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民间金融的不断发展,资本及需求不经金融渠道完成对接,而通过民间金融来完成,由于民间金融游离法律管控之外,出现了金融监管的灰色地带,非法融资犯罪活动不断增加,涉案金额大、人员多,严重侵犯了公众合法财产权益,破坏了国家正常金融市场秩序,因此,从刑法角度规制民间非法融资,是确保民间融资科学发展的有效保障。
【关键词】民间非法融资 刑法 措施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民间非法融资是在开展民间融资的进程中,其过程、利率、融资用途及规模等不符合金融法律的融资行为。民间融资作为正规金融的科学补充,是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但其长期处在合法之外,特别是接连不断的融资类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从刑法视角做好民间非法融资的规制,有助于提高现代金融体系管理效能。
刑法介入民间非法融资,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资金和公共财产安全
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民间非法融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吸收了社会上大量闲置资金,干扰了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与此同时,民间非法融资依靠手续少、资金迅速到位等多个方面的优势,大量有资金需求的企业、个人开始向民间融资领域借贷,直接冲击银行的贷款业务。并且民间放贷者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回报,往往采取各种方式申请银行贷款,然后放高利贷,也存在借款人既有银行贷款、也有高利贷,优先偿还高利贷,这就会将民间金融风险转嫁给金融机构,威胁其资金安全。因此,刑法介入民间非法融资,有利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确保金融机构资金安全,顺利开展好各项金融业务。
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民间非法融资活动侵害社会公众财产,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集资活动,容易造成投资者直接财产损失,这主要是因为如果出现资金链断裂,将无法收回集资款,生活失去保障,受到损失的投资者会到政府聚集,要求政府处理,易出现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安定。再者,刑法介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民间融资存在隐蔽性,而非法融资活动易成为犯罪分子开展洗钱的工具。非法放贷活动还容易导致出现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破坏了和谐的社会秩序。因此,尝试将刑法介入民间非法融资,有助于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法制不完善与监管不到位是民间非法融资出现的深层次因素
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民间金融存在已久,但是找不到其存在的法律依据,在其运作的过程中,缺少法律法规约束,危险性与便捷性并存。法院在处理涉及民间金融方面案件时,由于缺乏法律制度规范,刑法中界定非法融资成为主要法律依据,然而,这一事后惩罚对科学预防问题的出现,难以获得好的解决效果。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容易使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融资的司法实践出现混淆,在司法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这主要是由于融资人、投资人在进行交易时,忽略个体的行为对法律的触犯,而合法民间融资行为也因为造成资金短期内不能偿还,而认定为非法融资,这不仅阻碍民间金融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打击非法融资活动。
基础性法律对非法融资行为规范的缺失。金融方面的非法融资行为,是依靠基础性法律来作出规定的,刑法主要是鉴定违法行为达到的程度,界定刑罚的范围。民间非法融资如果是一般性的违法行为,可借助民法、经济法等法律进行规范,刑法应规定其非法融资行为所适用的刑法程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少法律依据,民事责任难以得到适用,也就不能对非法融资行为加以约束。
监管未到位。在我国法律中,对民间金融管理者没有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管理长期处在缺失地位。现实生活中,国务院已明确银监会负责,其他部门进行积极配合,控制并处理非法融资行为,但是对打击、控制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权利、义务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权利、义务也就自然没有动力,监管缺失。与此同时,对合法的民间集资管理,也没有相关部门去积极开展监管,这样个人或者企业财务状况、融资目的等信息不能及时披露,社会大众对其融资行为缺少认知,民间金融活动隐患较大。
民间非法融资的刑法规制
制定民间融资法律。我国针对民间融资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民间融资法律,其规定主要散见在《刑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不细致,有时还会出现互相冲突的现象,这导致民间融资一直处在地下状态,这使民间融资活动出现失范、无序等情况,所以,需要从长远出发,出台放贷人法,许可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并且为确保公众资金安全,需制定存款保险制度,规避民间金融中存在的信贷风险。一是制定专门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进一步明确借贷双方的借贷方式、利率、期限及权利义务等,理顺民间借贷组织运作的范式,确保其走上科学的运作轨道。二是对于民间放贷活动,制定《放贷人法》让民间资本往金融领域发展。从国外实践经验来看,多元化的放贷可以主体分散金融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能。
明确非法融资界限,推动融资渠道建设。首先,明确非法融资界限。一是对象界定。非法融资对象是不固定的,面向社会大众众筹资金,具有明显的社会性。二是方式方面。民间非法融资使用假冒债权凭证,骗取公众资金为己非法牟利,非法性明显,破坏正常金融秩序。三是资金使用。民间非法融资采用虚构或者是改变原来形式的方式实现非法占有。四是融资回报。非法融资使用虚假众筹方式,采用高回报率为诱惑,并且形式多样。因此,明确非法融资的界限,有利于更好地利用刑法惩治犯罪。
其次,推动融资渠道建设。非法融资的出现和当前投资渠道不顺畅有较为密切的关系。企业或者个人由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取贷款,这为非法融资提供了便利条件。所以,政府需要从正面适当引导民间资本向民营企业融资,扩大融资的来源渠道。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结合不同人群的实际需要,提供多种的理财产品,来满足投资者个性化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难的困境,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在开展科学风险管控基础上,落实贷款平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建多元信贷机制,提高资金帮扶的水平,减少非法融资犯罪的出现。
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一是在民间借贷较为活跃的地区创建监管机构,对民间融资开展监管与监测。二是创建民间融资活动监测指标系统。要全面做好民间融资的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合理的指标体系。三是实行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需强调将融资规模为基本标准,明确借贷总额及人数,根据相关标准确定融资活动,及时报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同时,要科学管控融资活动,为全面降低民间融资信贷风险,提供科学有效的保障。
谨慎裁量刑罚,体现罪刑均衡。民间非法融资行为的数额较大,对于刑事责任追究,要体现罪刑均衡。民间非法融资风险大,这是由投资人、受资人一同承担。在民间非法融资案中,大部分投资人对高回报有着一定渴望,才进行投资,不满足资本的静止状态或者是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受侵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并未认真审视高风险,再加上民间非法融资本身处在金融系统之外,因此,从案发原因去考虑,使用刑法进行谨慎量刑,体现罪刑均衡。
总之,刑法介入民间非法融资不仅利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也能很好地保护公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与此同时,民间非法融资的出现既是由于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不完善,也是因为监管部门监管未到位等因素造成的,因此,民间非法融资刑法的规制,不仅要制定民间融资法律,明确非法融资界限,推动融资渠道建设,也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的监管力度,谨慎裁量刑罚,体现罪刑均衡,提高刑法对民间非法融资的规制水平。
(作者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海南政法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①童德华、贺晓红:《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界定——基于刑法技术性工具的合理性研究》,《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
②彭冰:《非法集资活动的刑法规制》,《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
③李怀胜:《民间融资的刑法制裁体系及其完善》,《法学论坛》,2011年第3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