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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法律倒逼企业绿色发展

核心提示: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通过绿色发展视域下的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可以有效纠正我国企业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产生的种种弊端,使企业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

【摘要】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对企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给予了更加明确的规定。通过绿色发展视域下的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可以有效纠正我国企业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产生的种种弊端,使企业真正实现可持续的绿色发展之路。

【关键词】绿色发展  企业生产  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今后的社会发展必须将生态文明建设放在首位,工业化的进程不能以破坏生态和资源为代价。开展绿色发展视域下的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就是通过法治化的手段,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生态发展、绿色发展的理念,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开展绿色发展视域下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企业绿色发展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企业生产的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生态文明和法治文明建设的必然选择,深入实施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将有力推动我国企业环保工作沿着法治化的轨道运行,对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具有重要意义。

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是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现代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了社会经济飞速的发展,但是总结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我们付出了环境和资源的巨大代价。因此,突出绿色发展,突出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今后我国经济增长模式的主题,必须积极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为实现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是我国企业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我国企业经历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企业逐渐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开始向现代化企业转型。但是,对于一些传统的工业企业来说,受一些客观条件制约,改革的步伐相对缓慢,其生产经营的过程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是与绿色发展的要求不匹配的。因此,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就是要将这些企业依法纳入环保法治化的轨道,实施企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国企业向现代化发展。

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开始拥有更高的生活质量需求,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每个社会成员的美好愿景。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将有效遏制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破坏社会生存环境、牺牲自然资源的现象,全面改善人民的生存质量,有力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

现实中的客观因素影响和制约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企业产业化进程的加快,现实中的一些客观因素影响和制约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特别是针对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环保违法成本较低,环保法律规制权威降低。我国的部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忽视企业作为社会经营主体的责任,加之环保违法成本较低,忽视环保法律规制的权威性,生产经营的巨额经济效益换来的是不可逆转的环境和生态的破坏。过度追求利益的企业自身行为,监管部门以罚代管的行政行为,使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得不到应有的处罚,破坏的生态环境也得不到恢复和补偿,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发展成为社会进步的诟病,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实施。

第二,法律规制执行效率不高,责任追究机制有待完善。在实际的企业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法律规制执行效率不高,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的事实客观存在。对于企业的法律规制执行,往往是实施监管的处罚通知重复下达,但却没有具体地实施和执行,没有形成完整的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特别是政府和监管部门存在缺位现象。而在对于一些环保指标处罚标准认定上,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市场化机制,个别的标准设计不合理,无法与企业现实的标准相匹配,处罚认定缺乏执行效力。责任追究机制的欠缺,使每一次案件的查处不能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各项环保指标也未纳入当地政府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中,形成企业生产环保监管的责任缺失。

第三,环境执法基础保障薄弱,相关配套机制亟待健全。我国依法设立政府领导下的专业环境监管机构,但是在实际的环境保护监管中,还需要多方部门的通力合作与协调。目前我国的环境执法基础保障相对薄弱,各种与之相关配套的机制亟待健全。各级财政对于环保监管的财政预算,依托于中央财政的统一调配和划拨,而随着企业生产规模的增长,环保监管的任务也在逐渐加大,依据现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已经不能满足对企业生产开展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要求,各部门协调机制的缺失,在监管过程中部门相互之间职责不清、履职不明,直接影响了对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效果。

绿色发展视域下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建议

开展并实施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要坚持以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控为目标导向,建立、完善、调整和改进相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制,推动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转变生产经营理念,强化社会责任,实现绿色发展、生态发展。

首先,加大环保执法惩戒力度,树立环保法律规制权威。在对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过程中,要加大环境执法惩戒力度,牢固树立环保法律规制权威。一是从严从重处罚。在对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过程中,坚决做到执法必严,上调违法处罚标准,在企业中形成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执法态势。二是强化企业生产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要督促企业参与生产中的环境保护综合治理,支持企业开展降低能耗、节能减排,从源头上实施环保监管。三是提升执法服务效率和水平。要积极通过转变政府和监管部门服务职能,全面提升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执法效率和水平。政府和环境监管部门要通过对企业产业发展中环境保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细化服务内容和流程,切实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发展创造优良的服务环境。

其次,实施严格环保全程监管,落实责任终身追究机制。政府要积极倡导建立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联席制度,协调各部门积极参与并开展工作,对企业生产中的环保问题实施全程严格监管。同时,要切实落实环保监管责任和监管追究机制,将环保指标纳入当地领导政绩考核体系中来,纳入部门目标考核中来。严格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各项评价指标标准,为法律规制提供准确的执法依据。积极建立一支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执法队伍,确保对企业生产开展法律规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在政府决策层面,要建立环保事后审计和终身责任追究,突出在环保问题上领导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为全面推行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创造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最后,夯实环保执法基础建设,提供法律规制基本保障。要积极通过夯实环保执法基础建设,为开展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提供基本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将环境保护执法基础建设列入财政专项预算,确保财政在环境保护专项基金的投入,加大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重点突出财政资金长期持久的保障。同时,政府部门利用市场的宏观调控,给予企业相应产品的环保权益补贴,来降低企业治污的成本,减小企业治理污染的压力,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权益在企业、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来保证企业生产环境保护法律规制的有效实施。

通过对企业生产环境保护实施法律规制,促进了企业创新发展理念,破解企业发展难题,履行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实现绿色转型、绿色发展,必将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①黄晓梅:《基于环境成本视角的政府对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监管》, 《公共管理》,2016年第36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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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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