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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制度改革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3)

核心提示: 调整消费品征收范围,加强对高消费产品的征税。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征税商品的范围,尤其是增加对高档品、奢侈品征税,如将高档保健品、高档时装、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等纳入征税范围。 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加强税收各部门内部的数据一致性与共享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工商、海关、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利用,提升数据共享利用水平。

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从世界各国的税收实践看,个人所得税是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最重要、最有效的税种。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却极其有限。

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仍然偏小且覆盖面较窄,严重影响到调节的力度与广度。自开征以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保持了较快增长,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呈现了更加快速的增长。但相对我国的经济总量以及税收总收入而言,个人所得税的规模仍然偏小,严重影响到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66个发展中国家数据分析的结果表明,尽管不同国家之间因为国情不同存在着较大差异,但平均而论,个人所得税占GDP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为2.03%和11.9%,该比重在21个工业化国家的平均值则分别为8%和29%①,而2014年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和税收总收入的比重分别仅为1.15%和6.19%,与这些国家具有较大的差距。另外,过于狭窄的人口覆盖面严重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的广度。据统计,美国2015年大约有54.7%的家庭需要缴纳联邦个人所得税,而日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口也占人口总数的50%左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人口覆盖比例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使得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大受制约。据统计,我国只有2800万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到人口总数的2%。

累进税率设计不够合理。理论与实践均证明,税率累进是个人所得税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内在基础,也就是说,实行超额累进的税率形式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作用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基础。但当前超额累进税率的适用范围较小,使得我国个税在设计上存在累进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11个征收项目中,只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以及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务报酬所得这四项采用了超额累进税率,其余各项均采用比例税率。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股息、利息、红利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其他收入也是其收入的主要来源,而这些都使用比例税率,对过高的收入并没有实行差别税率,从而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能力大打折扣。

费用扣除设计仍需改进。税前扣除设计的不合理也严重影响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具体来看,一是所得税主要实行分类征收,采取分项确定扣除的办法,这就使得同等收入水平的情况下,收入渠道越多的个体,获得更多的税前扣除,而收入渠道少的个体,扣除费用相应较少。二是现行扣除标准没有考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等因素的影响。三是费用扣除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家庭状况、健康状况等生活成本支出方面的不同,不但没有解决不同家庭结构的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反而还加大了这种差距。四是不同分项的扣除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相同收入的个人因来源渠道不同,承担的税负明显不同。

对资本性所得的调节力度有待加强。现行个人所得税一直是以个人为单位分类征收,由于简单易行,征管也多集中在这一领域,使得目前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于按月征收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且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呈现了快速增长态势,截至2014年,我国工资、薪金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已经达到65.34%。与此同时,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来源更为多样,工资、薪金所得占其总收入的比重较小,资本性所得占到了相当大的比重,但目前对资本性所得的税制设计不合理,征税力度较小。同时很多应缴所得税收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征收监管,偷漏税情况较为严重,使得税负主要由工薪阶层为主的中等收入群体承担,但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管力度不够,产生严重的逆向调节现象。

消费税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待进一步优化

现行消费税在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促进公平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到其发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税收的征收范围较窄。一是目前的征税产品包含一些日常消费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一些过去的高档商品,现在已经成为日常消费品,如一般化妆品等,对这些商品课征消费税,会加重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同时,一些高档消费品并未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对于资源环境乃至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不建议消费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未纳入到征税范围。三是现行消费税只对消费品课税,而不对消费行为课税,使得如高档娱乐等一些奢侈消费行为没有纳入征收范围。

税率设计不够合理。主要表现在某些应税税目的税率结构与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不相匹配,使得一些需求弹性较小的日常消费品税率较高,而对于一些需求弹性较大的高档消费品以及造成资源环境以及身体健康损害的不鼓励消费的产品的税率较低。

价内计税模式产生了较多弊端。当前我国的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采取的是价内计税的模式,产生了较多的不利影响。一方面,弱化了消费税对收入分配调节的引导作用。由于消费税的税负一般由最终消费者承担,实行价内计税,消费者不能直接、准确地知道消费的商品所缴纳消费税税额,可以说是被动负税,在购买商品时无法进行有效选择;另一方面,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偷漏税行为的控制。只对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一旦纳税人在生产或进口环节逃避了税收,税务机关就很难将其所逃税款从其他环节追缴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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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税收   分配   居民   收入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