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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的智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2)

“道法自然”与绿色发展

“道法自然”表达了一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它以天人合一的“内在关系”立论,迥异于西方把人和自然视为对立的“外在关系”。“道”是必然性的普遍法则,渗透于宇宙万有之中。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自然法则的支配。和谐是符合自然法则的一种结果,和谐人生就是在各种关系中按照这些自然法则生活的过程。各种不和谐现象之所以产生,都源于背离自然。以身心健康而言,离自然越近,则离疾患越远。面对当今世界普遍性的各种危机,我们不能不赞叹“道法自然”的智慧。这种观念在探求生存与自由的同时,便已考虑到获取的前提,并把自然法则上升为人类的行为价值,值得现代人研究和借鉴。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残酷地破坏着自然,自然也无情地报复着人类。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每一次胜利,在第一线都确实取得了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线和第三线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响,它常常把第一个结果重新取消。”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给世人带来了沉重的环境灾难,而人类再也无法承受生态恶化的报复,这造成了天人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种种紧张。时至今日,汲取“道法自然”的智慧以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循环,已显得非常迫切。“道法自然”注重天人相合,并非让人削足适履地消极适应环境,而是要“先天而天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周易·文言》),亦即掌握客观规律而预先防范,由于采取的措施符合天道,因而不会受到违反自然规律的惩罚。而当天灾人祸突如其来降临后,亦遵奉天地消长变化的规律,应机而动,转危为安。

《老子》中“无为而无不为”所诠释的正是“道法自然”的上述含义。“无为”不是什么都不做的消极“不作为”,而是积极创造条件来合道行动的“无不为”:遵循自然规律而行,是“辅万物之自然”的“无妄为”,是“生而不有,为而不恃”的“为无为”。藉此使天地万物顺随本性而生,各得其所,以达成无为而成的效果。在国际汉学界,李约瑟纠正了以往对道家“无为”的误读,解释为“不作违反自然的事”。卡普拉解读为:“‘无为’不是指禁绝行动,而是不要采取与正在运转的宇宙进程不相和谐的行动。”李约瑟也是在此意义上指出:“能够实践无为,意味着要通过本质上是科学的观察来师法自然,这对中国整个科学技术的发展是至为重要的开端。”道家自然观在西方的流行,也日渐引起了中国当代学者的关注,这种文化自觉使得生态自觉成为可能。

我们既要顺应自然规律,又要适当加以引导、调整和改造,将顺应自然与改造自然有机结合起来,以此“参天地之化育,上下与天地同流”,方为“道法自然”天人和谐的最佳状态。正像卡普拉在《转折点》中所说:“在人类伟大的精神传统中,道家提出了最深刻而精彩的生态智慧:强调所有自然和社会现象既是一根本的整体,又具有动态的特性。”这表明人类更应从基于自然主义的人文关怀角度看待自然界。“亲近传统,回归自然”既是一个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语汇,更是一股不容回避的世界潮流,是社会与时俱进的体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老子》云:“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是以万物莫不尊道而贵德。道之尊,德之贵,夫莫之命而常自然。”我们不但要把“道法自然”的智慧化入个人的修养和生活中,而且要运用到整个社会的发展规划中。绿色发展对自然法则遵循“服从——认同——内化”之法,从而建立绿色规则,树立绿色信念,成就绿色之道。以“道法自然”传统为思想渊源的绿色发展观,既符合国人的文化心理需求,也顺应世界环保潮流,对于化解环境危机、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孔子云:“人能弘道,非道弘人。”我们今天不仅要传承“道法自然”的智慧,还应将之发扬光大,奉献给世界。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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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