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的持续有效推进,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无论对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它都是价值追求和价值规范的统一;同时有必要厘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类主体——价值主体、培育主体和践行主体。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内涵 主体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活动的深入展开,需要澄清一些基本问题,比如其内涵是什么,它对国家、社会、个人分别意味着什么,由谁来培育,又由谁来践行?对于这些问题的科学回答,有助于持续有效地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两层内涵:价值追求与价值规范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价值追求。顾名思义,本质上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属于价值观的范畴。而任何价值观都是主体对客体是否具有价值以及价值大小的判断。从以上定义不难推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取得广泛认同,说明其充分反映了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和我国社会主义实践发展的根本需要。
从价值观的形成发展角度看,一般情况下价值观的形成发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自发的形成发展,即在很少甚至没有人为干预的情况下自然形成发展;一种是自觉的形成发展,即在人为引导下的价值观培育过程。很显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属于第二种情形。问题是,为什么我们培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观而非其他,即它们到底是如何提炼出来的?逻辑上有三种可能,一是这些价值观念已经普遍存在于现实社会中,我们只是对它们加以提炼和概括而已;二是这些价值观念在现实社会中根本不存在,但我们认为这些价值观念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还是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大力倡导。这两种情况显然比较极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更可能属于第三种情形,即这些价值观念部分地存在于现实生活中,但不普遍。随着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深入推进,无论是国家、社会的发展,还是个人的生产、生活,都迫切地感受到价值观混乱所带来的不便,同时也深深感觉到那部分存在的价值观念的可贵,于是亟需国家大力弘扬。综上,从本质以及提出的逻辑都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先是作为一种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而提出的,其主要目标便是为社会主义实践提供价值导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价值规范。一方面,从价值观的内涵看,作为关于标志着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效用关系的价值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价值观体现了一种价值追求,对于主体的行为具有导向作用。在引导主体行为的同时,价值观也就为主体提供了一套价值标准和尺度,时刻监督和规范着主体的行为。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的同时,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个人的选择提供价值标准,规范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以及个人的言行,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在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出有着鲜明的时代背景。即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深入调整,人们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呈现多样、多元的特点。在人们享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丰富所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发现生活中出现“观念混乱、道德失范、人生观价值观扭曲的情况”①。并且某些不良的价值观念借助于现代传播媒介,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如“在宝马里哭还是自行车后座上笑?”“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等。当这些曾经不成问题的问题渐渐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时,提炼并弘扬社会普遍认同的核心价值观便成为当务之急。可见,在此背景下提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战略任务,其重要目标之一便是规范人们的思想行为。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价值追求和价值规范的统一。从内容看,价值观一般包括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以及价值标准。价值目标、取向代表主体的追求和方向,而价值标准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二者是内在统一的,不可分割。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阐释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即认为作为价值追求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只是针对国家、社会而言,而作为价值规范存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只是针对个人而言,从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过程中片面强调对公民个人的价值规范,而忽视对于国家、社会的集体价值规范。
事实上,无论是对于国家、社会还是个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既是价值追求又是价值规范。它们统一于社会主义的终极价值追求——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个人层面的价值规范远没有实现,因此它同时也是公民应该追求的价值目标。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需要个人的努力,更在于国家的繁荣以及社会的进步。国家及社会层面的价值目标之所以值得追求,根本在于它们有助于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对于个人的价值承诺及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维护,从另外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说是个人对理想国家及社会的期待。相应地,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更多体现的是公民对国家、社会、他人的道德义务。个人角度而言,对国家的道德义务,从国家的角度而言便是对个人的道德要求。但不管怎样,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因此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过程中,只有加强国家和社会层面的价值规范,在追求国家、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价值目标过程中不断兑现对个人的价值承诺、维护个人的权利,才有资格对个人提出道德要求,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向自觉行动的转化。
既然无论对于国家、社会还是个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既是价值追求又是价值规范,那么这些价值追求、规范由谁来培育以及谁来践行的问题,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问题,就直接关系到其培育的效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类主体:价值、培育、践行主体
