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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处理好哪些联动性关系

【摘 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隶属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范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及中介组织建设之间存在着良性的联动关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上述四者应配套进行、协同推进,以保证改革的协调性和整体性。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  联动性关系  服务型政府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政府机构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执行基础

政府机构改革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职能合理的执行主体。行政审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进行社会管理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在于政府职能的转变,要从根本上解决政府“角色”的各种不到位。转变政府职能是“灵魂”的革命,而政府机构改革则是“形体”的变化,只有从内而外实现“灵魂”的变革,才能带来外部“形体”上的根本变化。以政府职能转变为主导,行政审批权才能从源头上被削减,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职能合理的执行主体。

政府机构改革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财力辅助。我国虽历经九次政府机构改革,但是财政需供养的行政人员数量依旧庞大,由此产生的巨额行政管理费支出增加了政府成本。随着公务员福利待遇的提升和人员编制的日益膨胀,仅靠正常途径——财政拨款无法保证部门所属人员的工资及福利的情况下,部分政府机构便“开动脑筋”、“各显神通”,纷纷把“创收”的眼光聚焦于行政审批权上。方法之一,绞尽脑汁,“创造”审批项目,收取审批费用“依法”获利;方法之二,铤而走险,以审批项目“设租”“寻租”,牟取非法利益等。可见,人员精简、机构精简切实能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把节约的财政资金用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为改革提供充足的财政资金保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利于巩固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效。对于一些部门而言,行政审批权背后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行政审批权的存在,部门就能“财源滚滚”,可以搞“小金库”。由此,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削减部门审批权和规范审批收费纳入财政集中管理,可以掐断政府部门非法收入来源,杜绝“小金库”现象,避免政府机构突破编制的膨胀,从而巩固政府机构改革业已取得的成效。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行政审批相对人是政府服务的“消费者”,提供令“消费者”满意的服务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出发点,服务应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国政府建设中始终坚持的优良传统,也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所倡导的重要内容。

同一个目的:提高工作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形式包括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程序等,实际都是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的工作效率。不讲效率,改革就是一句空话。服务型政府同样讲求效率,推诿扯皮、办事拖沓、效率低下,是服务型政府所不能容忍的。

同一个规矩: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法律是各级政府行为的“紧箍咒”,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不例外,尤其要在《行政许可法》指导下,对取消、下放、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服务型政府同样是法治政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律约束的政府好比“脱缰的野马”,破坏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进程。

建设服务型政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稳定的政治生态环境。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氛围下,政府职能转变能自觉以服务为导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时处处都体现并贯穿着服务的理念,这样能保障和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效和取得的成果。同时,建设服务型政府也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良好而稳定的政治生态环境,否则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容易回到改革原点,使得改革过程半途而废,并削弱改革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是由外而内“倒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并为其提供适宜的政治生态环境保障。

法治政府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法律保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是要将政府部门的各项权力重新定位,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需要重新合理分配,并划清各自权力使用空间维度,充分接受群众和媒体等机构的有效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既可以从源头上抑制腐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同时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实现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2004年7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我国法治政府的建设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它标志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此后有法可依,并受法律所保护。在此之下继续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以及各部门之间权责边界,推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

法治政府建设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它们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紧箍咒”,也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尚方宝剑”。建设法治政府,在全社会营造依法行政的氛围和环境,政府各项行为包括行政审批及其改革都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促使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客观上能够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所取得的成果;同时,也能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并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始终在法律的轨道内不断前进。

中介组织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外部推力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倒逼”中介组织发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简政放权,对于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公共产品等做到该管必管,对于微观经济发展等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优化配置等做到应放必放。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要围绕上述20个字做好政府职能转变、管理方式转变,则必须要有适合的中介组织充当载体来承接政府的转移职能,其实就是从客观上、外部环境上“倒逼”中介组织迅速提升自身能力,练好“内功”,以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趋势,更好的承接政府转移职能。

中介组织建设促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深远发展。中介组织作为发挥外部推动力量的主体,为积极促进简政放权政策真正落地,把自身打造成“可承接”、“能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载体,同时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从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向更深更远处发展。这样,政府可以“隐退”,用“无形的手”代替“有形的手”,更多的运用经济、法律、文化等手段制约社会主体的行为,把政府职能从许多微观事物管理中解脱出来,以防止政府“不务正业”,把更多的时间和社会资源投入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上来,从根本上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促进政府机构改革,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应提倡‘经济大合唱’。”同样,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如经济工作一般,与政府机构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中介组织建设有同一个“主旋律”,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有同一种“节奏”,即提高审批工作效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居于核心地位,政府机构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生动力,属于体制内因素;而中介组织的发展和建设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外部推力,属于体制外因素。内生动力和外部推力都增强,才能真正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良性轨道上向前发展。

(作者分别为河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副教授;河北行政学院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

【注:本文为2015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动性研究”(项目编号:HB15GL102)和2014年度河北省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资助项目结项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知之深 爱之切》,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5年。

②习近平:《摆脱贫困》,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行政审批   性关系   改革   制度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