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中国古代,公车作为官员的代步工具,也是一种地位的象征。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公车腐败公开宣战,对各级官员的公车配备、使用制定了严格制度,严令官员多乘马、车,且切实执行。但是,明代中期以后,各级官员日益逾越礼制,普遍使用轿,且仪仗、装饰竞相奢华,公车腐败现象越发严重,积重难返。
【关键词】明代 公车腐败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从古至今,公车虽只不过是官员的代步工具,但更是一种地位的象征,只要头戴乌纱以后,就没法排除对于座驾的情结。尽管历代王朝规定为官员配备公车,但为了防止官员超标准、公车私用等公车腐败,各朝都会对什么级别的官员享受什么等级的座驾制定出详细的制度。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公车腐败公开宣战,对各级官员的公车配备、使用制定了严格的制度,严令官员多乘马、车,且切实执行。但是,明代中期以后,各级官员日益逾越礼制,普遍使用轿,且仪仗、装饰竞相奢华,公车腐败现象越发严重,积重难返。
明太祖朱元璋制定公车配备、使用制度,维护王朝统治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后,为了“辨贵贱,明等威”,满足官员的公务需要,维护明王朝的统治,继续维持各级官员的公车。同时,鉴于历代的公车腐败经验教训,他也担心官员逾越礼制,养尊处优,导致吏治败坏,冲击明王朝统治秩序,因此他法体汉唐,参之宋典,陆续颁布法令,制定出一套公车配备、使用制度。
明代的公车,主要包括马、车、轿等类。洪武元年(1368),明太祖诏定各级官员乘坐车、轿的级别及其档次,规定凡官员所乘车不得雕饰龙凤纹,饰物、材质皆因品第不同而区隔,文官一品至三品用间金饰银螭绣带,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青带,俱用青缦,“轿同车制”。洪武六年(1373),明太祖又下令,凡舟车坐轿禁用红漆,五品以上车可以使用青幔。明太祖生怕官员养尊处优,严格限制轿子的使用,规定“妇女许坐轿,官民老疾者亦得乘之”。对于武官,明太祖规定,“虽极品,必乘马”。
明太祖还订立鞍辔之制,对于马鞍、鞍下所垫之䩞及缨辔等件亦作了细致的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规定公、侯、一品、二品马鞍用银、铁,䩞用描银;三品至五品,鞍亦用银、铁,䩞用油画;六品至九品,鞍用摆锡、铁,䩞用油画。建文四年(1402),明朝又规定,官民人等马颔下缨并秋辔俱用黑色,不许红缨及描金、嵌金、天青、朱红装饰。
明朝中期以后,对官员使用车、轿等禁令多次重申和补充
明朝中期以后,历朝又不断颁布法令,对官员使用车、轿等禁令作出重申和补充。
景泰四年(1453),诏令在京三品以上文官许乘轿,其余不许违例,在外各衙门俱不许乘轿。弘治七年(1494),孝宗下令,“除奉有旨及文武例应乘轿者,止许四人扛抬。其两京五府管事,并内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皆不许乘轿。违例乘轿及擅用八人者,指实奏闻”。这些诏令,允许三品以上文臣有乘轿资格,且规格止于四人所抬,“庶官亦乘马”,武臣仍在禁止乘轿之列。
正德元年(1506),武宗下诏,重申两京文职四品以下及武臣皆不许乘轿。正德四年(1509),礼部侍郎刘机言,“《大明集礼》公卿大臣得乘安车,因请定轿扇、伞盖品级等差”,明武宗“以京城内安车伞盖久不行,却其请,而命轿扇俱如例行”。嘉靖五年(1526),世宗敕令,“两京五府及在外镇守公侯伯都督等官、皇亲驸马、在京四品以下文职,在外自三司以下官有乘轿,军职有上马用杌、舆乘小轿出入者,参问降调如例”。嘉靖十五年(1536),再次重申,四品以下不得用帷轿。隆庆二年(1568),穆宗谕令“两京武职非奉特恩,不许乘轿。文官四品以下用帷轿者,禁如例”。万历三年(1575),神宗亦下令,“武臣勋戚等官,俱不得僭用四人帷轿”。天启五年(1625),明廷又诏令,官员三品以下禁止乘舆。
