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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感的时代内涵与国外经验借鉴

【摘要】“获得感”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词”。准确把握“获得感”的内涵,不能简单的将其解释为“幸福感”“主观生活质量”等外来概念的“同义词”,必须将其放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 实现共享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理解。 “获得感”以发展为前提,以民生为重中之重,以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为保障。“获得感”的提出明确了发展和改革的目标、落脚点和突破口, 解决了发展质量、改革成败的评价标准问题。 “获得感”是发展、改革的动力源。推动包容性发展、改善民生、实现公民政治权利是提高公民“获得感”三个不同层面但又紧密相关的途径:发展是前提,改善民生是主要内容,而实现公民政治权利是“获得感”落实的保障。

【关键词】获得感  全面深化改革 共享  包容性发展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7.02.002

 

自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提出“获得感”以来,“获得感”不仅成为党中央重要会议和文件中频频提及的重要概念,也成为民众、媒体和学界的“热词”之一。但综合现有文献来看,“获得感”研究尚存在两方面的不足:首先,对于“获得感”虽已有诸多讨论,但尚缺乏对这一概念的细致剖析;其次,“获得感”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新词”,目前仍无法与国外建立理论与实践上的概念对应,难以实现国内外的理论探讨与经验共享。清晰界定“获得感”,建立可以为中外学者对话的概念体系,并以此为基础,研究国外提升公民“获得感”的经验教训,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有助于我们借鉴国外经验,提升我国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获得感”概念解析

“获得感”(Sense of Gain)是一个本土性非常强的“中国概念”,在国外尚不存在直接的概念对应。国外社会治理中的一些热门概念,如“幸福感”(Sense of Happiness)、“主观生活质量”(Objective LifeQuality)等,都被用来评价公民生活状况,与“获得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这些概念往往更偏重主观感知,且在评价主体、评价内容与评价标准等方面与“获得感”存在一定的区别。准确把握“获得感”的内涵,不能简单地将其解释为这些外来概念的“同义词”,而需要从提出背景、含义、特征、与相关概念的关系、意义等方面理解它。

“获得感”的提出背景。任何概念的提出总有一定的历史背景。“获得感”的提出,正处于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取得了高速发展的辉煌成就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矛盾,这些矛盾集中表现在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乡二元分割严重、地区发展差异过大等方面,导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全面、不可持续。针对这些问题,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而这五大发展理念的归宿和落脚点——“共享”发展理念的根本目标就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秦国文,2016;蒋永穆、张晓磊,2016)。因此,“获得感”这一概念,必须放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转变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共享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来理解。

“获得感”的含义、特征及相关概念。“获得感”是一个含义丰富的概念,它与“幸福感”“相对剥夺感”“失去感”“失落感”“参与感”等概念存在联系。就字面含义来讲,“获得感”是对“获得”的主观感受,它是建立在“客观获得”基础之上的,对“客观获得”的主观感觉(丁元竹,2016)。结合“获得感”提出的时代背景和已有研究,“获得感”有以下几个层面的含义:

首先,就“客观获得”来说,“获得感”要以获得实实在在的物质利益、经济利益为基础,这体现在人民群众收入增长、能够享有充分的社会保障、良好的公共服务等。但“客观获得”并不仅仅局限于物质利益与经济利益上的“获得”,还包括获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政治权利(蒋永穆、张晓磊,2016;赵玉华、王梅苏,2016),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发展成果(赵玉华、王梅苏,2016;林怀艺、张鑫伟,2016)以及伟大祖国的尊严和荣誉(林怀艺、张鑫伟,2016)。不仅如此,它还体现为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实现自我价值、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机会(赵玉华、王梅苏,2016;周海涛、张墨涵、罗炜,2016;翟慎良,2016)。更重要的是,“客观获得”还包含了未来维度——在拥有“当下获得”的基础上,能够确认“获得”是可持续的、不断发展的,“当下获得”在未来不仅不会消失,还会更多、更好(秦国文,2016)。

其次,就“主观感觉”来说,“获得感”不能脱离其“客观获得”的基础而存在。一般认为,同样是主观感受,“获得感”和“幸福感”可以有很多共通之处,但“幸福感”往往更强调个体心理感受、更主观因此也更容易流于空泛(王斯敏、张进中,2015),“获得感”则更强调“实惠”,更具体也更有实际意义。同时,“获得感”不仅是对于“绝对获得”的感觉,还由“相对获得感”所决定:发展不均衡、改革红利分配不公、弱势群体不断被边缘化所导致的“失去感”(张航,2016)、“失落感”(张品,2016)以及“相对剥夺感”(蒋永穆、张晓磊,2016)会极大地降低甚至消解掉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因此,“获得感”内在的包含了两个特征:首先,“获得感”不是个别人的获得感,而是“所有人”的获得感,它必须具有公平公正的特征,保证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公正地共享发展成果;其次,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获得感”格外重要,“获得感”必须具有包容性的特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全面实现小康,少数民族一个都不能少,一个都不能掉队”以及李克强总理强调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不让残疾人‘掉队’”,正是对这一特征的生动表述。

