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计算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或者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
(7)互联网基金至少有两层含义:一是依托互联网对基金产品的研发、管理和销售进行创新;二是互联网货币基金产品,如余额宝及其他统称为“宝宝军团”的产品,给传统的基金公司销售带来了巨大冲击。
(8)互联网信托是指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信用委托,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网站条款的规定,将自己财产上的权利通过受托人(即互联网信托平台)转给受益人(如中小微企业)作为资金周转,受益人按规定条件通过受托人转给委托人一定收益的过程。
(9)互联网消费金融是指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势,利用规则和大数据模型,快捷、迅速、安全地为消费者提供面向各种场景的消费金融服务。
(10)其他互联网金融是指现在还未出现或未广泛应用的未来互联网金融新模式,体现了互联网金融开放和持续创新的特点。
除了按上述产品模式分类外,还可以从给互联网金融这个新型“金融金矿”挖矿者“送水”的角度提炼出三种模式:互联网金融门户、大数据金融和互联网货币。限于篇幅,此处也仅分别对上述模式的含义作一个介绍:
(1)互联网金融门户是指利用互联网提供金融产品、金融信息服务,并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的平台。或者说,提供一个互联网金融产品的门户或集市,供参与者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产品进行比较和选择。这样,用户可以比较容易地选择自己心仪的产品,而不用到一家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网站去寻找,类似旅游出行门户网站可以对宾馆、房型、价格进行比较选择一样。
(2)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通过对其进行实时分析,可以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客户的全方位信息,通过分析和挖掘客户的交易和消费信息掌握客户的消费习惯,并尽可能准确预测客户行为,从而基于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技术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