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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收制度改革促进居民收入公平分配(5)

核心提示: 调整消费品征收范围,加强对高消费产品的征税。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征税商品的范围,尤其是增加对高档品、奢侈品征税,如将高档保健品、高档时装、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等纳入征税范围。 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加强税收各部门内部的数据一致性与共享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工商、海关、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利用,提升数据共享利用水平。

以扩大征税范围、合理设计税率与改革征收模式为重点,加快推进消费税改革

合理界定征税范围,强化对高消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和服务行为的征税。一是调整消费品征收范围,加强对高消费产品的征税。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的变化,及时调整征税商品的范围,尤其是增加对高档品、奢侈品征税,如将高档保健品、高档时装、高档装饰品、高档家具等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以及一些不可再生的资源性产品的征税。三是对于一些高档消费行为,如高档娱乐消费、高档会所、高级美容等服务行为,也应该适时征收消费税。同时,应该建立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基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和高档消费品划分标准的变化,及时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科学合理设置税率,适当拉大不同税目的税率差距。由于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与消费品的需求弹性紧密相关,建议可以参照需求弹性的大小来对征税的商品子目录进行细化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征收高税率,对中档的消费品征收低税率,充分体现消费税的累进性,更好发挥消费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同时,借鉴国外的做法,对有害环境或危害身体健康不建议消费的产品、一些奢侈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性产品等设置较高的税率。

调整征收环节,改变计税方式,实行价外税。应加快研究将目前在生产(进口)环节的征税改为主要在零售或批发环节征收,相应的计价方式也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缴纳消费税,分别标出商品的购买价和消费税额,使消费者明确获知所承担的消费税税负,提高征税透明度,使得消费者能够做出有效选择,强化消费税的价格引导作用。

不断改革完善财产税体系,强化对财产全环节特别是财产保有以及赠与继承环节的征税

明确财产税的改革方向,增强财产税在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方面的功能,扩大征税范围,将不动产的取得、保有、转让各环节都纳入税收范围,在购买、赠与、继承、交换等财产取得环节征收契税;在赠与和继承环节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保有环节开征房地产税。

具体而言,第一,总结上海、重庆两市的试点经验,加快推进房产税制度改革。一是改变现行对个人拥有的非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不征税的规定,逐步扩大征收范围,将个人住房纳入范围之内。二是完善税率设计,整合现有交易环节的税种,强化对于投资性房产持有环节的征税力度。三是不断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不动产价格评估制度。第二,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世界大多数国家均已征收了遗产与赠与税,长期以来,我国也已经提出了研究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但是一直没有正式开征。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也已经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建议借鉴国际做法,结合国内基础条件的逐步完善,落实《意见》要求,适时开征遗产与赠与税。

改进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更加有效发挥社会保险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虽然很多国家开始征收社会保障税(据不完全统计,在全世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140多个国家中,已有90多个国家开征了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但目前国内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争议较大,面临着较多的困难,未来进一步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能够发挥其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

建议一是加快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合理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逐步整合规范各个险种费率、费基及相应的参保待遇,做到更加公平合理。二是出台管理办法,改变费用征收工作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规定由一个单位统一负责对社保费的核定、管理、征收、稽查等工作,防止出现协调不顺造成的征缴不力问题。三是提高征管工作中的信息共享程度,可以将社保费征管与税收征管信息相结合,提升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提高税收征管能力,为税收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提供保障

一是加快税收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在提高数据的准确性以及信息化水平的同时,加强税收各部门内部的数据一致性与共享管理,同时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工商、海关、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利用,提升数据共享利用水平。二是建立健全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体系。严格落实《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于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尽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对纳税义务人和其所得来源单位实行“双边纳税申报制度”,强化税源监控。三是加强税收征管队伍建设。既要加强税收人员的业务方面的素质训练,同时也要提升依法行政的意识,建立相应的征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并且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进一步加强对虚报纳税所得额和偷逃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成本。

【本文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第三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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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税收   分配   居民   收入   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