“获得感”提出的意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提出“获得感”,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首先,“获得感”的提出明确了发展和改革的目标、落脚点和突破口。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解决了发展和改革“为了谁”的问题(赵玉华、王梅苏,2016;杨兴坤、张晓梅,2015),在规范意义上确定了发展和改革的价值取向,明确了发展和改革的目标和落脚点,也从方法论意义上指出了改革的突破口与着力点(杨兴坤、张晓梅,2015)。发展和改革必须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目标和落脚点,而如何让全民共享发展、改革积累的成果和红利,正是当下改革所要重点突破、重点发力的领域。

其次,“获得感”是衡量发展质量、检验改革成败的试金石(赵玉华、王梅苏,2016;陶文昭,2016;《领导决策信息》首席时政观察员,2015)。“获得感”的提出解决了发展质量、改革成败的评价标准问题。“获得感”可以具体化为一系列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指标,如基尼系数、恩格尔系数、财产和收入的多少、教育支出比例、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养老金数额、就业率高低等。以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是否提高作为衡量发展质量、检验改革成败的最终标准,明确了评价主体是人民群众、评价内容是“客观获得”、评价标准是“主观感受”(蒋永穆、张晓磊,2016),避免了只以GDP增长作为发展指标的片面性,弥补了只以投入产出作为民生指标的缺憾,纠正了评价主体“运动员和裁判员”合一的偏失,可以更科学、合理、有效地检验发展成效、引导改革方向。

最后,“获得感”是发展、改革的动力源。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可以增强群众信心、凝聚改革力量(《领导决策信息》首席时政观察员,2015)。发展、改革最终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赵玉华、王梅苏,2016)、凝聚民智、汇聚民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并不意味着改革要单向地为人民群众输出利益,而是深刻地指出了发展、改革要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实现自我价值、社会价值的机会,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人民群众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个人发展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共同实现。

“获得感”的主要内容与具体表现

“获得感”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获得感”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获得感”以发展为前提。发展是“获得感”的基础(陶文昭,2016),无发展成果,“获得”无从谈起。但发展并不一定必然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发展如果忽视了公平、公正,如果造成了行业间、区域间的不均衡、不全面,反而会降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因此,发展必须以“共享”理念为导向,在发展中坚持公平正义、坚持“包容性发展”,让全体人民特别是在过去的发展过程中未能充分享有发展红利的人群共享发展成果、发展机遇。

其次,“获得感”以民生为重中之重。“民生”即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生活质量,它既包括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良好的公共服务供给,也包括人民群众的精神食粮——文化,以及“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环境。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建立在覆盖全面、高水平、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之上,建立在高质量、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之上,建立在丰富的精神文化生活、绿水青山之上。

最后,“获得感”以人民政治权利的实现为保障。政治地位显著提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得到实现和保障,实现参政议政、管理国家事务是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内容(《领导决策信息》首席时政观察员,2015)。不仅如此,人民群众能够有效表达自己的需求,能够以自己的智慧和力量参与到发展与改革的时代浪潮中,能够真正在当家作主中实现公平正义和人的尊严,也是发展与改革能够始终不偏离“以人为本”、民生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

国外提升公民获得感的经验

虽然“获得感”这一具有强烈中国特色和时代特色的概念在国外理论与实践中并无直接对应,但在“获得感”的具体表现中,国外不乏可资借鉴的经验。国际社会在“共享”发展理念、包容性发展、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公共事务的公民参与等方面有许多成功的案例与经验教训。

推动包容性发展。正如联合国为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所作的《实现我们所有人期望的未来》(Realizing the Future We Want for All)报告中所指出的,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人口数量已经大幅度降低。但在包括高收入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收入及健康方面的不平等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却在加剧。为此,联合国在2015年后的发展议程提出了包容性社会发展、环境可持续、包容性经济发展、和平及安全等四项核心措施来解决世界范围内的发展不平等问题(UN SYSTEM TASK TEAM, 2012)。实际上,自从2007年亚洲发展银行发布了关于“包容性增长”的研究报告之后(ALI I, ZHUANG J, 2007),“包容性增长”与“包容性发展”就成为世界银行、OECD、IMF等国际组织持续推动的政策倡议。而“包容性发展”因其同时强调“收入”之外更为广泛的福祉,逐渐替代了“包容性增长”概念(KANBUR R, RAUNIYAR G, 2010)。

