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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面增强庭审实质化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 付其运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实践路径是推动庭审实质化。自2015年起,四川等地积极开展庭审实质化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和成效。通过参与和观摩数次试验示范庭的庭审,笔者对深入推进庭审实质化,增强庭审效果有以下三点思考:

进一步彰显证人出庭效果

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证人出庭效果是检验庭审实质化的试金石,只有充分彰显证人出庭效果,才能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的。

试点工作在证人出庭方面已经初显成效,示范庭审中,证人、鉴定人等均有出庭作证。但是,仍有部分庭审不同程度地存在证人出庭顺序混乱、证人对质证证据不清楚、控辩双方对询问问题缺乏设计、缺乏法庭询问技巧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庭审进程延缓、频繁变换证人、质证事实无法有效查明、控辩双方争议焦点不明、交叉询问着力点不准等结果。这表明,在庭审实质化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庭审步骤,逐步探索和建立相应规则,提高庭审技术。比如,制定庭审询问规则,规范询问方式,提高控辩双方询问技巧;制定证人出庭指导规则,对出庭证人给予必要的庭前指导和说明,由法庭专门人员告知其法律权利和义务、回答问题的范围和限度等,这样可以增强证人出庭的效果。

科学设计当庭事实认定模式

当庭事实认定,是对案件证据采信和对事实的认定,是所有庭审环节的关键,关系犯罪嫌疑人的刑责问题。庭审实质化目的在于当庭查明事实真相,防止冤假错案。因此,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制度设计不仅在于对于事实真相揭示环节,更为重要的是揭示事实真相之后对事实的认定,而这种事实认定将最终决定案件的审判结果。

目前,庭审实质化中事实认定是采取审判法官当庭认定或者合议庭庭后认定模式。其中,当庭事实认定模式对审判人员的能力素质要求较高,如果审判人员对事实认定有误或者由于审判人员的能力所限没有作出准确的认定,就有可能导致庭审实质化目的无法实现。而合议庭庭后认定模式主要针对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有分歧的情形,这种随后核实的情况就是“工作在庭外”,常会造成有些案件没有再次开庭,导致错误判决或者冤假错案的形成。如何避免这种事实认定错误情况或者冤假错案的发生?笔者认为,只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来克服。可以结合我国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顶层设计,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人数组成,权限、表决机制上重新进行科学设计,赋予德才兼备的陪审团队采取三分之二多数赞同方式当庭行使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权力,彰显司法民主和效率,破除庭审实质化障碍,实现司法改革和创新。

推动控辩双方形成适应庭审实质化需要的观念

传统庭审模式庭审过程虚化、庭审形式化,法官观念上“天然”信任侦查机关的卷宗证据,证人不出庭,这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发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审判人员高度重视庭审的地位和功能,彻底转变传统庭审形式化的观念和做法。

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需要控辩双方彻底转变观念,实现从卷宗中心向庭审中心观念转变,实现从天然“信任”证据卷宗向“合理怀疑”观念转变,实现从证据调查“在庭外”到当庭举证质证观念转变。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就在于彻底改变依赖案卷笔录定案的审判方式,当庭查明事实,采信证据,严格限制案卷笔录的证据资格,真正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根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当庭举证质证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使法院判决真正形成于庭审。庭审实质化之庭审是一门艺术、一门科学,需要控辩双方具有较高应对庭审的专业能力和心理素质。

标签: 庭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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