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有单位的规章制度,社会组织有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这一类规章制度都是规范本单位或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是单位或组织实施内部治理的标尺,是实现单位或组织管理正规化、决策科学化、工作有效化的主要保障。制度建设有静态(制度本身的内容)和动态(制度的执行)两个方面,只有动静结合,杜绝偏废,一体遵行,才能达到治理的目的,才能提升单位的工作效率,才能体现公平正义,才能保持风清气正、积极向上的工作状态。为此,笔者就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浅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制度建设的缺失不容忽视
现实表明,贪腐分子的出现,干部作风不良的产生,都是制度笼子扎得不牢,防范之网织得不密的必然结果,危害之大,令人堪忧。究其原因,大致有:一是规章制度本身的缺失,主要表现在:①有规章制度,但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存疑,难以实施;②有规章制度,但内容缺乏可行性,难以操作;③有规章制度,但制度本身的内容不全,存在有空白地带。二是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存在纰漏,主要表现在:①规章制度仅为一种摆设,根本没有实施;②规章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监督或监督不力;③官本位、利益共同体的抵销和践踏。
上述因素和现象或单独存在,或交织存在,造成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失去了本来存在的价值和意义,造成有章不循,助长歪风邪气,凭关系处事,凭关系定夺,凡此种种,单位如何创新?个人如何上进?整体如何团结?工作如何推进?将是停在嘴上的一句空话,丧失基础的空中楼阁,即使光环绚丽,也会昙花一现,经不起工作的检验,经不起历史的检验,最终是对不起单位和个人,对不起社会,对不起组织。
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可小觑
规章制度虽然只是调整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但其内容囊括了本单位及其个人的工作行为、生活行为、学习行为,是单位实施日常管理的最主要的规范,单位及个人要履行的职责,以及职责要求的个人行为,都须遵循法律及上级规定,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而规章制度正是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实施统一管理的主要准则,实质是对法律及上级规定的细化,在单位依法治理中以及参与法治社会创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是规章制度具有“准法律”的作用。一个单位及其个人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内部的规章制度都有明确规定,违反了规章制度,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其体例与效用类同于法律,现实上,照章办事就是依法办事的表现,依规管理就是依法治理的具体体现。
二是规章制度具有彰显公平与正义的作用。规章制度应是公开的,是符合单位管理实际情况的,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基础,任何人、任何事、任何行为都没有超越规章制度的特权,这是规章制度的本意和实际价值。用同一把尺、同一杆称来衡量个体行为、单位行为显然是最大限度的公平,尤其指出的是,凭个人的意志特别是凭官本位的思想恣意行事,显然是对规章制度的践踏,是对公平正义的挑战,因此按章行事,必然推进公平正义,消除不良行为。
三是规章制度具有指南性作用。单位工作如何开展,整体工作达到什么目的,必须与时俱进,为落实工作并取得预期效果,虽有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加以指引,但保障各计划的落实就靠 单位的规章制度了。很显然,工作计划具有预见性,因而具有指南性.不容置疑,规章制度同样具有预见性和指南性,尤其是对一个单位的整体工作具有很强的客观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