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建设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公民自我修养的集中表现。当前的社会实践表明,道德建设仅仅依靠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个人的自我约束其影响力和作用力是有限的。所以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化社会道德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落地,凝聚起共圆中国梦的正能量。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德立法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规定,“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形成、巩固和发展,既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通过道德立法体系的建设为公民构筑起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形成重德的共同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对于建设和谐社会来说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建立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时代道德体系
道德立法在宏观愿望上是为培养国家、民族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精神意志,在目标呈现上是为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和良性发展,具体执行上则要落实到社会成员的个体行为及价值追求上。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时代道德体系。具体可从三个层面来讲:
个体生活中的道德立法——生活道德是稳定和谐社会的基础因素。个体生活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是相对自由的,也是相对不够公开与透明的,有些方面甚至还受到法律的保护,如个人隐私。个体生活的相对私密与自由也间接导致了道德在这一领域内的失守;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各种文化思想及道德价值观念的冲击已让一部分人丢失了固有的传统道德理念。个体生活道德是稳定和谐社会的基础因素,个体生活最容易丧失道德,也需要道德自律,需要以较高的道德认知水平和较强的道德自律能力打理好私人生活的空间和内容。
职业活动中的道德立法——职业道德是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动力。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正当职业的人在进行职业活动时应当具有的道德品质。一方面职业道德必须是一种内在的责任意识,而不是迫于外在工作制度或者管理者的束缚;另一方面职业道德必须是一种行为自律,该做的要做,不该做的不做。只有加强职业道德的法律化建设,才能使职业道德的主体在面对法定职业义务时尽职尽责,以实现工作效益的最大化,使整个社会、整个国家都充满活力与发展的动力。
公共秩序中的道德立法——公共道德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在个体私人生活及职业活动的内外,总有一些时间是处在公共空间的公共活动之中,尽管在这些时空之内一个人可能还在进行着私人生活或职业过程,但空间的公共性和活动的秩序性都要求一个人必须以社会公共道德规范自己的言行,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文明、和谐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国人走出国门后的一言一行都要和经济发展的水平相称。提升公共道德水平不仅是保持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也是维护国家尊严的重要方式。
道德立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实现个体社会主义价值观准则的自持与长久。个人价值准则是社会道德风尚的组成单位,也是社会群体道德的具体表现,二者相辅相成且相互影响。但道德与法律的叠合不会是完全的,其游离于法律之外的那一部分所蕴含的价值观往往因不具有强制性而被一些德行低下者所抛弃,当今现实中的种种不道德现象正是在这一边缘地带所存在的,如领导干部的腐化堕落、富豪们的为富不仁、生活中的见利忘义、婚外情等,已对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造成严重破坏。以法律的形式提高道德的约束力,并通过这种长久的他律措施而潜移默化为道德自律与行为自觉。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道德建设从最终目标来说,还是为了社会整体的有序与和谐;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国家来说,是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使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成为中国当代社会最理想的道德基础。在当今社会,除了道德认知水平的低下及道德运用能力的弱小,为满足个体私欲而不惜违背社会道德、肆意践踏道德底线的行为似乎更为普遍。就拿生活中的“碰瓷”来说,他们之所以敢于如此“缺德”,就是因为不必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所以,通过法律化的道德制度惩戒那些缺乏道德自律的人,是实现道德社会的有效途径之一。
推动国家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构建与形成。通过道德教化维护社会应有的秩序与稳定是国家实施社会管理的手段之一,而法律的制定恰是对道德不足与不力的弥补与衔接。道德规范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发展,但道德纳入法律的范围有多少,更将会影响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低。因此,道德立法必将成为很多国家未来法治建设与道德建设的发展趋势,道德立法在本质上属于法制的范畴,它将和十八大以来所重点倡导与实施的依法治国战略实现对接和统一,这对国家的整体强大与民族的伟大复兴都将是不可缺少的前提与保障。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道德立法的策略
以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原则,坚持正确的道德立法观念。道德立法之所以难以进行,通常片面地将道德与法制隔分开来的做法,会使很多人认为只要不违法,道德的缺失并无大碍,其实道德和法律在生成的愿望上是一致的,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只是将一部分道德观念和道德原则上升为法律规范,而还有一些仍存在于道德的范畴,其差异性也就因此而显现: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么是由道德意识集体约束,要么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力控制。因此,在道德立法的认识上,并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而是既要找到相互的叠合部分,又要找到彼此的隔分部分;既要认清叠合的本质,又要厘清隔分的界限,但最终的目标却仍然是一致的,即通过良法的形成而充分发挥道德在维护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功能作用。
以培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确定合理的道德立法范围。确定合理的道德立法范围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是道德立法的一大难题,道德立法之所以不难进行,之所以争议较大,其焦点所在也是如此。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说过:“法是善的促进者和恶的抑制者”,亦即是说扬善惩恶应是法律的宗旨目标。这当然没有问题,但若依此进行道德向法律的转换,就有可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因为立法者“切忌追求绝对的善,追求绝对善的立法必然走向立法者意愿的反面——恶”,即形成恶法。因此,尽管道德与法律在渊源上存在“血缘”关系,但道德与法律却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美国现代著名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和道德在某些规范领域是可以重合的,但它们不能成为一体,他们各有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道德中的某些领域不能转化为法律,法律中的某些规范也不一定符合道德判断,不合乎道德的“恶法”仍有法律效力。道德与法律应该进行“双向流动”,这是时代和社会的需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在修正着人们原有的道德坚持,在这一变化趋势下,原本属于道德范畴的内容可以“上升”为法律,如商业活动中的不诚信;而一些在过去曾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因而需要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被划出法律领域而被归入个人道德判断的领域之中。这将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国家道德与法律建设的与时俱进,并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分别为电子科技大学博士、四川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四川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课题“高职学生网络道德教育问题研究”(课题编号:sz2015115)、四川省教育厅课题“微时代高职院校网络舆情引导研究”(项目编号:14SB0478)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高璐:《对道德立法研究现状的分析》,《人民论坛》,2011年第17期。
②周永坤:《法理学》,北京:北京出版社,2004年。
责编/宋睿宸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