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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蔚冈:网约车与政府规制策略选择(2)

核心提示: 传统命令控制型的规制容易扭曲市场机制,进而形成科斯所说的"天堂谬误”:本意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政府规制,最终却导致了规制失灵。 如何最大限度减少规制失灵?近年来学界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尽可能少使用命令控制型等僵硬的规制手段,转而采用市场激励型规制和信息披露型规制,力求以此扭转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受困于规制的“互联网+”

尽管打车软件受到使用者欢迎,也受到资本的青睐,但不幸的是,规制部门却表现出异常的谨慎,各地运管部门甚至还时不时发动打击私家车从事专车业务的执法大检查。一个最为直接的解释是,运管部门只是执法者,只要现有关于出租车的规制规则没有发生变化,它就会对很多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不过在我看来,这种解释尽管有一定道理,但更可能的原因是专车的出现改变了原有出租车行业的格局,让原先出租车行业最珍贵的资产一牌照的租值大幅度降低。

根据集体行动逻辑,大量从专车受益的人群无法得到很好的组织,而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受益者却有良好的集体行动逻辑,也正因为如此,受公众支持的专车服务却在法律上处于劣势:各地政府并没有放松规制,降低出租车的准入门槛;相反,很多地方政府还在严厉打击专车。

同时必须注意的一个现象是,那些传统上高度受规制的行业却抵制甚至仇视“互联网+”,但原本很少受规制的行业却乐见“互联网+”的出现,甚至还会拥抱这种变化。

比如说线下的中国义乌小商品城成交额高居中国第一,由于互联网的冲击,义乌小商品城的销售额增速明显下降。为了让客户不至于因为互联网而减少,中国义乌小商品城还特意开发“义乌购”网站,力求“把全球最大的实体市场一义乌小商品批发市场搬上网,独有商铺360°全景展示,让人身临其境逛市场。”

为什么两者差距如此之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在那些原先就较少受规制的行业,从业者会 天然地拥抱互联网,因为这样会提高其效率;而那些高度受规制的领域,一旦碰上“互联网+”,原先通过规制而形成的租值就会受到冲击。

出租车公司反对私家车进入专车服务的真正原因是这会降低其牌照租值,而出租车司机反对私家车接入专车服务的一个理由是这样可能会降低其收入……正是基于此,他们把利益问题转变为法律问题,甚至有出租车从业者认为,允许私家车进入专车服务会影响300万出租车从业者的利益。

但问题在于,在保护300万出租车从业者利益的同时,却有数以亿计消费者的利益被侵害。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当互联网往线下发展时,那些原本就较少准入门槛的行业会拥抱这种变化;而原本高度规制的行业则是以各种理由抵制这种变化。

事实上,这种困境并只是在专车服务上出现,只不过它每天与诸多的市民出行打交道,因此表现得格外明显。

当互联网向线下延伸时,它固有的消灭信息不对称属性必然会对线下因为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规制造成冲击,而原本规制最多也就是信息越不对称的领域受到的冲击则会更加明显。

比如说在去年阿里巴巴公司就因为旗下挂号网提供的预约挂号服务受到北京市卫生局质疑,认为它对预约挂号统一平台的商业利用可能会误导患者,涉及对市民不实宣传,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侵害。

建立创新友好型的规制框架

已经有许多的文献指出,很多行业之所以要设立规制,原因无非是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而规制则成为这些领域因其而导致市场失灵的良药。但是有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传统命令控制型的规制一一比如数量控制和价格控制一一容易扭曲市场机制,进而形成科斯所说的“天堂谬误”:本意为了纠正市场失灵的政府规制,最终却导致了规制失灵。中国出租车行业的现状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规制失灵?近年来学界达成一致的意见是,尽可能少使用命令控制型等僵硬的规制手段,转而采用市场激励型规制和信息披露型规制,力求以此扭转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以美国的证券业为例,有研究表明,发现证券欺诈功劳最大的并不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而是来自涉事企业的员工,它占17%;排名第二的是做空方,15%;第三名是证券分析师,占14%……而SEC发现的比例只有 7%。毫无疑问,做空方和证券分析师都是依据披露的信息来发现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它们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手段。

互联网就是这样一个工具,它所集聚的海量信息能够极大地减少甚至消灭信息不对称,从而提高经济效率:维基百科的出现让传统大百科全书的魅力式微,即时通讯系统的兴起让沟通成本低到可以忽视的地步,电子商务的出现扩大了人类的购物半径……当然,在那些原本较少受规制或者没有受规制的领域,产业大都能拥抱互联网的发展,因为在一个不存在准入门槛的行业,本来就不存在非市场竞争之外的利益。

而在那些受到严厉规制的行业,只要有一个好的机制设计,互联网的兴起也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原来的信息不对称。还是以出租车行业为例,乘客对司机服务态度点评可以让司机受到声誉约束,高峰时期加价可以激励更多的司机出来“拉活”从而缓解打车难问题,而专车服务更是丰富了出行方式的多样化。

假如说此前规制所要达到的目的已经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那么现在是不是需要重新检讨原先的规制框架?这可能是“互联网+”对政府规制提出的最大挑战。

当然,更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规制的目标只是为了保护特定行业从业者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规制必须会对“互联网+”设置种种障碍。但需要铭记的是,世界上并没有一成不变的产业,一个在今天看起来是理所当然的行业或许5年后就会不存在。一个可供佐证的事实是,20年作为身份象征的传呼机在今天已经难觅踪影,难道我们为了传呼机从业者的利益必须限制手机使用?

因此,面对“互联网+”的大潮,创新友好型规制是规制部门可供采取的策略。而创新友好型规制的核心在于,鼓励任何努力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创新,这样的策略既有助于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尽可能减少规制所带来的市场扭曲;同时还能把有限的规制资源投入亟待解决领域中从而减轻市场主体的成本。

还是以打车软件为例,尽管从2000年开始,主管部门就一直在大力推广出租车电召平台,但是时至今日,国内建立起统一电召平台的城市屈指可数。

也正因为如此,交通运输部在2013年下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的若干指导意见》(交运发〔2013〕514号)中还提到,要“推进出租车汽车服务多样化”,强调要“在地级以上城市推广出租车信息服务管理系统,申请开通使用统一的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号码,推广智能手机打车软件,建立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出行需要”。

政府推了十年来都没有做成的事,但是“滴滴打车”和“快的打车”仅仅用两年的时间就做成了,而且和原先政府只做一个城市电召中心的做法不同,它们做起了一张席卷全国的网络。以“滴滴打车”为例,2012年9月,打车软件上线;截至2014年3月27日,“滴滴打车”用户超过1亿。

假如说一个行业的“搅局者”解决了整个行业原先存在的问题,但是这种解决办法却不被现有的制度所认可;那么,是维持既有的规制框架,还是拥抱市场自发的努力所带来的变革?这可能是“互联网+”给规制部门带来的最大挑战。

本文原题为《“互联网+”与政府规制策略选择》,选自《中国法律评论》2015年第2期专论栏目,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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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易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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