既然价值观是关于价值问题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点,而价值是标志着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的效用关系,那么任何价值观都有主体。通常,价值观的主体是明确的,比如说某人的价值观,显然这里的某人就是该价值观的主体。那么,我们是否就能以此断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社会主义”就是其主体呢?简单分析便可发现,与通常所言的“某人”的价值观不同,这里的“社会主义”是一个形容词,是限定我们所倡导的核心价值观的社会性质的,主要同其他社会性质的核心价值观相区别,因此,它不能成为主体。既然任何价值观都有主体,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体又不能按常规理解为“社会主义”,那么还可能是谁呢?有的学者认为是中国共产党,有的学者认为是国家,有的认为是人民群众,有的认为是中华民族,尽管主张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单一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体。还有的学者主张国家公民双主体。之所以存在以上分歧,主要在于大家混淆了其价值、培育和践行主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主体——人民群众。任何价值观的主体只能是人,这是由价值的一般内涵所决定的。区分于经济学语境中的价值,我们一般所谓价值即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关系。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价值是与主体人的利益、人的需要相联系的,离开了主体人的利益、人的需要,事物的各种属性都是中性的,无所谓价值。人是客体价值的需要者、享用者和评价者。同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主体也只能是人,但不是所有人,只能是人民。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方面,这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性质决定的。作为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一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充分反映这个社会发展的需要,集中体现了该社会统治阶级的利益,因此其具有鲜明的社会属性和阶级属性。作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特征之一便是人民当家作主。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人民这个社会主义的价值主体出发,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其终极目标。另一方面,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终极目标——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尽管从内容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三个层面的区分,但我们之所以追求国家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以及社会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最终是因为这样的国家、社会更有利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社会主义作为一种优越的社会制度,人民群众是其价值的创造者,也理所当然应是其价值的享用者、评价者,即价值主体。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主体——国家。价值观由内到外具有多层次、多维度,按其在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可分为核心价值观与一般的价值观。其中,在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的价值观便是核心价值观。据此可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处于主导地位、起支配作用的价值观,其培育主体只可能是国家。一方面,从其生成逻辑看,任何社会之中,人们在各自生产生活过程中,由于环境的差异会自发生成不同价值观。这些价值观有些与主流价值观相符,有些与主流价值观不符。正是基于以上情形,我们国家才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希望通过其弘扬来引导、影响人们的价值选择,以达到社会中人们思想观念的大体一致,从而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总体价值目标的实现。而只有国家才可能整体上代表社会的利益,提出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以及社会主义价值目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从其培育的过程看,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的培育与弘扬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支撑,而具备如此实力的只有国家。当然在此过程中涉及各类组织、个人的共同努力,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是在国家的倡导、支持下展开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综上,无论是从动力还是能力上看,只有国家才可能胜任培育主体的角色。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主体——国家、社会、个人。所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主体,就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并以此规范自己行为的主体。与三个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对应,其践行主体也应包括国家、社会、公民个人三类,只不过三类主体所践行的核心价值观各有侧重罢了。需要说明的是,三类主体虽然各自侧重践行相应的价值观,但绝不意味彼此之间不存在交叉。比如,国家侧重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观,但绝不是说其就不需要坚持“公正”的价值取向和“诚信”的价值观念,反之亦然。
与具体的个人相比,作为抽象概念的国家、社会如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呢?从宏观层面讲,主要是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在其出台的大政方针、政策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取向,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目标的最终实现为归宿。同时在这些方针政策的落地执行过程中必须贯彻相应的价值规范,真正做到内容与形式、过程与结果的有机统一。此外,还要营造积极的社会环境并“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融入制度建设和社会治理工作中,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②。简而言之,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到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全过程。从微观层面讲,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各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必须在自己的工作中严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各级党政机关干部是关键,因为他们工作中的表现不仅代表个人道德水平,更代表国家形象。而各类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是重点,因为他们是普通群众接触最多且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国家形象的人群。中国人民大学危机管理研究中心的一份关于2013年“民众眼中形象最差的官员”的调查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调查结果显示,城管、学校领导、医院领导、村干部、警察、国企领导、民政干部依次分列前七名,其中多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官员,他们之所以赫然在列,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中间存在的不道德行为,普通群众有切肤之痛。
综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而道德的培育需要言传和身教的统一,其中身教甚至重于言传。如果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主体的国家自身不带头践行,而一味要求社会、公民个人践行,那么这种言行不一的行为,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而且还影响国家威信的树立,进而影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注释】
①杨振斌,吴潜涛主编:《思想政治教育新探索》,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第608页。
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44页。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