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精准扶贫效果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包括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机制、扶贫分工不明确以及现行扶贫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等。为了最大程度地发挥精准扶贫模式的扶贫效果,我们既要构建健全的保障制度体系,保证监管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落实到位,又要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力度,以便尽快实现脱贫致富,共同奔向小康社会。
【关键词】精准扶贫 扶贫模式 社会组织 合作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扶贫模式以政府为主导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以政府为主导的扶贫模式,可是这一扶贫模式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适应,同时也违背了比例性原则,导致扶贫效果不明显。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正在朝着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但是政府的精力总归有一定的限度,中国当前为发展中国家,政府如果将全部精力放在扶贫工作上,那么其他领域的工作效果必然受到影响。二是政府在扶贫工作中投入很大,耗费大量的资金成本和人力成本,但由于扶贫工作环节繁多,程序复杂,导致了扶贫工作效率不高。三是尽管政府针对扶贫工作的开展制定了专门的计划和方案,可是面对复杂的扶贫状况,政府的扶贫计划和方案却不够灵活,与精准扶贫的实际工作要求相差很大。
从扶贫方式来分析,政府利用自身力量为贫困地区居民提供帮助,如使贫困居民了解更多的旅游开发知识,为开发旅游资源提供资金支持等,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困现象,但由于政府精力不足,能力有限,旅游扶贫开发的后续工作往往难以到位。为此,引导社会组织的参与将改善这一情况,采取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开发模式使得市场引导与市场开发有效结合。对政府来说,一定要为贫困居民提供扶贫支持,激发贫困居民的脱贫积极性,而对社会组织来说,往往具有更好的市场感悟能力,这是政府所不具备的。
当前扶贫实践的合法性评析
扶贫工程具有最大合法性。2011年末,全世界生活在极端贫困状态下的人口仍然有10亿之多,可见全球人类面对的最重要问题仍然是摆脱贫困。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前社会条件下更需要集中精力应对贫困问题。消除贫困,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基本人权已经被写入我国宪法中,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等。不仅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摆脱贫困问题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切实解决与人民群众基本利益相关的问题,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改善人民群众生存状态,提高对贫困地区、边疆地区、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继续打好脱贫攻坚战,开展精准扶贫工程,实现精准脱贫,将贫困家庭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实施不同的扶贫政策,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提供更多的关爱服务。显而易见,我国目前扶贫工作的难度依然很大,我们应该因地制宜转变扶贫方式,探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扶贫模式,采用灵活多样化扶贫的手段。
国家扶贫模式具有常规的合法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赋予了各级政府积极开展扶贫工作的职能。2015年11月,随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召开,《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经审议后正式通过,该决定提出扶贫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中央与省级政府要积极承担起统筹责任,做好调控工作,市县级政府要落实到位,勇于承担脱贫攻坚责任。从国际扶贫经验来看,其他国家也高度重视扶贫工作,并在扶贫过程中采用与我国类似的扶贫模式。举例来说,美国政府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反贫困运动”,并通过加强立法来推动扶贫工作的开展,美国接连颁布了《阿巴拉契亚地区发展法》与《公共工程经济开发法案》两部法律,目的是从法律上明确政府职责,督促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加大投资,提高落后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还要尽力为贫困地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英国也重视开展扶贫工作,不仅设立了以社会保障为核心的反贫困制度,而且还颁布实施了与反贫困相关的法律文件,明确了国家在扶贫工作中的重要职责,要求国家通过增强社会保障水平等手段消除贫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