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持战略定力和政治定力,以新的认识指导新的实践。笔者认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战略布局,通过全党全国共同努力,腐败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党内政治生活呈现新的气象。
一、驰而不息从严从实从细抓管党治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着力从严从细抓管党治党,党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启示,如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的统一、抓惩治和抓责任的统一、查找问题和深化改革的统一、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等的统一等,这些经验要长期坚持。
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任重道远。管党治党不仅关系党的前途命运,而且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大的气力、更大的勇气抓实抓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场攻坚战、持久战,要坚定不移做好工作。“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需要经历一个砥砺淬炼的过程,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步步深入,善作善成;要继续在常和长、严和实、深和细上下功夫”。管党治党,必须坚持不懈从严从实从细抓,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突出“关键少数”,落实“两个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突出“关键少数”。一些腐败案件表明,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突出“关键少数”,要将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象。习总书记指出,“党的高级干部要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表率,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坚持政治立场和政治原则,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正道、弘扬正气,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党的高级干部要自觉经常同党中央对表,校准自己的思想和行动”。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目前,在从严治党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两个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四风”问题出现一些新情况、新动向,部分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能力不足,制度执行力有待提高等。因此,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三、坚持标本兼治,铸牢理想信念
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正如习总书记所强调,“要坚持治标不松劲,不断以治标促进治本,既猛药去疴、重典治乱,也正心修身、涵养文化,守住为政之本。”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党纪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同年7月8日实施的《问责条例》,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党内问责;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为完善党内政治生态、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基本遵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廉洁自律准则》强调自律,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
全面从严治党,“既要注重规范惩戒、严明纪律底线,更要引导人向善向上,发挥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引领作用”。在本次全会上,总书记特别指出,修身立德是为政之基,从不敢、不能到不想,要靠铸牢理想信念这个共产党人的魂。党员、干部要不断提升人文素养和精神境界,去庸俗、远低俗、不媚俗,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四、实现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直面问题,不断提升自我净化、自我修复能力,强化党内监督始终是重要课题。党的执政地位决定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党内监督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要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不仅要加强党的自我监督,还要实现与国家监察的融合,做到“党内监督无死角、国家监察全覆盖”。2016年11月,中办印发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方案。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标志着健全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拉开序幕。
本次全会上,习总书记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笔者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通过改革,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中央和试点地区目前已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党内监督条例》的规定,要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体现了中央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的决策部署和党规对改革的引领作用。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下国家机构的改革和完善。各级监察委员会必须由本级人大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并与司法机关协调衔接。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博导,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