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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各地PPP热潮涌动,在推进投资增速,稳定经济运行的同时,也出现了值得关注的现象和问题。从实践看,部分PPP项目运行出现了一些异化现象,偏离了制度设计初衷,形成了潜在的经济社会风险。为此,需要强化基础管理,完善运行机制,扎实稳健地推进PPP,促其健康发展。
“治理利器”来自于有效的治理
PPP模式的核心要义在于平等协商、责权对等,强调主体间的互动性和依赖性。简言之,政府和社会资本方是一种“平起平坐”的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等特征。虽然也涉及融资以及投资回报等问题,但PPP与普通的融资模式有着根本不同,它属于一种管理创新,强调双方在合作中的协商互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在PPP项目中,并非要求某一方承担全部风险,而是根据责权对等和整体风险最小化的原则,合理分担项目建设和运营中的相关风险。
PPP具有多重积极效应。在经济领域,公私通过建立伙伴关系,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参与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形成一种合作与互补相结合的新型供给方式,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机制效应,能够提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在社会领域,凭借这种新型合作关系,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可以在社会事务中平等协商、相互合作,促进政府治理和管理方式的创新与变革。总之,PPP是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一种“治理利器”。我们需从更为宽广的视角来认识我国当前推进PPP的深远意义。PPP,不仅有利于吸引民间投资,抵消经济下行或收缩的能量,扭转经济下行趋势,而且可以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弥补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缺口,并提升供给效率和质量。尤为重要的是,PPP有利于促使地方治理方式转型,提升其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虽然承载了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些美好愿景,但PPP能否成为“治理利器”,依赖于能否对其正确使用和有效治理。PPP并非是一个完美无缺的工具,也并不必然绝对优于传统模式。PPP的运行效果,与政府治理能力、制度规则、项目性质、资本市场完善程度、项目成熟度等有关,并受多重因素制约。特别是PPP的适用对象和范围有着较为明确的要求和特点,如收益稳定、规模适度、风险易于划分等,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都适合PPP。同时,在运行之中,也面临角色定位、风险分配、激励相容、资本回报及退出等技术难点。例如,在风险识别和转移中,如不能清晰地划分相关主体的行为边界,并合理分配相关风险,则会影响PPP运行质量,甚至有可能造成项目失败。此外,由于PPP运行期限较长,并涉及诸多复杂的设计,可能引发决策与信用风险、建设风险、法律及合同风险、金融风险、市场营运风险等一些风险。因此,发挥PPP的积极作用,需要对其正确使用并强化管理。
警惕我国PPP的异化现象和潜在的风险
近年来,我国PPP呈现快速发展趋势。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国入库项目达到11260个,投资额13.5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1351个,投资额2.2万亿元,落地率31.6%。PPP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稳定经济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在推行PPP中出现了异化现象,影响了PPP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将PPP异化为一种融资手段。PPP与普通融资模式有着根本的区别,但一些地方在推行中,却把PPP当作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或假借PPP搞变相融资,缺少社会综合效益最大化导向,政府承担兜底责任,有的甚至对社会资本承诺过高回报率,其根本目的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在管理上,政府仍采取融资模式的管理方式,往往是自己单独“拍板”,社会资本方没能平等参与其中,并缺乏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分配机制。
将PPP“泛化”为一个筐,啥都往里装。PPP参与主体众多、操作复杂、期限较长,对技术条件要求较高,这些因素决定了PPP有着较为明确、严格的适用范围,并非所有的项目都适合这一模式。然而,一些地方在推进PPP时,忽视了其适用范围,出现了泛化现象。例如,将一些纯商业项目包装成PPP,将无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或者难以明确划分风险的项目采用PPP模式。
患有“资金的饥渴症”“资本自闭症”。有些地方认为,只要能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其他的都好谈,并承诺包亏保盈、保本回购,甚至不惜损害公共利益;还有的地方则患有“资本自闭症”,对参与PPP项目的企业设置了过高的标准,出现了“玻璃门”“弹簧门”,阻碍了社会资本的参与,使PPP有其名、无其实。
简单、粗放式推进,出现程序形式化。有的地方过度追求项目数量和落地率,不注重规范化管理和项目质量,一些前期的论证、评价报告流于形式,也缺乏相关机制和管理措施,给项目实施埋下了隐患。
