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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业改革,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

核心提示: 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和“租金破产陷阱”,要破解困境,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改革顶层设计理念为指导,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优势,打造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平台。

【摘要】现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普遍面临“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和“租金破产陷阱”,要破解困境,唯一正确的选择是以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改革顶层设计理念为指导,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优势,打造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平台。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供销合作社  农村改革    【中图分类号】F325    【文献标识码】A

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提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是相对于传统农业中的小农户而言的。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业现代化,尤其是解决好“谁来种地”的问题,必须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么,这四种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是什么关系?这些新型主体之间又是什么关系?这是需要在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探讨的重要问题。

迄今为止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未根本改变小农户分散经营的弊端,且难逃“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和“租金破产陷阱”

随着三十多年前人民公社制度的解体,全国农村普遍建立了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成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然而,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除了向农户发包土地之外,在统一经营方面并没有发挥太多作用,结果是一家一户分散单干成了主流的农业经营模式。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角度考察不难发现,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是难以同竞争激烈的市场对接的:大部分农户在市场面前随波逐流,在自然面前听天由命;少部分农户敢于冒尖又往往碰得头破血流,真正能够在农业经营中长期做到效益良好的农户则是少之又少。在这样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克服小农户分散经营弊端,作为一个历史过程开始了。

人民公社解体后,最先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叫“专业户”,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成为政策扶持的主要对象,可以看作是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初始形态,甚至很多地方还形成了专业村。但专业户仍然处于分散经营状态,即使形成了专业村,相对于庞大而复杂的市场供求关系而言,仍然不过是汪洋大海中的一个个小舢板,经不起风吹浪打。当时的很多专业户及专业村典型,现在都已经难觅踪迹。这个现象可以用“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来概括,即个别农户选择某个经营项目成功,会带动当地农户从事该项目生产的积极性迅速高涨,从而使该项目主打产品的市场供应量迅速增长,导致供过于求,俗称“卖难”,市场价格也随之迅速跌至盈亏平衡点以下,造成大量跟风农户经营亏本。这个“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至今仍然经常出现。我们现在所说的农业大户,并没有在本质上超越专业户,家庭农场不过是农业大户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而已。

计划经济体制下为短缺而发愁已经成为历史;市场经济体制下为过剩而发愁却成为常态。在自觉或不自觉应对“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的过程中,继专业户、专业村之后出现的新型经营主体,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公司+农户”,也就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这种模式让企业成功介入农业生产领域,对于我国出口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做出了巨大贡献。目前所谓的农业企业,主要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但是,“公司+农户”模式也有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趋利动机诱导公司与农户双方难以建立稳定的契约关系,从而无法形成利益共同体,往往是公司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给予农户的利益回报比较少。二是对农户的覆盖面比较窄,集中于养殖业和蔬菜栽培等少数生产部门,粮食生产部门中很少,大部分农户游离于“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之外。

专业户和“公司+农户”模式的局限性,催生了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该法正式实施以来,全国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超过150万家。在理论和法律规定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一种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这个意义上,它同专业户与专业村具有共生关系。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实际运作情况看,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起人与普通社员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理论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合作关系,而是私人农业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看成缩小版的“公司+农户”,合作社不过是私人农业企业的外壳。更为重要的是,大量调研资料表明,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数以百万计,但实际有经营业务的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名无实。

综上所述,迄今为止出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发挥了很大作用,三十多年前分散经营小农户一统天下的格局已经得到改观。但也必须承认,分散经营的小农户仍然掌握着大部分土地资源,而且至今仍然游离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外。

纵观全国各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给人以如下直观印象: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是把小农户掌握的土地资源集中到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手中,或者直白地说,就是在农业生产经营领域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取代小农户。但是,如前所述,这种取代过程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除极少数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外,能够长时间(如十年以上)存活下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少。最近由于粮食价格下跌,造成一些种粮大户亏损严重,不得不把集中起来的土地还给小农户,有些惨到弃荒而逃的地步。

分析这一现象背后的原因不难发现,在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框架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扩大经营规模,必须从小农户手中流转土地,其充分必要条件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小农户支付租金。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确定了经营项目之后,都是在主打产品的市场行情比较好的情况作出流转土地决策的,因而租金相对比较高。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旦遭遇前述“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即产量大增而价格大跌,那么,因亏损而陷入贫困窘境的就不再是转出土地的小农户,而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可以把这一现象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其是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租金破产陷阱”。

