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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创新面临的新问题及优化路径(7)

核心提示: “一带一路”建设坚定了金融创新在我国和“一带一路”合作国未来经济共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一带一路”合作国大多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若要建立我国和这些国家间制造业、服务业等方面的合作,就需要推动金融创新,加强我国金融实力,以此带动对“一带一路”国家的金融经济支持。同时,金融创新对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意义重大。离岸市场作为实现人民币国际化的一个主要因素,刺激境外投资者加大其在人民币市场的投资力度,需要依靠金融创新,创造出具有足够吸引力的金融产品,促进境外投资者有更强的投资意愿。

借鉴国外经验优化监管模式

面对已经不能满足我国未来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的分业监管体制,如何选择正确的监管模式已经成为金融业监管改革的重点。参考国外金融业监管体制的发展,混业监管大体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模式:

1)德国监管模式。德国混业监管模式的真正实行是在2002年之后。金融监管改革后,德国设立联邦金融监管局,在此之下设立银行、证券、保险委员会对这三个行业进行监管,除此之外又分设三个特别委员会执行对上述三行业的交叉监管,以此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

2)英国监管模式。英国的混业监管模式主要为,设立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主体,其内部职能部门设置分为金融监管专门机构和授权与执行机构两大块。金融服务监管局作为英国唯一的、独立的、对英国金融业实行全面监管的执法机构,拥有制定金融监管法规、颁布与实施金融行业准则、给予被监管者以指引和建议以及籍以开展工作的一般政策和准则的职能。

3)美国监管模式。美国实行联邦监管机构和州立监管机构并存的监管体系,同时金融控股公司在美联储的监管下根据不同行业进行分业监管。由于美国金融监管模式所具有的这种半分业的模式,为避免监管架空和重复监管所带来的危害,美国政府进一步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实行系统风险的监测和部门协调职能。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各国金融市场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创新上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以上三种监管模式只能作为我国金融创新的经验借鉴。而鉴于我国现在还处于“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系中,而且这种体系在金融市场的发展中也打下了根基,若要直接借鉴德国和英国的完全混业监管机制,进行将“三会”撤销、重组的监管结构性改革显然不符合国情。同时,与德国的全能银行相比,金融控股公司能更好地防范金融风险,对金融危机起到分行业隔断作用,削弱危机在不同行业的传递性。相比之下,建立一个架于“三会”之上的综合监管机构,对“三会”的监管工作进行协调,完成信息共享,再由“三会”实行分业监管,将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相结合的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可以作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主要借鉴对象。但是短期内,我国金融监管还是应着重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配合,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以此来应对当下的混业经营需求。

发展独具农村特色的金融机构和产品

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应深入了解农村金融市场的特点,发展具有农村特色的金融产品,掌握农业发展条件、农民生活需求,根据农产品所具有的地域性、周期性和季节性特征,针对不同农产品制定不同的金融服务,并以此开发出有利于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金融产品。由于农产品交易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得农产品供求失衡一直是农业市场所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因此可以继续探索将农产品金融化,实现将农业与金融和互联网相结合,推动O2O(电子商务)和农产品期货在农村的深化发展。农产品期货的推广不仅可以帮助市场发现价格、增强市场效率,还可以增加农产品销售额、预防农产品滞销。此外,将农产品以期货形式集中交易还可降低交易周期,避免产销链过长带来的损失。

除了农产品金融化的改革外,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中也要更加突出为客户量身定做金融服务的功能,实现信贷多样化,满足农村多元的金融需求。同时还要积极探索推广独具农村特色的金融机构,如“农户贷款互助担保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行业协会联保和银行信贷”“公司+农户”“公司+基地+农户”“专业合作社+社员联保+银行信贷”等互助贷款模式,以及一体化经济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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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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