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遵循。针对近年来党内监督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总结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的新经验,提出了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的新要求和新举措。
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相结合。总体而言,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遵守党纪党规、认真履责,为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也不能代替严管。加强党内监督,强化外部约束,才能克服“潜规则”打败“明规则”现象,有利于解决“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党内政治生态,这是对干部的真正保护和爱护。《条例》强调指出,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就是要把所有党的各级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及其全部行为纳入监督视野,形成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的明确导向。
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从所要解决的问题来看,党内监督的基本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但重点要解决的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从监督对象来看,所有党员、党员干部均应接受监督,但重点对象则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和高级干部,突出了抓“关键少数”和“关键少数的关键少数”的取向,为进一步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指明了方向。
多主体全方位监督相结合。《条例》建构了由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同级相互监督三个维度构成,由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五方面监督组成的党内监督体系。三个维度、五个方面的监督,各自有所侧重又相互补充,织就党内监督严密网络。
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监督。党内监督缺位、弱化、失效,其他监督必然失灵。从实际情况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的干部绝大部分是中共党员,党内监督切实有效,也将为其他监督发挥效力创造良好的条件。另外,把党内监督与外部其他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能够形成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双保险”,使党员领导干部置于更广泛的监督之中,变“少数人监督多数人”为“多数人监督少数人”,走出无暇监督和鞭长莫及的困境。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条例》专设一章规定了党外监督的主要形式和内容。其中包括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实施的政权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实施的政协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监督,各民主党派履行的党派监督以及人民来信来访、新闻舆论等社会监督。
多种监督形式相结合。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丰富和完善了党内监督的实现形式。《条例》规定,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体现出抓早抓小要求、防微杜渐的精神,避免出现今天是“好干部”、明天是“阶下囚”现象,反映了加强党内监督的原初功能和真正目的。
完善制度与创新制度相结合。《条例》除重申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制度外,还根据形势发展提出了新的制度设计。比如,中央委员会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反党章、破坏党的纪律、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还比如,把监察机关与政府、司法机关并列,包含着试点探索建立相对独立、更具权威的监察机构的制度安排。所有这些都表明,党内监督具有更加鲜明的时代性和创新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