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侠客岛按】
美国大选在即,不想国内却因近期频发的枪击案闹得人心惶惶。
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市和俄克拉荷马州塔尔萨市两起“警察枪杀黑人平民事件”之后,美国又接连发生枪击和持刀袭击案,已造成6人死亡20人受伤。23日,华盛顿州伯灵顿市喀斯喀特商场发生枪击案,造成5人死亡。24日晚,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发生枪击事件,导致8人受伤。25日,伊利诺伊州东部香槟市连续发生两起枪击事件,至少造成1人死亡、5人受伤。
三天五起枪击和持刀袭击案,目前仅有2名嫌犯落网,至少5名嫌犯在逃。岛叔给远在美国的岛妹致了问候,岛妹说,真该考虑买把枪了。
还是这个老话题:控枪。美国的枪支泛滥问题都炒了几十年了,愣是没有丝毫进展,每年都会死人,都会引发民众抗议,但等来的还是久拖不决。
深谙美国民主政治的福山,在新书《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中专门有一章论述“美国的政治衰败”。他说,美国的传统制衡体制愈益深化和僵化。由于政治极端化越趋尖锐,这个去中心化的体制越来越无法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却让利益集团和活跃组织拥有过度影响,它们加起来并不等于代表最高权力的美国人民。
福山认为,美国受困于糟糕的平衡,政府决策效率低下,成本高昂,民众对政府不信任成了自我实现的预言。要改革这个体制,需要出现一个改革联盟,同时减少促进民主化的改革,减少政治参与和透明。但目前来看,民主阻止了任何的改革。福山打了个比方:诸多个否决点好比把沙粒扔进齿轮,既防止了车轴往前转,又阻止了它往后转。
今天,给大家推荐一篇复旦大学中国研究中心范勇鹏教授的一篇文章,从控枪困境看美国的政治衰败。文章6月份发表于澎湃,原标题为《枪患——一个美国的悲剧》,略有编辑。
美国是枪的王国。全球6.5亿支私有枪支,近一半在美国人手里。
美国社会饱受“枪害”之苦,特别是21世纪以来,枪击事件频发,已经损害到普通市民的安全感。
英国政治哲学家霍布斯曾说,自然状态下的人时刻面临“横死”的危险,所以才要组成国家。一个国家的首要任务,就是为国民提供安全的生存环境。在枪患横行之下,美国显然未能充分履行其国家使命。
基于自由主义价值观,一些人喜欢强调枪支是公民抵抗政府暴政的工具,并以2014年美国内华州的牛仔武装抗法事件为例。实际上,作为个人权利的持枪权背后,既有历史的真实,也有观念的虚构。美国宪法原义并未明确保障个人本位的持枪权,这种观念的兴起,其实是利益集团推动和自由主义意识形态建构的结果。
民兵:从义务到权利
现在,人们通常在“权利”的意义上谈论持枪权。殊不知持枪权源自古老的英国民兵(citizen army)传统,而这意味着持有武器在开始必然是一种义务而非权利。
民兵是英国一种古老的习俗。据Abels Richard考证,阿尔弗雷德大帝时期(871-901年在位)确立了“子民皆兵”的原则。民兵要自带武器装备,是名符其实的“自干五”。此后,历代国王都颁布法令要求民众拥有武器参加民兵,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有《武器法》,亨利八世(1509-1547年在位)则颁法禁止游戏,要求父亲必须为7至14岁的男孩购买弓箭,每位男性公民在14至40岁期间,都被要求拥有长弓。
到了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年在位)时期,现代民兵(militia)概念产生,用来描述“全民皆兵,保护国家”的概念。这种全民皆兵的军事体制帮助英国取得了军事上的胜利,同时也对王权形成了制约,由此促进了个人自由的发展,对英国宪政影响深远。
进入16、17世纪,英国议会与王权斗争激化。贵族与国王之间不断内战,各种势力都企图控制民兵,并不时解除对方的武装。在这个过程中,武器管制日趋严格,持有和携带武器越来越变成一种权利意识。
1642-1645年的第一次英国内战,就直接与民兵有关。1642年,议会提出《权利法令》以任命军官控制民兵,遭到查理一世的反对,国王认为民兵应该归他管。内战爆发后,查理一世为打击议会及其控制的民兵,曾试图没收公共弹药库并解除民兵武装。内战虽然以国王的失败而告终,但这段经历使民众意识到使用手中武器的重要性。
此后,英国又经过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和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光荣革命”,最终确立君主立宪体制。“外人”威廉与玛丽受邀登陆英国,即位国王并接受《权利法案》的约束。该法案第二部分第6条——“凡臣民系新教徒者,为防卫起见,得酌量情形,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置备武器”——对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影响很大。
至此,起源于日耳曼部落的持有武器的风俗,在英国演变成比较成熟的民兵权,从一种“义务”,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权利”。
持枪:集体权还是个人权?
英国人到北美殖民后,武器成了生存所需。他们需要用枪来狩猎、自卫、攻击印第安人,与其他国家的殖民者争夺资源。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殖民地政府都明确要求公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组建民兵。民兵体制在北美殖民地得到了长足发展,各地区相继建立起民兵组织。枪和早期美国人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
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就是因为英军试图收缴民兵的军火库而打响的。战争中,民兵发挥了重大作用,由于长期持枪,不少殖民者都是百步穿杨的“老枪”,让英国正规军十分头疼。他们亦兵亦民,集结迅速,被称为“分钟人”(Minuteman)(美国多部关于独立战争的史学名著都以《分钟人》为标题)。“独立战争”强化了携带和持有武器与个人权利和自由之间的联系,持枪甚至被一些人视为一项自然权利。
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在民兵可以制衡常备军这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最后通过的《宪法》文本规定,在需要镇压叛乱、击退入侵时,国会有权征召和调动民兵,国会掌握民兵的组织训练权,但各州拥有民兵的人事任免权。民兵的权利被一分为二,充分体现了在联邦制下,联邦权与州权的妥协和制衡。
但还是有人不放心。于是,在《宪法》通过之后又加入了第二条修正案,明确保障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由于当时在该修正案的内容和措辞上发生了激烈辩论,最后只好用了一种十分模糊的语言:“一支纪律优良的民兵对自由州的安全是必要的,人民持有并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这种语言模糊性为日后的分歧争议留下了巨大空间,而最大的争议就是,它是否保障个人的持枪权?
首先,围绕修正案两句话之间的关系产生了争论——如果两者是并列的,那么第二句就可以独立解释,自然有可能被解释为包含个人权利。如果前者限制后者,那么,后者只应在“自由州的安全”这一前提下解释。(美国《宪法》的不少中文译本在两句话之间加了“所以”或“故”等连接词,显然没有严格尊重宪法文本的原貌。)
其次,后一句中的“人民”是一般意义上的人民,还是特指前款中所提到的“民兵”。如果是前者,个人基于自卫需要而存在的自然权利不受侵犯;如果是后者,“民兵”这个集体所享有的权利与个人无关。
再次,“人民”这个词本身指的是什么?是自由州人民的整体,还是也包括个人?如果严格作字面解释,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作为集体概念的“人民”不应该包括个人。
在这些分歧上,形成了“个人权利说”与“集体权利说”两种解释学说,后来成为持枪派与控枪派的主要理论依据。“个人权利说”与“集体权利说”折射出古典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思想渊源。古典自由主义强调个人的权利、私有财产,认为持有和携带武器是一项个人权利。而共和主义则认为国家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民兵有责任与义务抵抗暴政,抵御外来侵略,因而持枪不是一项个人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