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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制度改革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2)

核心提示: 调整消费品征收范围,加强对高消费产品的征税。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征税商品的范围,尤其是增加对高档品、奢侈品征税,如将高档保健品、高档时装、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等纳入征税范围。 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加强税收各部门内部的数据一致性与共享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工商、海关、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利用,提升数据共享利用水平。

个人所得税通过对居民收入所得征税直接调整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个人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收,税负归宿明确,难以转嫁,纳税人即为负税人,从而可以对个人收入进行直接调节,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最为直接的政策工具,也是国际通行的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主要手段。个人所得税主要通过税率累进、费用扣除、免征额设定以及税收减免等方式,对不同收入群体间的收入差距进行调节。具体而言,一是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税基能够较为真实反映居民的支付能力,对于个人所得进行征税,可以对收入分配情况进行直接的调节。二是可以通过实行累进税率,即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递增,居民收入水平越高,相对应的纳税额也就越高,也就是说,高收入群体负担更高的边际税率,进而达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的。三是通过设定一定的免征额,使一些最低收入群体免于纳税,并且通过设计详尽的费用扣除标准,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基本的生活需要等一些基本负担支出再予以征税,减少低收入者的应税所得额,可相对增加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收入。

消费税通过影响商品和劳务的销售价格对居民收入分配格局起到间接调节作用。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通常间接税是对商品征收,对收入分配不具有直接的调节作用,但消费税的税负可以转嫁给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征税后,商品和服务提供者势必会提高销售价格,从而直接影响到居民的消费支出,使得消费者成为真正的负税人,进而影响到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因此,由于奢侈品或奢侈行为的消费者主要是高收入群体,通过针对奢侈品或奢侈行为征收消费税,可以增加这些高收入群体的消费支出,从而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财产税通过对财富存量征税直接影响到居民财产状况。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与个人所得税在收入的流量环节征税不同,财产税主要是在财产保有及流通环节征税。现阶段拥有财产情况的不同造成了收入分配起点的不公平,财产税的征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个人所得税不能对资产增值和存量财富课税的缺陷。一般而言,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拥有的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和无形资产等的全部财产,拥有财产的多少就直接反映了纳税能力的大小,拥有财产多的多纳税,拥有财产少的少纳税,有利于减轻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同时,与个人所得税一样,财产税也是直接税,其税负难以转嫁,调节作用就更加明显。另外,广义上讲,遗产与赠与税是针对财产转移征收的一种税收,属于财产税的范畴,通过征收财产税可以消除财富代际转移所带来的收入不平等问题。

社会保障税(我国尚未开征,其功能的发挥主要以社会保险费的形式体现)在征收和使用两方面影响到居民收入分配情况。对征收社会保障税的国家而言,税收所得是政府推行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财力保障,决定着社会保障规模大小与水平高低,对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税是以纳税人的工资和薪金所得作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收,也可以看作是对所得的课税。但它与所得税直接对收入进行调节不同,主要是征收和使用两个层面影响到居民收入分配。从税收征收层面来看,社会保障税往往采取的是按固定比例征税,因此具有一定的累退性质,但从资金的使用层面来看,作为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实现收入的再分配,达到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是税收调节效果的重要保障

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最终效果,除了具体税收制度的合理设计以外,也与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直接相关,如果税收征管能力不强,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将会造成税收的不公平,税收政策的调控效果必然会大打折扣。只有通过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使合理的税收制度得到强力有效的贯彻实施,才能更好保证税收调节功能的更好发挥,因此提升税收征管能力至关重要。

我国税收制度在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主要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税收制度经过了几次大的改革和调整,特别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经过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税收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总体而言,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要求相比,现行税收制度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功能发挥仍然十分有限。

间接税占比过高的税制结构对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偏弱

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税制结构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以间接税和直接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间接税仍然占据绝大比重,对于收入分配具有直接调节作用的直接税(包括所得税和财产税)的比重一直较低,严重制约了税收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进一步发挥。我国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基本维持在60%-70%之间,尽管近几年以来呈现了持续下降态势,这一比重仍为58.83%(截至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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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税收   分配   居民   收入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