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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权看中国(5)

  发展权是人类社会的永恒权利

张永和

有人认为,发展权因不具有可诉性而难以称之为人权。这一说法实际上颠倒了人权保障的基本逻辑。人权是一种关系到人之成为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问题的关键除去能否救济,更在于如何救济。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存在,同样具有可诉的性质。在发展权的权利和义务范畴中,个人或集体是权利方,国家是作为义务方存在的。所以,发展权的提出不再是一个空泛的口号,而是人民在社会生活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同时国家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发展权的诉求表现在消除存在于人民中的饥饿与贫困,要求国家保证充分的就业,为所有人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要求提供充分的医疗资源,保障民众较高的健康水平,保证民众受教育权,等等。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也提出,要让所有人平等和有尊严地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中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人的能力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存在一个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不断发展过程。这种能力的不断开拓和发展,便构成人的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通过积极地消除贫困,可以提升民众的健康水平与选择自由;通过对受教育权的保障,可以提升民众的认知能力与劳动能力。发展权的落实有利于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能力发展。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是人的自由发展。人的自由发展是指人自由地实现或满足自身各方面的需要,按照自身所固有的内在本性要求去支配自身的发展。发展权理念要求国家为个人自由发展提供充分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资源,更为重要的是,发展权理念要求保障个体机会均等地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获得充分发展并平等地享受发展成果。亦如阿马蒂亚·森指出的那样,发展的过程是能力拓展的过程,发展必须更加关心提高生活质量和加强自由的能力。在现实生活中,人的自由发展受到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关系体系的制约,而发展权的实现有助于消解人发展的外在限制因素与束缚,让人的个性得到自由发展。

发展权的终极追求还是人的全面发展。完整意义上的人是作为私生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主体的三重角色的统一体,丧失了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权中的任一方面,人都是不完整的。所以,国家促进发展的义务并不仅仅停留于促进经济的发展。比如,在政治发展方面,应当完善相关制度设计,让民众有效地参与国家决策,保障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在社会发展方面,应当不断提高全体人民的福利和社会保障水平,保证人民享有充分的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在文化发展方面,国家有权利和义务制定适当的国内发展政策,为人的全面发展提供充分的文化资源。

发展权还超越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何者优先的纷争,认为两种权利的最终目的都在于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发展权并非是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简单统合,而是强调各项权利之间的协调。人的各方面能力的全面提升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重要内容。因为只有在至少一项权利改善的同时而又没有其他权利被侵犯的情况下,发展权才能得以实现。发展权中任何一项权利遭到侵害都是对整体发展权的践踏,如果在实现某项权利的同时,没能很好地保护和促进其他权利的实现,那么此权利的实现则是不可能的,不能体现发展权的整体性。

我们还应该注意到的是,发展权不仅存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国家同样可以作为发展权的权利方存在,其权利的相对方就是国际社会。而国家发展权的诉求就是要求国际社会提供安全、和平、公正、公平的发展空间。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执行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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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
标签: 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