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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如何有机结合(3)

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工作途径

要解决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途径缺乏保障的问题,必须首先明确党组织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职责定位。如果确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那么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责定位就是监督保障,这样就要在法人治理结构中选择其实现的途径,使之能有机结合。显然选择监事会作为党委“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作用途径是可行的。可以这样设计新模式: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不再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党委书记任监事会主席,纪委书记任监事会副主席,组成的监事会中党委成员和纪委成员之和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监事会中的党组织成员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由此构建出一种保障现代国有企业中党委发挥作用的新途径。

通过这种设计,可以解决以下问题:确立现代国有企业党委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便于党委通过监事会途径对企业进行了解和监督,体现企业党组织对法人治理结构运行的监督保障和最终把关的独特作用;由于进入监事会的党组织成员全都独立于董事会和经理层,保证了监事会的独立性;这种交叉任职使党委、纪委都通过监事会对企业进行监督,自然让这两者的站位和目标完全一致,真正使“两个责任”能够有机统一。既固定了党委主体责任的担当,又使纪委能在党委的领导支持下专职履行监督责任,同时在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包括对同级的党内监督;在党委作用定位明确的情况下,其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部分内容需要由董事会和经理层承担,党委、纪委可以通过监事会有效监督该部分主体责任的落实;有利于扭转基层党组织存在的软弱涣散、不敢抵制歪风邪气的现象,在现代国有企业中恢复广大党员的政治责任感和广大职工的主人翁(全民股东)责任感,促进企业形成弘扬正气的监督氛围和健康向上的先进企业文化。

此外,对于需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特殊企业党组织,因其职责定位是决策,可选择董事会作为其发挥决策作用的途径,选择监事会作为其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可以这样设计: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在特殊企业设立分党组,分党组成员一般进入董事会,并达到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分党组书记任董事长,董事会中的分党组成员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董事会职责;同时由国有股东单位的党组纪检组向该企业派驻纪检分组,纪检分组成员一般进入监事会,并达到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纪检分组长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中的纪检分组成员也应通过党的组织行为履行监事会职责。纪检分组作为党组纪检组的派驻机构只接受其领导,以保证独立性,同时也保证监事会独立。

设计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运行模式

通过以上对现代国有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运行、党组织作用定位和发挥作用途径方面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要使这些思路成为可操作的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的体制机制,必须用系统的思维进行全面深化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实现党的领导,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新模式。

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

深化改革必须首先从做实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开始抓起,这是健全完善包括党组织作用的现代国有企业领导体制的核心和关键。具体设计如下:

完善股东管理,调整管理职能,强化股东意识

现代国有企业的国有股东单位应履行三大职能,即:股东管理、决策研究、综合职能。

股东管理包括投资管理、董监事会管理、股东代表管理等。应按《公司法》要求制定投资管理办法、董监事会考核评价办法、董监事管理办法、股东代表管理办法等,规范国有股东单位的股东管理职能。

决策研究是指凡需由投资企业股东会决定或审批的事项,在提交国有股东单位决策层(如党组或董事会)讨论确定国有股东意见之前,由一个专门进行决策研究、论证和参谋的机构(主要由各方专家组成)担任研究提供决策方案的职能。

综合职能包括国有股东单位党组、董事会、经理班子的常设部门职能,这些职能负责对接上级各个部门的文件、指示和要求,如需提交进行重要决策的,先转决策研究部门出具方案,再报决策层决策。如需对投资企业传达或接受相关事项的,应通过股东代表按股东代表管理机制进行。

在调整完善股东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加强国有股东单位的自身建设。一是建立模拟个人股东考核激励机制,即制定实施国有资产管理者模拟个人股东的考核评价和激励办法,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商业投资收益或公益投资效果分别按每个管理者的不同责任,与其使用、薪酬、奖惩等个人利益挂钩,从机制上将国有股东单位的员工身份由参照政府职员转变为模拟个人股东,强化股东意识和责任。二是选用和培养以共产党员为骨干的国有资产管理者队伍,把国有股东意识(党的意识)挺在前面,让国有资产管理者比个人股东在精神激励上更具优势。

健全到位的职业董事会,充分发挥决策职能

设立以专职到位董事为主的董事会。专职董事应超过董事会成员的一半以上,董事长必须专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至少有一名专职董事。所有董事应保持独立性,不得兼任与履行董事职责不相容或影响董事正常履行职责的职务。董事人选应职业化、专业化,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董事纳入其干部管理。

要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按《公司法》细化董事会职责和各专门委员会职责,制定董事履职和问责规定,让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和每个董事真正履行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制定董事长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长在推动落实董事会决策等方面的权责。

构建经理层的执行团队,明确权责

按《公司法》规定,将经理层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奖惩权移交董事会。调整经理层的干部管理权限,国有股东单位不再直接管理经理层人员。董事会制定经理层人员管理办法,由提名、薪酬、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具体实施。经理层的组成由董事会决定,经理层正职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经理层副职由正职提名,提名委员会考察,董事会审议聘任。应在经理层中逐步构建具有市场化、国际化的职业经理人团队。

划清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边界。明确经理层就是董事会聘任的执行者,必须勤勉尽责地执行董事会的决策指令,不得越权决策;同时,经理层在执行中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包括董事长在内的董事不得自行直接发出指令。

做实独立的监事会,完善监督机制

设立专职到位的监事会,让监事会真正代表股东发挥实际监督的作用。在监事配备上必须符合独立性原则,不得兼任直接或间接影响其独立性的职务。监事需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由国有股东单位提名并当选的监事纳入其干部管理,涉及监事自身各种事项由股东会确定。根据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监事会可内设相应的工作机构。

根据《公司法》赋予监事会的“对董事会决议事项的质询权或建议权;对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的调查权;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权;对董事、高管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管人员的罢免建议权;对董事、高管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的要求纠正权和提起诉讼权”等等,在公司章程中细化监事会责权,明确监事会独立履行上述权限,并可以通过程序要求公司其它各级监督机构协作配合。制定监事会工作办法,发挥监事会作为企业监督主体的功能,统一调度监督资源和协调监督事项,对公司经营的运行,对董事会、经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并发表监督意见,履行监督行为。健全完善科学有效的监督体系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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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家治理1
标签: 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