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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双重征缴”历史或终结(2)

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已存在近20年

两个部门同时征缴社保费,有其历史原因。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90年代发展迅速,其实是应对经济转轨所带来的社会波动的产物。从1998年开始,为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中央提出了“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

“两个确保”是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一位业内人士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透露,“1998年以前,都是当时的劳动部门在征收,‘两个确保’以后,就出现了劳动部门转给地税部门征收的情况。”

基于当时一些地方的社保征缴工作已经移交给了地税部门的现实,1999年国务院出台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提出了“双重征缴”体制模式。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保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各项险种的征收管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仍没有明确规定社保费的征缴机构,只是笼统地提到“社保费实行统一征缴,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立法上的欠缺,直接导致了我国的社保费“双重征缴”体制持续存在至今,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征缴主体的混乱。

社保、税务两部门共识难达成

一直以来,针对社保费是否应该统一由地税部门来征收的讨论不断,但由于社保征缴涉及到财政部、税务机关和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多年来各方对此并没有达成共识。

现实中,地税和人社两部门之间一直存在着博弈。“难就难在这两家互不相让。”一位不愿具名的财税专家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现在的‘双重征缴’体制总是不好的,国家要将其统一起来。”

但是,社保征收与税务征收,究竟孰优孰劣?

有主张由社保部门征收的,其理由主要有两点:首先,社保部门熟悉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和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具有先天的优势。其次,社保部门征收有利于高效管理全民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贯穿于登记、审核、征缴、待遇发放、服务等整个管理服务过程,征缴只是其中一个环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能够保证信息流和资金流无缝衔接,有效地维护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

也有人主张由税务部门征收,其理由也有几点:首先,地税机关是专职组织收入的政府执法机构,有独立的征收体系,可从体制上实现“税务收、财政管、社保支、审计查”的多部门管理格局。其次,全国地税系统有接近40万人的专业税收团队,征收能力强大。第三,金税三期工程能够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的大集中,实现全国国地税征管应用系统的版本统一。“国地税之间都是能沟通的,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

两部门博弈的背后,有利益之争?

“都没有个人利益,收上来的钱都不可能往自己兜里揣,其实也就是部门利益之争。这个事归你管,至少事权在这儿。哪个部门都想自己的权力大一点,归自己管的事多一点。”上述财税专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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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卓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