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时事洞察 > 正文

土地管理法修改:应体现“同地同权同价”原则 (2)

又次,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修改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农地和建设用地以及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的使用权,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条件下可以和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满足城乡建设中非公益性用地需要”。

最后,建议土地管理法增加一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内容如下: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与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权利;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用于工业和商业(包括房地产商品住宅)开发。

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农民的住房连同宅基地可以出租和出让给农村集体所有制成员以外的人员。

农村集体耕地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可以转变为建设用地并直接进入市场。

允许农村集体之间在符合城乡统一规划的前提下自主进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除非自愿,政府不得把增减挂钩的指标变成征地指标。

城中村的改造可以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制性质不变。

上一页 1 2下一页
[责任编辑:高珩瑞(实习)]
标签: 同地   土地管理法   同价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