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一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交通网络体系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空间结构和联系方式出现了显著变化,大城市与周边地区日益趋于一体化,形成新的空间聚集形态——大都市区(metropolitan-region),其在20世纪后半期已成为发达国家城市体系的主体形态,在促进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乃至全球发展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目前已形成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大都市区。但大都市区的管理往往被分割在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行政区域之中,如何突破行政壁垒和地方利益等各种客观性的障碍,推动大都市区政府间的有效合作,将是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中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报告利用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有关大都市区的调查数据,对国际上260余个大都市区政府合作的实践进行了比较,以为我国探寻适合中国国情的大都市区政府合作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大都市区政府合作的主要模式
由于各个国家政治体制、政策环境、文化背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大都市区政府合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也存在多种形式。根据合作形式和协调机制的不同,本文归纳出实践中存在两种基础合作模式以及围绕这两种基础模式形成的衍生模式。
一种基础合作模式是地方政府之间完全的非正式合作。通常是针对某一领域的问题,各地方通过磋商论坛、市长联席会议等形式,基于某种共识或者共同利益形成的合作协议、合作合同等,有些合作协议甚至没有法律约束力(通常是层级比较低的合作协议),但由于在签订之前经过了各方利益主体充分的谈判磋商,在实践中还是被广泛使用。这种合作形式的组织相对松散,对合作各方的约束力较弱,谈判成本相对较高,对一些跨区域问题的协调作用也非常有限。
另一种基础模式是以大都市区为基础设立更高层级的地方政府。这种合作形式在协调能力、跨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方面有明显提高。但由于涉及到行政区的合并、政府职能的调整,在实践中具有较高的操作难度,尤其是实行地方自治的联邦制国家很难推行。因此,应用该种合作模式的地区相对较少,目前法国和部分国家的首都地区更多采用了这种形式。
以上述两种合作模式为基础,各国基于本国体制、文化、法律制度等不同因素,还形成了一些交叉融合的衍生模式,比如有的大都市区政府合作仅在交通、规划领域,是由超越各行政区的具有法定管辖权限的政府机构负责,其他领域的政府合作则采用地方政府之间的非正式合作模式。还有经各地方政府共同设立有限权力的协调机构,机构领导者由各地方政府选举而成,负责协调处理本区域的公共事务和问题。
首都大都市区地方合作模式的国际比较
首都大都市区作为国家特殊的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模式具有一定特殊性:一是多数首都都市区建立了促进地方合作的常设实体机构。在本文所比较的22个国家的首都大都市区中,除了美国、意大利、西班牙、智利四个国家之外,其他国家的首都大都市区均有相应的实体机构。像英国国内大都市区合作都是非正式合作模式,但伦敦大都市区属于例外,设立了大伦敦区管理局。二是首都都市区地方政府的合作多数建立了高级别的法律保障机制。在上述18个设立实体协调机构的大都市区中,除了日本、瑞士、瑞典、波兰等国家之外的12个首都大都市区的协调机构在法律上享有明确的管理权限,通常管理的权限和范围都要高于本国其他大都市区的治理机构(见表1)。
都市区地方合作模式的演变趋势
由于地方政府的横向合作涉及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实现政府间有效的合作,无论政治决策者,还是专家学者至今都无法给出定论,各国基本上都处在探索阶段。合作模式由最初传统区域主义所倡导的“集权式”,建立“大城市政府”,再到新区域主义所倡导的“网络式”多中心合作,各种形式在各国不同的都市区都有相应的案例。从演变的总体趋势上来看,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
建立实体机构,协调地方合作已成为多数大都市区的选择
在本报告所比较的261个大都市区中,建立实体协调机构的有178个,所占比重为68%;其中有54个大都市区的协调机构享有一定的法律授权,主要是法国、德国、韩国、荷兰等国家。多数国家大都市区的协调机构是公共组织或者政府提供部分财政预算的准公共组织,负责本都市区内部各地方政府的利益协调、公共问题的协商和政策的沟通,地方政府之间的合作多采用非正式的合作形式(见图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