就提出背景来看,“包容性发展”主要针对的是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取得GDP增长成就的同时,积累了大量贫困人口的情况。经济增长并未能全面惠及所有人,反而造成了更为严重的贫困、贫富差距和社会分化。在理论上,包容性发展的提出与人们对于贫困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的认识发展有关。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的扶贫实践中,人们倾向于认为贫困是由于个体原因导致的,个体的低收入或“贫困文化”本身导致了贫困的持续,因此解决贫困就要通过再分配手段,给予贫困人口直接的经济补偿及社会福利;而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和欧洲对贫困的认识都深入到了“结构”层面,人们认为贫困产生的根源在于个体被排斥在经济社会发展之外,无法参与到发展之中,结构化、制度化的社会排斥才是导致贫困的真正原因。因此,消除贫困就要从调整社会结构、政治制度及政策本身入手,消除社会排斥、设置包容性制度、实施包容性政策(ATKINSON R, SWANSTROM T, 2012)。

“包容性发展”在实践层面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包容性”制度设计及政策措施为弱势群体及边缘群体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及保障,从而帮助他们脱离贫困,减轻社会不平等。现有的实践经验指出,政治因素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包容性发展尤其重要,这种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政治对于贫困的影响上,更体现在政治贯穿了包括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社会保障、就业促进等各个方面(HICKEY S, SEN K, BUKENYA B, 2014)。不仅如此,世界银行在中东和北非(MENA)发展报告中指出,包容性(Inclusiveness)和责任性(Accountability)是实现善治(Good Governance)的关键所在,包容性保证了社会所有成员平等的享有最基本权利,同时意味着所有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边缘群体的权利和利益都是政府关注的对象并受到保护(World Bank, 2003)。印度及美拉尼西亚地区的经验也表明,实施包容性治理、进行制度改革、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实施以社会公正为核心的政策是解决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分化加剧问题的重要甚至唯一途径(AIYAR M S, 2015; STOREY D, 2003)。

更进一步,由于各国经验表明城市中的不公平现象和贫富差距往往要比它所在的国家更为严重(UN-HABITAT,2015),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13年提出了亚太地区可持续、包容性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应对亚太地区城市化进程中面对的城市贫困人口增加、两极分化严重等挑战(HILDEBRAND M, KANALEY T, ROBERTS B, 2013)。世界银行则针对中国的情况提出了“高效、包容、可持续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从国家战略及体制改革层面分析了包容性城市化的背景、意义、挑战,提出了以人口自由流动及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原则的包容性城市化及城乡整合策略和相关的政策建议(WORLD BANK, 2014)。

值得注意的是,“包容性发展”措施在一些国家也有“跑偏”的情况。例如,印度曾在城市更新中推动建设了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一系列旨在促进包容性发展的大型项目,但这些项目却存在偏向大城市的问题,未能实现区域间的公平与均衡,反而导致了更为严重的两极分化情况,偏离了包容性发展的初衷(KUNDU D, SAMANTA D, 2011)。因此,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之间,特别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能够获得均衡、公平的资源及发展机遇,是“包容性发展”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虽然国际上“包容性发展”理念的提出及在世界各国的实践与提升公民“获得感”并未直接对应,但不论从理念的内涵还是从具体落实策略来看,“包容性发展”与“获得感”之间存在高度一致性:其针对的都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社会不公、贫困及两极分化问题,其目的都是为了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到发展进程之中,使发展成果能为每个人共享。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包容性发展”来提升公民“获得感”。

不仅如此,中国与“包容性发展”战略有密切的联系。这不仅因为“包容性发展”的提出主要针对的是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的问题,更因为中国国家领导人已经多次在国际会议上提出“包容性发展”这一理念。2011年4月博鳌亚洲论坛以“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新挑战”为主题,时任国家主席胡锦涛同志在年会上发表了《推动共同发展 共建和谐亚洲》的主题演讲,将包容性发展从一个理论框架上升为国家与区域发展战略。2015年11月,习近平主席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次峰会第一阶段会议上关于世界经济形势的发言中提出,要“坚持全面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包容性发展新机制,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际上,对于国际社会而言,中国是“包容性发展”的引领者,《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的“共享”的发展理念更是在国家发展战略层面对“包容性发展”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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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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