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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制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环境保护法》中按日计罚规定的出台,使环保部门获得了处罚企业最有利的手段。在此前提下,应当转变固定源环境管理思路,从环保部门大包大揽的误区中走出来,强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企业主动实行环境管理并上报监管部门,推动实施固定源精细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正是固定源实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是企业的守法文书。
在排污许可制度体系中,企业的环境主体责任主要体现在承诺守法、自主申报、自行举证、按证排污。建立企业承诺守法制,即以默认企业遵纪守法为管理前提,一旦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则通过从重处罚予以威慑。在此框架下,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采取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四大手段。
一是自行监测。监督性监测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覆盖力有限,从承诺守法的角度,应当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编制自行监测计划,确定监测点位,明确监测指标、频次以及采样监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等,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监测工作。政府在排污许可证管理过程中可采信自行监测数据,企业与第三方共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一旦发现伪造数据的情况,即可按照《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台账记录。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在国外,环境管理台账是企业自证达标、追溯超标或故障起始时间点的重要证据,因此国外的企业从明晰责任、自行举证的角度便会提出很高的规范化要求。国内已经实施多年的污染减排工作对台账也有具体的规定,诸如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已有相对规范的台账报表档案记录。例如,按日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用电量、药剂消耗量、环保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按月记录产品产量、原料用量、工业产值等。这些规定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固定。企业应当配备专人专职进行台账记录、整理和维护,并保存台账以备检查。
三是执行报告。报告是企业向环保部门履行告知义务的主要形式,分为异常报告与年度执行报告。企业有责任向环保部门报告异常、突发或变更情况,包括故障报告、超标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报告、变更报告、停产整治报告等。企业有责任按年度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编制许可证执行报告,说明企业履行排污许可证要求的情况,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对于重点监控的企业,提交执行报告的周期应当缩短。
四是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应当是企业的基本义务,在多部法律文件中都有规定,但目前履行情况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原因主要包括:缺乏信息公开管理的具体实施规范与要求,企业未明确应当公开哪些信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环保宣教不足,公众未明确需要公开哪些信息;由于监管不到位,环保部门未明确如何公开信息以及平台渠道。在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的顶层设计过程中,需要明确持证单位应以怎样的频率通过哪些渠道公开哪些信息,使公众掌握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实施等过程的关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