之所以出现这些异化,一方面是由于一些地方思想观念和认识不到位,没有将PPP作为一种新的治理工具,仍然停留在原有的管控思维和行为方式;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应对这一新事物的能力欠缺、经验不足,相关法律、制度以及配套措施不健全。
一些异化和不规范运行的PPP项目,有可能形成一些新的潜在风险。一是地方财政风险。PPP虽有助于缓解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资金压力,然而,运作中的不规范,如承诺过高的社会资本回报率、包亏保盈,可能带来地方财政风险。目前,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两类项目占比逐步提高,已达60%左右,如操作不当,也有可能形成地方债务风险。二是金融风险。由于PPP融资额较大、期限较长,往往需要借助金融产品解决一些操作难题,但这又依赖于金融产品的设计、金融市场的成熟度、信息披露和监管机制,如果技术条件和制度环境达不到要求,则可能形成金融风险。三是公信力风险。一方面,PPP运行中,衍生出大量的咨询、服务机构和人员,如不能有效规制,则可能形成灰色的利益链和分利群体,抬升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成本,损害公众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项目变异或失败,也可能造成失信于民、失信于企业的不良影响。总之,PPP项目一旦失败,不只是浪费和损失财政资金,更重要的是损害公众利益,影响政府治理能力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严重的经济社会问题,对此需高度警惕并加以防范。
强抓基础,规范运行,扎实推进PPP
防范PPP的异化和潜在的风险,需要从基础抓起,完善法律和制度,探索PPP的适用范围和有效形式,推动相关利益方角色和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型,构建激励相容机制,严把技术和质量关,推进PPP健康发展。
以完善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实现立信、立规、立益,打造PPP健康发展的基石。只有将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关系和具体方式、相关权责及利益等,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才能消除各方疑虑,培育契约精神。从现实考虑,加快立法速度,可先立条例,待成熟后立法。对现行各项制度,特别是对操作指南、合同指南、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框架等进行评估,并予以修正和完善。同时,尽快制定与完善合同和纠纷解决机制、投资回报和退出机制、监管机制等,以制度规范项目运行。
明确适用范围,探索PPP的有效模式,消除“泛化”。明确适用范围,尤其要注意两种不适应PPP模式的项目:一种是纯商业化的项目。应按商业属性对此进行招商引资,防止将其包装成PPP项目,损害公共利益。另一种是虽属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但却没有稳定的收益或是难以明确划分风险和量化责任、具有特殊属性的公益项目,也不宜采用PPP模式。对于适合采用PPP的项目,则要体现灵活性原则,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确定合理的治理结构、运行模式和机制。积极探索医疗、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项目的PPP有效模式。
推动思维、角色和行为方式的全面转型,构建激励相容机制。PPP是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不仅要求政府转变角色,由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和项目的监管者,而且要求社会资本方、银行等相关利益方,也要转变思维、角色和行为方式,参与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中。为了调动各方积极性,增强约束力,则要从利益和风险分配等方面着手,构建激励相容机制。
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实施全流程监管,严把技术和质量关。统一监管机制,则应实行机构统一、制度和规则统一,以提升监管的效果,避免地方因规则不统一而无所适从。从项目论证决策,一直到项目建设、运营及后续的管理,实施全流程监管。严把技术和质量关,科学设置社会资本选择和准入条件,提升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的财政支出测算的科学性。
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关金融产品,防范财政和金融风险。由于PPP项目期限较长、融资需求较大,恰当的金融产品有利于推进PPP发展。例如,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助于解决项目运行中的融资、再融资及社会资本退出等难题。但金融产品的使用需要一些严格的条件,如在资本市场的完善度和监管、信息披露、项目公司的治理结构、风险分担机制和信用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如果条件不成熟、基础未做扎实,则可能引发财政和金融风险。从我国现实看,当前投融资模式和金融产品的设计不宜过于复杂,以防产生扰乱PPP正常运转的套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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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 (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