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人民论坛网·国家治理网> 治理要闻> 正文

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关系述评

2016年8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对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做出总体部署。一直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是各界广泛讨论的话题,如何明确中央与地方财政权力与职责的边界,实现各级财政事权与财权的统一、经济社会的均衡健康发展、公共服务均等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长久以来不断摸索、全力解决的重要问题。

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主要包括财政收入关系、财政支出关系、转移支付关系和财政管理关系,以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作为主要体现。财权即对财富的所有权和对财政的管理权、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支配权;事权是处理事务的权力或职权,落实到政府事权上,即管理和处理事务的权责,与政府职能密切相关,包括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等。《意见》指出,财政事权是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支出责任是政府履行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因此,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是政府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更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客观需要。

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三种表现

集权型财政关系:把绝大部分财政职能和财政收入都划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只承担很少的财政职能和财政收入权限。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可以集中力量解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便于统筹规划、高效率地完成重大项目建设,缺点是容易造成决策失误和管理效益低下,从而难以适应各地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分权型财政关系:地方政府承担大部分财政职能、享有大部分财政收入,仅把一小部分财政职能和收入划归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支立法权和管理权,具有相对独立的财政收支范围。其优点是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缺点是难以解决公共品的“外部效应”问题,难以完成某些需要巨大资金的项目。

混合型财政关系:根据国情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在财政收支权相对集中于中央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财政收支权,根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来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通过转移支付制度来平衡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收支。混合型财政体制克服了集权型模式的过度集中和分权型模式的过度分散的缺陷,但如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是比财政关系选择更难、也对财政效果更有决定性影响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际上,美国的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有着明确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各级政府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联邦和州政府承担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而地方政府则承担较少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起与财力状况基本适应的公共服务事权安排格局。在事权范围划分上,美国联邦政府负责国防、外交和国际事务以及邮政、空间技术和关系到全国利益的州际事务、全国性的社会福利等。州政府通常负责联邦政府事权以外的、没有授权地方政府处理的一切事务。地方政府则依据州的法律规定和州政府的授权处理当地事务,其事权范围比较广,但所惠及的范围一般限于地方政府的管辖之内,主要有:基础教育、地方治安、消防和地方基础生活设施、公共福利等。在财政税收方面,美国宪法对税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各级政府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

德国主要根据公共产品层次性界定政府责任。依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凡是涉及整个国家利益、需要全国统一行动才能实现的事务均属于中央政府;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则由地方政府具体负责;对于一些特殊的事务,由两级以上政府共同承担。德国通过独特的分税模式保障地方政府拥有稳定收入。德国《基本法》明确要求,要在全国范围内提供大体相当的生活条件,各州都应为居民提供水平基本相同的公共服务,需要每个州的财政实力较为接近,即财力的基本均等化。为此,德国实行共享税与专享税共存、以共享税为主的分税模式,分为联邦专享税、州政府专享税、地方政府专享税、共享税四大类。共享税收入按一定比例,在联邦、州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分配。

纵观美国和德国的财政事权划分的实践可以发现,法律规范对于财政事权清晰分配至关重要。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得以保证各级政府事权明晰,支出范围明确,体现出集权和分权相统一、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思想和原则。另外,不仅美国和德国,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财政事权划分上都以受益范围为标准,受益范围属于全国性的由中央政府负责,受益范围局限于地方的则交由地方政府。事权分配还要考虑效率,凡是低一级政府能负责的事务尽量不上移到上一级,这样可以最大程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

财权事权错配带来诸多负面问题

1949年以来,我国先后经历了中央集权一元式的财政体制、财政“包干制”以及1994年后施行至今的分税制。分税制经历了收入划分多次微调、推进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公共财政理念、强化民生财政等不同变革,逐步形成今日的格局。分税制改革冲破了计划经济体制,扭转了当时中央财政收入严重不足的局面,形成了分税分级的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关系。但不容忽视的是,当前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事权的划分不够清晰,缺少法律权威和约束力,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定不规范,中央与地方事权交错,财政事权错配,等等。

正如《意见》所指出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一些本应由中央直接负责的事务交给地方承担,一些宜由地方负责的事务,中央承担过多;不少中央和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交叉重叠,共同承担的事项较多;有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缺乏法律依据,法治化、规范化程度不高。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部分领域规定不合理、不清楚、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导致权力不清、责任不明,既影响各级政府的实际履职效率,又成为部分行政主体拖延事务、推诿责任的借口,甚至为暗箱操作提供了可能。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事权   述评   财政   中央   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