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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看中国(4)

  发展权是个人与集体人权的统一

李忠夏

发展权是上世纪70年代由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委员卡巴·穆巴耶在一篇题为《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的演讲中所明确提出来的概念。在此后的发展中,发展权理论日趋成熟,时至今日,人们已经普遍接受了发展权作为人权的观念。发展权既是个人之人权、又是一项集体权利,通过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护方式和实现途径等基本内容作了全面的阐释。

发展权的最大特点在于个体人权与民族、国家集体权利之间的相辅相成:在国家范围内,发展权体现为个人人权,个体有自由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权利,并公平地从发展中获益;在国际范围内,国家有自主独立实现发展的权利。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以国家的发展为前提,国家如果贫穷落后,则个体发展也无从谈起。国家若要发展,则需要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创造有利于发展的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并且国家要实现主权独立,对本国的“所有自然资源和财富享有完全主权”,并制定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政策。如果主权不独立,则国家发展也就不复存在。由此可见,在国际层面,国家的集体发展权主要针对国际社会,要求国际社会为国家、民族的发展提供一个公正、和平的国际环境。《发展权利宣言》规定,各国有义务在确保发展和消除发展的障碍方面相互合作,各国在实现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着眼于促进基于主权平等、相互依赖、各国互利与合作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并激励遵守和实现人权。这就要求国际社会要始终坚持各国主权平等、相互依存、互利与友好合作的原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使发展中国家能够民主、平等、自由地参与国际事务,真正享有均等的发展机会,消除阻碍发展的各种国际性障碍。

在国家层面,《发展权利宣言》指出,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发展政策,保障每个人发展均等和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作为个人人权的发展权,其核心在于:一方面,人是发展的主体,人应成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和受益者;另一方面,所有的人单独地和集体地都对发展负有责任,这种责任本身就可确保人的愿望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实现,他们因而还应增进和保护一个适当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秩序以利发展。由此可产生两方面的义务:一方面是国家的保护义务,国家有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家发展政策,其目的是在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积极、自由和有意义地参与发展及其带来的利益的公平分配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全体人民和所有个人的福利,对此,中国现行宪法第19—22条关于“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术知识”、“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等规定都是国家为个人发展权的实现提供积极措施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个体之于发展权的义务,中国宪法中的基本义务条款和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是此种个体义务的体现。

中国经历了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在个人层面都实现了国家与个体人格的充分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内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得到了解决,人均GDP与日俱增,个人的文化、教育等人格方面的权利也有了长足进步,这些都是不容否定的成就,也是中国对于国际社会人权发展的巨大贡献。

(作者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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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