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最高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9家单位又制订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旨在将“黑名单上的老赖”从招投标这一重要的领域排除出局。到了9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并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印发的这一重要文件提出的机制建设目标是:到2018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在今后两年要实现这样的目标,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去做。首先,以在二至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自身任务的法院系统,必须对这项目标的实现承担起主要的责任。不仅由于法院是“老赖黑名单”的制作者或发起人,更重要的是因为,只有建立起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有效监督、警示和惩戒的机制,才有可能真正完成基本解决“执行难”的任务。对于法院来讲,第一步需要识别被执行人是否失信,即必须界定其是否属于“老赖”或确认应不应该将其纳入“黑名单”。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主要表现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究竟有无履行能力在执行实务中有时却颇不容易辨别判断。一般说来,只要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不采取转移、隐匿财产或“玩消失”等妨碍、抗拒或规避执行的行为,即使不主动履行,法院也应当比较容易查找到其财产并藉此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因而不一定有必要将这种被执行人纳入失信的“黑名单”。
确认被执行人存在失信行为并将其纳入“老赖黑名单”予以公布,本身就有较强的惩戒效果。尤其对于所谓“有头有脸”的人物或公司而言,社会信誉度的下降不仅意味着“面子的丧失”,还可能带来市场份额缩小等“真金白银”的损失。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为了尽快被移出“黑名单”往往不得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最近在大众传媒和自媒体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德云社被列为“老赖”的事件,大概就算一个例证。不过,考虑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还有更多的自然人或法人未必在意其自身的社会信誉,有必要实施进一步的惩戒。到了这个阶段,依靠法院“单打独斗”已不可能完成遏制不诚信行为并有效压缩“老赖”存在空间的任务,如何发挥多方协同的联合惩戒作用,就成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个关键点。
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布及查询系统之前,法院执行部门针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已经初步构建起以限制高消费的方法间接强制履行的制度。此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发布《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201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也增加了相应的条文,意味着这一制度得到确立。在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布及查询系统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又对上述有关限制高消费的司法解释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明确规定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应当采取限制消费的措施。这些限制措施涉及面很广,包括出行时不得乘坐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列车软卧、高铁及一般列车一等以上座位;不得在星级以上的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娱乐场所消费;不得租赁高级写字楼等办公以及高档装修房屋;对以旅游的方式度假或送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等亦予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如果仅向失信的被执行人发出一般列明上述内容的限制消费令或者将该命令予以公告,许多情况下因为不容易进行监督,未必能够真正起到限制的作用。限制消费令最有效果的发布方式之一,就是同时也向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只有这些单位都能够积极配合联合惩戒的机制,予以协动,才会让“老赖”无视限制令的消费行为处处碰壁。此外,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的限制出境等措施,同样需要法院和机场、港口、海关或出入境管理等部门相互紧密配合,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再从法院与许多单位共同发布的若干份“备忘录”等重要文件来看,通过联合惩戒方式遏制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涉及到各行各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更加广泛多样的领域。根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被列入“黑名单的老赖”除了不允许获得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受限或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之外,还应在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参加政府采购、申请补贴或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担任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职位、招录公务员或事业机构人员、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同样,要把这些遏制失信行为的措施都“落到实处”,需要众多的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为此,先得提高有关联合惩戒机制的一般认识,即这种机制的建立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紧密相关。如果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难以逃过“信息公开”这一面“照妖镜”,通过法院和参与联合惩戒的各个单位部门相互间紧密有效的协作联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老赖”们真切地感受到种种限制或不便的话,那么我国社会有关诚实信用的水准一定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能获得很大程度的提升。在诚信体系可被视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公共设施”这个意义上,切实压缩“老赖”发生的空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质量或者切身利益。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德云社成老赖上失信“黑名单”》,《北京晨报》,201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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