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为基于第三方信息建立的自动化纳税评估系统。按照纳税人识别号,运用计算机程序把由相关第三方提供的纳税人有关涉税信息进行自动归集汇总,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进行核对,从而确定其纳税遵从程度,并据此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以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具体处理:对于工作疏忽、计算失误等无意性不遵从者,发出限期核对、纠正甚至约谈举证通知;而针对纳税申报表上的信息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明显不一致的有意性不遵从者,需要在系统自动进行风险提示后,再深入进行人工分析,对涉嫌明显逃税的,移交税务稽查部门核查。
持续优化和扩展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外延
我国金税三期工程规划了“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其中,“一个平台”是指在整合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系统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两级处理”是指依托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在税务总局和省局集中处理税务系统的数据信息;“三个覆盖”是指大数据的应用内容逐步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覆盖税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覆盖所有税种;“四个系统”是指在业务重组、规范和优化的基础上,构建一个包括决策支持和行政管理等相关辅助业务在内的四个信息管理应用系统,具体包括相应的硬件、应用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安全体系建设等。在金税三期规划的基础上,应重新审视社会经济新形态、信息生态链,扩展和优化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既包括法定的税收管理部门,也需要一系列其他合作者的参与,如各类电子商务、电子支付和物流信息平台以及信息专业分析服务机构,而且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应保持与时俱进,持续优化和扩展。
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强化税收风险管理
在新形势下,税收风险管理是税收管理的有效方法。而“大数据”正是这一管理理念的核心基础。要实现税收风险管理目标,需要开展一系列的具体工作。首先,税务部门要深入挖掘、分析和整合海量涉税数据;然后,对纳税人进行客观的风险识别、确认和排序,并依据风险等级对相关纳税人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应对措施,从而避免或减少税收流失。因此,税收征管信息平台应树立风险管理意识,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目前,浙江、江苏等地的税务部门已经有效开展实施税收风险管理,这也充分表明,以“大数据”为基础的税收风险管理是中国未来税收征管改革的大方向。事实上,早在2012年的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了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战略。在制定税收风险管理战略规划基础上,税收风险管理涉及一系列相互联系的具体环节,包括对税收风险的识别、分析、排序、应对处理和评估监控等。税务部门实施风险管理后,通过涉税信息的采集与深度分析判断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从而实现对税收流失风险高的纳税人的集中管理,最大效用地使用有限的税收征管力量,利用大数据助推税收征管信息优势,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风险,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并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
提升数据采集和应用能力
税收大数据是税务部门最核心和关键的征管资源。为了不断提升税务机关的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强对税收大数据的交换共享、智能比对和逻辑相关分析。一方面要不断提高采集大数据的能力。拓宽采集渠道,全面获取各方各类涉税信息,以监控各类流转税的征收:获取银行信息和各类社会征信信息,以监控自然人的税收缴纳情况;取得房地产和车船信息,以监控财产类税收的征收情况;获取各种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以加强对跨境税收的监管。另一方面要深化对大数据的处理和应用。加强对各方涉税信息内在关系的梳理,绘制涉税数据基因图谱,为有效实施税收风险管理提供方向和确定靶子,切实保障税制改革目标的实现。
适时推进税收征管机构改革
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注重收入管理转向关注遵从度管理。因此,需要按照税收信息流程来重新设置相应的机构和岗位,如合并国、地税局为一个综合系统。具体确定各级税务部门的机构职能,如由县区局来执行涉税信息采集、纳税评估等;而大数据比对、第三方信息拓展和纳税评估宏观指导由省级局执行;总局负责总体规划,可根据需要考虑设置直属执行局。
注重顶层设计,赋予税务部门更大职权
在大数据时代,税务征管的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可以获得的数据也日益增加,但这些数据能否合法有效取得,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作为信息责任人是否愿意提供,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挑战。因此,应从法律上及制度上赋予税务部门更大的职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务必积极配合和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加强信息网络化建设,提高税收违法成本
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处理变得更迅速、简便和快捷,人们可以在瞬间处理成千上万的数据。各单位的信息系统得以建立,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递更便捷。因此,一方面,税务部门可以依照职权向有关单位获取涉税信息;另一方面,其他部门和单位也可以从税务部门获取纳税人的纳税诚信信息,甚至税务部门要主动公开或报送给相关部门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其他部门可以以此进行诚信评价,为相关业务和程序设置纳税诚信关卡,实行税务违法零容忍,严肃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对于个人而言,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可取消其一切评优奖励评选,限制出境等,以此给纳税人造成巨大影响,提升个人的税收违法成本。出于成本效益原则,纳税人就会选择依法纳税,做诚信人。对单位纳税人而言,也要提高税收违法代价。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有社会信誉损失,如利用各种媒体定期公开税收不诚信单位黑名单,这些都势必会给税收不诚信单位的生存和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促使单位纳税人依法纳税。只有多管齐下,才能减少直至消除“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现象,为税收征管信息平台的良性运行提供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
【课题负责人:李志军,本文执笔:李志军 张 宁 杜孝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