作用。
以北京、上海自2014年起的P2P平台增长数量为例,2014年初北京和上海共拥有P2P平台171家。截至2016年5月,两地的P2P平台数量增长到515家,实现了近两倍的增长。但是,随之而来的还有不良网贷平台数量的陡增,从2014年初的11家增长到今年5月的243家,不良平台的数量占到了总平台数的47%。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监管缺失的困境亟需改善。以鼓励创新为目的而制定的宽松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起到的作用更多是刺激出一大批不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这种宽松的监管体制便失去了自身的意义。因此如何在有效地实行互联网监管的同时避免对金融创新的抑制,保证全面严格监管的同时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推广与普及,将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
金融监管重叠与架空并存
金融监管体制主要是指针对金融市场内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活动等方面如何实行监管的分工,以及对监管所涵盖的范围做出相关规定。根据金融监管体制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监管模式大致可分为两种,即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最大的区别,就是对经营不同金融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通过单一监管机构还是不同监管机构实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都经历了从混业监管到分业监管再回到混业监管的变革。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历史虽然较短,但是也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真正的金融市场,一切信贷和监管业务全部集中于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统一的监管体制。直到改革开放,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我国开始进入金融监管制度的探索阶段。从国内保险业务的恢复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成立,再到分业监管相关法律的颁布,推动了我国金融分业监管改革的进程。1998年证监会和保监会的相继成立,以及2003年银监会成立标志着我国“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正式成立,同时也实现了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完整性。此外,我国金融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也立足于此框架实行着“对应制”,即一种法规对应一种行业。在我国现行金融市场结构下,分业监管实现了监管的专业化,促进了各行业管理合规化,并最大力度地化解了交叉管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分业监管最大限度地遵循了不同行业的行业规律,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有效地维护了各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有益于未来行业结构的构建。
然而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经济一体化的进一步发展,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推进,金融市场内各行业的界限已经逐渐开始模糊。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国有银行开始联合基金、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实现金融机构的跨领域合作。不同领域的金融机构通过单向参股、相互持股等方式进行混业经营,银保产品、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便涉及到了不同行业的交叉合作。此外,鉴于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业务范围不同,自身利益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因此我国现行的监管体制也不利于货币政策或宏观调控信息等监管信息在不同金融机构间有效传播和执行。并且,在逐渐扩大的混业经营的需求下,若还继续坚持分业监管,则会导致金融市场面监管重叠与监管架空两大问题,即交叉业务将要面对多重监管,而对于金融创新中产生的新型金融业务,则会面对因无法准确定位其所属金融行业而产生的监管空缺。由此,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进一步开展、多层次金融市场包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形成与发展,以及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深化,中国当前实行的严格的分业金融监管体系已经很难适应需要,进一步改革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完全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