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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乡村建设的三个重要着力点

核心提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发展变化,农村居民正向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稳步前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三农”工作的政策不仅要让农民鼓起腰包,还要为农村打造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让农业具有生态修复功能。目前,距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只有不到五年时间。顺利实现建设“美丽乡村”愿景,需要今天的理论工作者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指导下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智力支持。

本世纪以来,“三农”工作继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之后再次成为了每年中共中央 “一号文件”所关注的焦点,“三农”工作也被称作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是向前发展的。由此可见,“三农”工作必然要越过立足于“不挨饿”的治理阶段,走向更高的治理目标。

梳理近年来中央对于“三农”工作的有关精神,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全新的治理目标——建设“美丽乡村”跃然于纸上。2005年,在新世纪第三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一号文件”发出前夕,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第一次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二十字要求。其中 “乡风文明、村容整洁”这两大要求,初步回答了“今天我们将要建设一个什么样的美丽乡村”的问题。2013年,服务于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美丽中国”这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目标,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加强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努力建设美丽乡村”的全新要求。在当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的重要指示,并强调“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民建设幸福家园和美丽乡村”。2016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凤阳县小岗村召开的农村改革座谈会上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规划先行,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补农村短板,扬农村长处,注意乡土味道,保留乡村风貌,留住田园乡愁。要因地制宜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创造干净整洁的农村生活环境”。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面貌发生了可喜的发展变化,农村居民正向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稳步前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涵要求“三农”工作的政策不仅要让农民鼓起腰包,还要为农村打造更加美好的人居环境、让农业具有生态修复功能。目前,距离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我们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只有不到五年时间。顺利实现建设“美丽乡村”愿景,需要今天的理论工作者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三农”理论指导下提出政策建议、提供智力支持。美丽乡村是一个整体性的治理目标,需要用系统性思维来看待。美丽乡村之美,不能浮于表面、逞一时之功,而要美于持久、美在心灵、美出特色。

着眼于“持久之美”,美丽乡村建设需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中央作出建设美丽乡村的决策的目的,不是为了满足各地“秀政绩”的一时之需,而是为了实现更高水平的乡村建设,因此其所遵循的建设规律应该与先前中外乡村建设中探索出的规律别无二致。无论是上世纪70年代兴起的韩国“新村运动”,还是本世纪初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践,得出的主要经验皆是,至少在乡村建设的初期,必须加大政府投资力度且国家相关政策应给予其一定程度的倾斜和扶持。“农村需要进行大量的投资,德国、韩国、日本的农村几十年前很破烂,但现在都发展起来了,因为他们对农村进行了大量的投资。现在美丽乡村的建设,和我们巨大的需求相比是远远不够的。”[1]着眼于美丽乡村建设成果的持久性,我们应当保持应有的战略定力,不为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政府退出”的观点所动摇,而要坚定不移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为指导,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于政府投资的稳定性、低逐利性和对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实现的保障性,相较于民间投资而言,政府投资往往能够作出亲生态的最优选择。在政府投资取得明显成效的基础上,再合理引导民间资本作为必要的补充,这一乡村建设实践路径能够有效避免民间资本过度追逐短期利益,使得我国美丽乡村建设能够久久为功。

与此同时,加快制度设计与规划,确保有利于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制度落地生根并发挥作用,也是美丽乡村建设成果得以持久保持的重要保障。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制度之所以能够刚性存在的四大特性。习近平总书记十分了解我国乡村生态环境问题的“痛点”所在,他指出要“搞好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尽快改变农村许多地方污水乱排、垃圾乱扔、秸秆乱烧的脏乱差状况”。实现这一改变的方式方法,从短期来看,可以由环境执法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污染环境者进行处罚;从长期看,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生态文明制度,让制度尽早“出场”并时刻“在场”。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时部署了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任务,提出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与生态补偿制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八项制度,并强调“十三五”期间要着力建立和完善好这些制度。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3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2016年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标志着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有了省级的先行先试示范区。“福建模式”的基本思路,是在制度建设方面狠下功夫,积极推进政府有为、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市场有效的环境“良治”,努力实现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地方政府可以借鉴“福建模式”先行先试的制度成果,将其创造性地运用在美丽乡村建设方面,发挥好制度的作用以确保美丽乡村不是昙花一现,而能基业常青。

此外,美丽乡村建设实践中还需要回答的一个理论与实践问题,即如何看待“资本下乡”可能带来的生态负效应并提出应对措施。对于“资本下乡”,另一种值得关注的政策表述,就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党的十八大报告在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的基础上,明确作出了“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也就是媒体与学界俗称的“资本下乡”。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与适度规模化经营,是中央下决心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也是本轮农村改革的一大方向。缺少资本,尤其是农村资本长期净流出的情况下,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将成为一句空话。因此城市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农村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农村资金缺口,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然而,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由于片面追求利润的盲目性,“资本下乡”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甚至粮食安全造成的威胁也毋庸讳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司和企业租赁农地,要有严格的门槛,租赁的耕地只能种地搞农业,不能改变用途,不能搞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农家乐,不能盖房子搞别墅、私人会所,不能违规搞非农建设。当然,耕地也不能都搞成果园、花卉园、菜地,那样的话经济效益是上去了,但保谷物、保口粮就落不到实处了”。为了摆脱上述困境,政府应当一方面提高资本下乡的环境规制水平,加大该类投资的环境评价力度,从源头上严防污染的发生;另一方面需及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下乡资金进入乡村环境整治领域,实现资本获利与乡村美丽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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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着力点   乡村   三个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