以上这些诏令的颁布,是对明初公车法令制度的不断重申和补充,实际上也是当时各级官员竞相逾越礼制、肆行公车腐败的反证。事实上,明朝中期以后,各级官员逐渐逾越礼制,违规使用公车,乘轿者日渐增多,且竞相奢华。明朝政府遂不断重申禁令,力图堵住公车腐败的口子。
明朝中期以后,为官者以轿代步风气形成,公车腐败日盛
明初,太祖严格限制轿子的使用。其时,法制严苛,对违反公车制度者严加惩罚。但是,随着时代变迁,轿代马、车,旧有车制久废而无所适用,明朝中期以后,历朝虽屡有申令,舆制渐备,却并未阻挡为官者以轿代步风气的形成,且竞相日益奢华,公车腐败之风越发盛行。
乘轿者的范围由三品以上文职大臣扩展到整个文武官僚群体。依制,普通文官与武官俱在禁轿之列。明朝中期以后,庶官乘轿出行者日渐增多。这一现象,起先在南方尤为普遍。轿子虽然舒适,但是官员所乘多为官轿,所需轿夫少则两人,多则四人,且多为力役,劳民甚苦,大大增加了民众的负担。明初严格限定乘轿群体,轿夫数量亦有严格规定。明朝中期,开始时执行尚严。如天顺六年(1462),监察御史李杰因乘“八抬大轿”巡按直隶而遭弹劾,被下诏狱。英宗以其乖张跋扈,而降为典史,由正七品降为小吏。其后,违例乘轿者现象越发普遍,处罚却相应减轻。如正德十三年(1518),陕西布政使李承勋及按察使杨惟康违规乘肩舆,仅遭罚俸四个月处分。万历三年(1575),右佥都御史陈省因乘轿被揭发,仅罚俸三月。
武官僭越乘轿的情况远逾于文官。如成化年间,南京给事中王让奏称,南京守备武官“多不乘马,私役京操军士,肩舆出入,呵从实繁,将骄卒惰”。弘治九年(1496),兵科都给事中杨渶奏言:“旧例,将臣在病,得请方许乘轿,止可于暂时行之。今京营将官,多有久离鞍马,以坐轿为常者,非惟不能制御急变,恐无以表率六军。”正德年间,总兵刘晖因违制乘轿而遭弹劾。嘉靖十一年(1532),南京都督同知杨宏擅乘肩舆而遭劾。……明政府对于武臣乘轿的容忍程度显然低于对于文臣的要求。
官员公车不仅僭越使用,而且越发追求奢华排场。正统年间,南京守备及五府六部等衙门“官守者不能弥盗,及以虐民又违理肆情,擅作威福,挟制诸司,或出入多用骑从,清肃道路,甚至乘轿”。官员在享受违规的舒适车轿的同时,常常伴有大量的随从人员,靡费岂止于一轿。如嘉靖时,左都御史潘恩指控南京“巡城御史乘轿,多役官夫,设酒科及乐户,耳闻目见,殊失官常”。左都御使鄢懋卿,依附于权相严嵩,得以总理四盐运司盐政,尽握天下利柄。他“性奢侈,至以文锦被厕床,白金饰溺器。岁时馈遗严氏及诸权贵,不可胜纪。其按部,常与妻偕行,制五彩舆,令十二女子舁之,道路倾骇”。鄢懋卿的官轿不但远逾四人抬轿的规制,而且以十二女子抬之,招摇过市。
官员前往外地巡视或赴任他地、卸任等皆会使用官方的驿站系统,按规定,驿站多提供马匹,南方则提供舟船。明朝中期以后,常有官员越制索要。如宣德四年(1429)五月,明宣宗即指斥,陕西、河南“诸处驿路,朝廷差遣之人,所过往往多索供给,甚者十倍常数,迫取丁夫马驴车牛之类,百姓猝不能给,辄加考掠,得财乃免”;福建等处“差遣者不乘,应给舡马,皆欲乘轿,亦多违例强索,百姓苦之”。除驿站外,官员每至一处,下级地方官都要裹粮迎候,供其住、行、食、用所需,官轿夫役则是重要一项。明代中后期,官员滥用官轿、役夫的情况不绝如缕,使相关“有司、驿递、衙门,疲困已甚”。公车腐败日盛一日,积重难返。
明代实行人治,加之制度、监督、官员思想等问题,导致公车腐败盛行
明代的官员乘用公车制度,在明初由太祖确立,此后又为历代所不断完善和重申,日渐完备。但是,为何到了明朝中期以后,官员们却能够不断逾礼越制,肆行公车腐败?
首先,皇帝带头破坏公车制度。作为王朝的最高统治者,皇帝之言即为法旨。历朝皇帝不断重申官员车轿禁制,但是常常赋予宠臣“破格殊典”,成为制度的破坏者。宣德年间,少保黄淮陪游西苑,得到宣宗恩准,“乘肩舆入禁中”。弘治八年(1495),南京监察御史王存忠弹劾南京勋贵成国公朱仪、魏国公徐俌、武靖伯赵承庆、南京锦衣卫带指挥使王锐等乘轿出入,仪、俌、承庆乘八人轿,奢侈尤甚,却得到孝宗宽宥。嘉靖间,“严嵩奉诏苑直,年及八旬,出入得乘肩舆。武臣郭勋、朱希忠特命乘肩舆扈南巡跸,后遂赐常乘焉。皆非制也”。泰昌、天启间,皇帝登基及皇子诞辰,下旨凡五军都督府及宗人府之武职有功者,俱加官一级并赐肩舆。武人不得乘轿的祖制,就这样被朱元璋自己的子孙打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