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应当说,“终身追责”意味着无论当事人是否在职、是否转任,都要为自己的“重大决策”负责,这为在任的、对重大决策负有责任的领导者来说,无疑又增加了一道“紧箍咒”,促使其在行使权力时有了更多的“谨慎”。
其实,“终身追责”与“巨额亏损”之间从逻辑上并不具备完全的“因果关系”,因为巨额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也就不存在因“终身追责”就会堵住“巨额亏损”的问题。反之,是不是“巨额盈利”就可以“一白遮百丑”了呢?《意见》也明确指出:“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和“重大决策”进行终身追责。所以,巨额亏损只是这些情况中的一种。
首先,在经济下行压力下,虽然国企亏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决策失误是重要原因之一。决策不可能不失误,孔明也有斩马谡的时候,但从近期反腐行动中可以看到,许多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是与“主要决策者”的个人行为有关的。这也反映了对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制度漏洞。
第二,从根本上讲,“追责”是“事后诸葛亮”。巨额亏损已经造成,作为“个人”能够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所以,从制度上堵住“不科学、不合规”的决策才是“釜底抽薪”之举。这个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和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国资委曾经进行过董事会改革试点,即“增加外部独立董事”,在重大决策上杜绝“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
第三,在某种意义上,经营决策失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一种不可避免的情况,“股神巴菲特”也有“失算而资产巨额缩水”的情况。除了“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根据其定位确定“盈利目标”外,“商业类”国有企业如果与非公企业一视同仁的话,那么从企业层面的“重大决策失误”就“无可厚非”。问题是“甘蔗没有两头甜”,国有企业在中国具有与非公企业不同的性质,“利用国家力量”与“日不落的跨国公司”竞争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重大战略。如何“既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集中力量干大事’,又能够按照市场规律,培育‘真正的企业家精神’”对于国企改革来说,还有很多没有解决的难题。有些“板子”不是简单找到“一只替罪羊”,问题就解决了。
第四,在深化国企国资改革的关键时期,中央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这两份重要文件是新时期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做好国有企业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做好“重大决策”的监督作出了部署。
第五,借鉴国际经验,可以看到,发达国家在做好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日本、美国、新加坡、法国等都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是强化政府监管,有的是重在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权力制衡等。新加坡淡马锡是国有企业,但它的经营效益和监管都独具特色,既没有“一管就死,一放就乱”,也没有因国有企业的性质而产生“重大决策失误”,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增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终身追责”不仅是对“决策失误”的追究,更要对“不作为”的责任进行追究,“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而且影响同样严重。
国有企业经营者也有自身的烦恼,多重角色让他们难以适从,几乎是要他们做“完人”。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性质和定位”,从国家和地方政府层面上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国有企业巨额亏损、国有资产不能发挥应该发挥的作用以及 “重大决策失误”就是难以避免的。
(作者为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企业人事管理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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