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高空坠物案为何总是“连坐”担责
日前,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对历时两年多取证审理的“高空坠物砸伤女童”案进行了正式宣判。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庭判决,由整栋楼第2-33层共448户不能排除实施加害行为可能性的居民承担补偿责任,每户向原告补偿360元。近年来,随着高空坠物案的频发,无主坠物案的受害者普遍选择以起诉整栋楼业主的方式维权,但质疑声也随之而来,这种“一人肇事,全楼担责”的连坐式补偿是否公平?
案件
天降酸奶瓶砸伤女童 家长起诉上百户邻居
2014年9月16日晚,重庆渝中区康田国际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砸人事件,一名两岁多的小女孩被楼上扔下的酸奶瓶砸中,当场昏倒在地。后经医院诊疗,女童的颅骨出现骨裂等症状,医药费花了8万多。然而,肇事者却始终未能找到。
孩子家长认为,孩子出事地点旁楼栋的第2-33层楼的1、2、3、4、5号房的业主具备实施高空抛物的条件,于是将这159户“有嫌疑”的邻居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
2015年10月19日,重庆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但因被告没到齐,法庭宣布改日审理。2016年5月30日,此案举行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出庭的大部分业主认为,原告对嫌疑人的“划定范围”不公平,事发楼栋中的每一层走廊里都有公共窗口,理论上每个户型的业主都有嫌疑,不能只起诉1-5号房的业主,因此申请将被告增加至448户。
近日,该案正式宣判。法院审理认为,因该栋住宅楼的建筑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并非原告之前起诉的第1-5号房的业主才具有实施加害行为的可能,所以,本案的被告主体范围应确定为第2-33层的全部业主。
法院对原告的损失评析后认为,对于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均予以支持,但是关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并未确定具体侵权人,并非一般侵权案件,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纳入被告的补偿范围。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共计确认为160304.08元。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应承担补偿责任的被告主体人数,酌情确定每名被告向原告补偿360元。
据了解,当日十余户到庭听取宣判的被告普遍表示,分摊之后每户的补偿数额不算太大,因此对这一判决结果还是能够接受。
现象
高空坠物案频发 官司赢了获赔难
事实上,随着高空坠物致人伤亡事件的频发,受害者家属在无法确认肇事者的情况下起诉整栋楼业主已经成了高空坠物类案件的普遍解决方式。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一居民小区发生一起疑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亡事件,一名正在骑电动车的男子被砸中当场身亡。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宁一居民楼上掉落铁球,砸到楼下人行道上一婴儿车内的女婴,导致不满一岁的女婴死亡。在近一个月的调查无果后,女婴家属决定起诉该栋楼的全体住户,为孩子讨回公道。
北京青年报记者检索发现,近年来,全国审理了多起高空坠物案,法院大多都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处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原告赢了官司并不能如愿拿到赔偿。
以2001年轰动全国的首例高空无主坠物连坐赔偿案为例。2000年5月11日凌晨,重庆的一千万富翁郝跃在家附近被楼上掉落的3斤重烟灰缸砸成重伤。休养一年后,郝跃将可能丢烟灰缸的24家住户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最终,渝中区法院判决由22个住户各赔偿郝跃8101.5元,共计17.8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12年后,郝跃再次来到重庆渝中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为他在12年的时间里仅收到3名被告不到2万元的赔偿。
同样的情形还有国内首例商业区高空坠物致伤案。2011年8月15日下午,27岁小伙陈涛骑车路过成都锦阳商厦时被楼上落下的杯子砸伤头部,留下了创伤性癫痫的后遗症。因为找不到“扔杯子的人”,陈涛3年后将可能扔杯子的一百多家商户告上了法庭。该案2014年4月28日开庭时,法官仅核实被告是否到庭就花了42分钟。最终,法院判令124户商家分别补偿原告陈涛1230元,共计152520元。然而,直到今年10月,陈涛仍有5万的补偿金没拿到。
两个案例中,受害人拿不到补偿金的原因十分一致——多位被告认为自己很冤,不该为实际丢弃坠物的肇事者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