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包含6个层级,实现党内监督主体的全覆盖
《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这是党内监督工作的一个历史性突破,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又一项重要成果。《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包含了党内监督的6个层级,实现了党内监督主体的全覆盖。《条例》的第二个板块,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上述各类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以及相应监督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关于党中央统一领导。《条例》第二章,分5条对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作出单独规定。特别是第十条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能够为党内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关于党委(党组)全面监督和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在《条例》第三章“党委(党组)的监督”部分作了明确规定。在党内监督中,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此外,巡视、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党内谈话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责述廉评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内容的规定,都是在“党委(党组)的监督”这个框架内。狠抓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的落实,就抓住了党内监督的“牛鼻子”。
关于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条例》第四章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监督作出了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所谓专责监督,就是做好监督的“主业”,不搞其他的“副业”。这就要求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心种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田”,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党的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
关于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条例》第五章作了明确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的基层组织的各项日常监督责任。党员应当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的各项民主监督义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讲责任,不追究责任,再好的制度也会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通过建立健全党内监督体系,明确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责任,并配套完善相应的监督制度和针对性的监督措施,进一步扎紧了党内监督的制度笼子,改变了过去监督主体分散、监督责任模糊、监督制度操作性和实效性不强的局面,有效堵住了党内监督的漏洞,能够有效避免出现“牛栏关猫”的党内监督窘境。
党内监督体现自律,更加直接果断;党外监督体现他律,更加客观公正
《条例》专门用一章(第六章)的篇幅,论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事实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加强党的建设的现实需求,共同构成党的监督的系统整体。从实践来看,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都有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一方面,党内监督体现的是自律,是我们党自我净化的手段。执政党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更加直接果断,监督成本更低,特别是对党内存在的思想性、苗头性问题,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但是离开了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容易流于形式,这点不容忽视。另一方面,党外监督体现的是他律,更加客观公正,并且具有监督主体广泛、监督形式灵活多样等优势,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缺一不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都是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两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只有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才能提高监督实效,更有利于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党员干部队伍。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更好地结合起来,至少需要做好以下三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