不论是“积极性贫困陷阱”,还是“租金破产陷阱”,直接原因都是市场竞争造成产品过剩。那么,如何破除我国农业现代化这种“前有堵截、后有追兵”的困境呢?笔者认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顶层设计理念深化农村改革,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以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改革顶层设计理念为指导,发挥土地集体所有制度优势,打造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平台,是破解“两个陷阱”的唯一正确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既有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又有深厚的农村经济发展理论造诣,他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讲话精神博大精深。从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角度看,习近平总书记农村改革和发展顶层设计的理念有两项内容最重要,能够有效破除“两个陷阱”。一是关于坚守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探索土地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的思想;二是关于把供销合作社办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的思想。

第一,以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破除“租金破产陷阱”。土地是财富之母。任何经营活动都离不开土地,任何经营者都希望尽可能少地支付地租,最好是不付地租。但是,在土地私有制下,没有土地的经营者不支付租金就不可能利用他人的土地。从孙中山到毛泽东,把民主革命的目标确定为“耕者有其田”,就是要取消地主对农民的经济盘剥。新中国成立后,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农民创立的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则是制度性地破除了地租魔咒。但是,清一色的集体统一经营加之计划经济,则基本上取消了地租范畴,影响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农村改革后,在双层经营体制下,土地所有权与承包权、经营权分置,而且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在“三权分置”中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根本地位”,“发挥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和作用”。

那么,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表现在什么地方呢?总结大量农村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土地集体所有的优势表现在:承包费或租金这个概念完全摆脱了剥削的内涵,呈现了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三者利益的和谐统一。具体说来就是,集体收取的承包费,取之于承包户,用之于承包户,比如平整土地、修筑水渠、铺设机耕道等,即集体把承包费收入用于为劳动者谋取更多利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新结论,在所有集体经济巩固的农村,三者利益和谐统一的生产关系都能够看到。所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紧紧依靠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优势,这样承包权才能稳定下来,经营权才能活起来。

第二,使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改革成为农民生产生活服务的综合平台,破除“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已知四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生产类型的,加之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难以自我做到产前、产中、产后获得高质量的社会化服务,要想避开“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几乎是不可能的。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时,亲自指导瑞安市进行了构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社体系实验,受到广大农户欢迎。习近平同志设计的“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社体系,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其国际参照系属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类型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体系。在这种合作社体系内,组织机构本身不生产某种具体农产品,而是为农户的全部生产经营项目提供技术指导、购买生产资料、销售农产品、提供金融保险等全方位服务。在这样的服务体系中,不论是普通小农户,还是大农户或专业合作社,都可以享受到综合服务。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样的农民合作社体系在组织生产上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可以避免某种农产品的产能过剩。比如,从下到上统计上来的某种农产品播种面积大大超过上一年,正常情况下必然造成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降低,对生产者造成利益损害。一旦合作社高层掌握了这样的信息,就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引导农户消减种植面积,以保证市场供求大体平衡,从而避免掉入“小农生产积极性贫困陷阱”。笔者研究日本农协理论、体制与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它是农村市场的垄断组织,这种垄断是由对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造成的。然而,与一般的市场垄断组织为少数人利益服务不同,它是为全体农户服务的,而且在为农服务中获得的利润最终还是用于为农户服务。所以,这种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体系,其实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可以想象,一旦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农户经营体制完善起来,与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体系相互配合,那么中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当前深化农村改革,关键的和首要的措施是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理念落到实处。

首先,全党尤其是政党机关农口干部和研究三农问题的专家学者,要把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深化农村改革讲话精神当作头等大事来抓。在推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工作中,要杜绝过分强调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权能,而将土地集体所有权虚置的错误倾向;在供销合作社系统深化改革过程中,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一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当好落实中央精神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要把政府财政涉农资金整合到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农村改革和发展顶层设计理念、深化农村改革举措中来,克服资金使用分散、部门相互挈肘、效率低下的弊病,发挥好财政支持的关键作用。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博导)

【参考文献】

①徐祥临:《农村经营制度改革的底线思维》,《人民论坛》,2015年10月下。

责编/杨鹏峰    美编/王梦雅

[责任编辑:张寒]
标签: 改革   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