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超越选举政治
马克思对于选举政治的态度是辩证的。
一方面,无论是在早期著作《法哲学批判》还是晚期著作《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都肯定了选举作为民主制度一部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根据对《雾月十八》的以上解读,选举制度的框架本身,很难实现政客对选民的有效代表,它提供的是一种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民主”。那么,我们是否有可能去弥补选举政治的内在缺陷呢?
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通过制度设计,使选民有渠道对他们选出来的政治代表进行更直接的问责。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以巴黎公社为模版,提出了一种他认为相对理想的民主制度。该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选民有权随时通过投票来解雇他们选出的政治代表,而不需要等到几年一度的选举时另选他人。
另一种解决方案则是运动式的。在《雾月十八》中,曾经有两个阶级面临其阶级利益与代表本阶级的政客个人利益明显脱节的状况,但结果却完全不同。
一边是大资产阶级的代表性危机。起初,大资产阶级的政治代表是立宪议会中的“共和派”,但大资本很快发现“共和派”不能有效代表本阶级的现实利益诉求(维护政治稳定),因此他们转而支持秩序党,作为更加直接的政治代表。再到后来,大资本发现其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与秩序党成员的个人政治利益出现分化,于是转而支持波拿巴。
另一边,工人阶级也在遭遇代表性危机。在“六月起义”之后,工人阶级自身已经没有可能拥有独立政治代表了,只能将社会民主党作为政治代表,但当社会民主党在议会中向秩序党妥协的时候,工人阶级只能听之任之。
在“六月起义”的沉重打击之后,工人阶级的政治动员能力羸弱,使得他们没有能力要求“名义上”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社会民主党向自己负责。与之相反,大资本的政治动员能力强,因此在出现代表性危机时,能够果断更换新的政治代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其中的关键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政治动员能力不同,因此对政客施加影响和问责的能力也不同。动员能力强大的群体,有能力切实影响到政客的个人利益与政治前途、迫使任何政客回应他们的利益诉求, 不管这些政客名义上代表着谁。
换句话说,在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事实上都不再是利益代表的政治时,特定群体要想让自身的利益诉求在政治中真正发挥作用,就不能坐等着“被代表”,而必须在选举政治之外、在社会当中,培育草根动员力量,自下而上地壮大自身的政治行动力,正如马克思在《雾月十八》中写到:“无产阶级的力量在街头”。
这也呼应了左翼思想家墨菲(Chantal Mouffe)的观点:左翼政治力量要想实现自身的政治议程,就必须既以政党的形式参与选举政治,又培育独立而活跃的草根运动基础,两者缺一不可。在选举政治中夺取政治权力是重要的,但只有草根运动强大,才能尽可能保证左翼政党在夺权之后不“变质”、真正实现对左翼诉求的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