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实现发展权利的宪法基础
王理万
2016年12月4日是个特殊的日子,这一天既是中国的“国家宪法日”,也是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通过30周年的纪念日。这种偶然和巧合的背后,有着深刻的内在关联:我国在1982年修订通过的现行宪法,在理念和制度上为改革开放和国家建设奠定了宪法基础;其中发展是贯穿于这部宪法的关键词,这与《发展权利宣言》的精神和原则存在高度契合。质言之,中国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努力实现和保障人民发展权的过程,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任务和公民权利的过程。
现行宪法序言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宪法的时间指针是双向的,既着眼于过往的发展成果,更面向于未来的发展道路,指明了国家的发展方向;这也意味着宪法的效力形式是双重的,既是一部具有实在效力的法律,更是一部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宪法的原则和规范必须被落实。与此同时,宪法序言还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说明现阶段的制度建构和具体实践都应当围绕并服务于国家任务的实现。这通常被表述为“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解决中国所有问题的关键”,其背后的宪法逻辑就是将发展权的一般原理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将发展优先确定为国家的任务和责任。
然而,现行宪法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并不仅限于经济发展,而是同时兼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在2004年宪法修改时,进一步将政治文明写入宪法之中,由此作为发展目标的“富强、民主、文明”都有了相应的载体,充分体现均衡发展和协调发展的理念。为了达到上述发展目标,宪法明确规定了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与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使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因而在宪法的语境中,人民是发展的主体和动力,也是发展成果的受益者和检验者,这被概括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在对外交往方面,中国宪法表达了共同发展的愿景,把中国人民的利益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结合起来。宪法明确规定“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近年来中国政府大力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减少贫困、改善民生、保护环境,特别是通过“一带一路”、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等形式和机制,践行合作发展和共同发展的理念,推进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
宪法在确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方式之外,还建构了民主政治和法治体系的总体框架,确认了公民广泛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为国家发展提供了政治基础。宪法把人民代表大会确立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立法权、监督权、任免权和重大事项的决定权,保证了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和常态运行,也保证了人民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地位。在2004年宪法修改时,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发展的目的是实现更高水平的人权保障。自2009年以来,中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就是通过具体可行的发展目标,落实宪法确认的人权保障原则,不断提升人权保障的质量和层次。
有关发展权利的制度建构,必然也要落实成为具体的国家政策和公民权利。宪法总纲部分的基本国策条款,上承序言所确立的国家发展任务,下启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规范了发展权利在中国实现的政策基础,体现了中国发展道路的特殊性。在宪法的基本权利章节,系统列举了公民的重要权利,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监督权、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以及对妇女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保护等。这些重要基本权利,使公民具有平等的机会发展自我和形成健全公民人格,也为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了机会和途径,从而促进了公民个人和国家整体的共同发展。中国宪法的这些规范契合了《发展权利宣言》所主张的“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因此,落实发展权利和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同一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过程。
(作者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